2013年,四川一五旬老汉惨死家中,凶手是15岁少女,结局令人惋惜
俗话说:人不可貌相。从相貌、年龄去认识一个人,虽然是很简单的,但人的内在却不是那么容易瞧见的,15岁的少女也会做出让成年人感到毛骨悚然的凶杀案。
2013年11月8日,四川省巴中市某村的村民陈老汉惨死家中,据同村的村民所说,案发当天,曾看到一名穿着白衣的年轻女子从陈老汉的屋内跑出,而后消失在了一片坟地中。
有村民曾追逐过这名女子,想要看清女子的相貌,但女子跑得飞快,村民跑得气喘吁吁,停了一会再抬头一看,女子便已经消失了。由于跑到了坟地,该名村民的心底也有些犯怵,便没有再追。
该案发生后,村民们议论纷纷,有人说陈老汉是个憨厚老实的人,不曾与他人发生过矛盾,实在想不通为什么会被杀?也有人说,陈老汉的家里可能是闹鬼了。
不过侦查人员肯定是不相信世间有鬼这类说法,而根据现场勘验、走访调查等,侦查人员已知的是:陈老汉被一刀毙命,颈部仅有一处刀伤,凶手是女性。另外,侦查人员在坟地附近找到了陈老汉的血衣以及一副紫色的眼镜。
由于目击者猜测女子的年龄大概是在三十岁左右,所以侦查人员一开始也是以此为侦查方向,但经走访排查后发现不少村民都见过该名女子,甚至在案发前,女子还跟村民打听过怎么去张某(陈老汉的妻子姓张)家。
不过村民们对女子的年龄并不统一,有村民告诉警方,女子是个非常年轻的女娃娃,也有人说,女子是老年人。显然以年龄作为侦查方向是难以有进展的,警方便把目光转向了那副紫色的眼镜,据了解,该眼镜在学生群体中是非常常见的。
警方排查了附近的学校和网吧,最终锁定了一个名叫李薇(化名)的15岁女学生。李薇确实还是个心理承受能力还不强大的少女,尽管在警方找上门后,李薇还辩称自己什么都不知道,但她的神情和反应都已出卖了她,侦查人员已经能够确定李薇有重大作案嫌疑人。
那么李薇又究竟是因为什么要杀害一个已50岁的老人?在公安机关内,李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交代了自己的犯罪动机,十分的荒唐。
李薇出生于一个贫困家庭,上有一个姐姐下有一个弟弟,但由于父母更疼爱弟弟,爷爷奶奶也只重视孙子,李薇心里的落差很大,也就更依赖唯一疼爱她的姐姐。2013年,李薇的父母觉得大女儿到了年龄,应该要嫁人了,便让李薇的姐姐与陈老汉的儿子相亲。
陈老汉在当地还是有着不错的名声,村民们都认为他憨厚老实,李薇的父母可能也曾认为陈老汉的儿子是个可托付的人,是有意愿促成这门婚事,而李薇的姐姐则是全听父母的安排。
之后李薇的姐姐与陈老汉的儿子同居,怀上了孩子,哪成想张某和陈老汉对此十分不满,张某常常指桑骂槐的批评李薇的姐姐。
李薇认为姐姐本来也不是特别想要嫁给陈老汉的儿子,全是因为父母的缘故,结果对方还不珍惜,说的话特别难听,李薇便为姐姐感到委屈,因此怀恨在心。
为了防止姐姐嫁过去后再受到婆婆张某的欺负,李薇便生出了将张某杀害的想法,所以李薇问的是张某家,但到了张某家后却发现张某并不在,只有陈老汉在家,但李薇并没有因此停止自己的行为,她的手里正揣着一把刀,想着陈老汉也不是什么好人,死不足惜,便趁陈老汉不注意将其杀害,而后逃之夭夭。
但李薇最终还是落入法网,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在本案中,李薇在主观上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且主观恶念深,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情节严重。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犯故意杀人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过李薇犯罪时还未满十六周岁,根据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QJ、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李薇最终并不会被判处死刑,但充分考虑被告人李薇的年龄、犯罪的动机、手段、对象、场所及造成的后果等,该案的发生对李薇人生的影响也是不小的,并且还会影响到自己姐姐的婚事,或许案发后,李薇的心理也感到了后悔,意识到自己错的离谱,但生命权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权利,这起悲剧已无法挽回,李薇也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巨大的代价,这结局令人惋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