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摧花狂魔陈兵案回顾:7年前祸害2名留守妇女
时至今日,依然有人觉得犯罪者持刀抢劫没得逞、入室盗窃被发现后原路离开,那么被害人最好是不报警,免得惹上麻烦,被报复。即使清楚对方的所作所为是违法犯罪,应受到法律的制裁,然而心里面又十分顾虑,因为对方是突破道德底线的犯罪者,但普通人还要过自己的普通日子。
而这也是江苏“摧花狂魔”陈兵犯罪7年未被绳之以法的原因之一。
陈兵于上世纪六十年代出生在江苏泗洪某镇,家境贫寒,而且因为当地的经济落后,重男不重女的风气更浓些,从某方面来说,陈兵也是该镇大龄未婚男青年的缩影,但不同的是,陈兵走上了一条犯罪之路。
一方面,陈兵自小受到了父母的偏爱,养成了游手好闲、好逸恶劳的毛病,长大后无所事事,以至于到了要结婚的年纪,因为家境贫寒,人也不怎么样,也就没有人家肯把女儿嫁给他;另一方面,重男轻女导致男多女少,也就出现了村里头总有几个人娶不到媳妇的情况。
1995年,陈兵28岁,一想到自己连女人的手都没有摸过,只能在家看些淫秽书籍、图片等,陈兵的心里就翻滚着邪念,而在村里头游荡时,陈兵发现多户人家的男主人常年在外打工,家里头只有老人、小孩和妇女,并且一些妇女在县城的工厂上班,有时会独自行走,陈兵便认为自己犯罪得逞的概率很高。
陈兵还提前踩过点,知道女工人一开始会结伴行走,但由于家的方向不同,最后会出现独自行走的情况,虽然离女工人的家已经不远,不过陈兵就等在偏僻的小道上,使用蛮力控制住了妇女,将其拖入了田地,实施了不法侵害。
事后陈兵也曾恐慌过一阵,不过妇女为了自己的名声着想,又或者是不想被报复,并没有选择报警,甚至都不敢声张,而这无疑是助长了陈兵的犯罪行为,令其有恃无恐。
从1995年至2002年,陈兵流窜于本镇和周围乡镇,无所顾忌,甚至还把目光投到了中小学女生的身上,通过尾随、跟踪、恐吓威胁等手段屡屡得逞。在2002年2月份,陈兵再次作案,受害妇女受到了极大的惊吓,激烈挣扎,拼命呼救,所幸的是附近的农田里还有其他村民在劳作,村民们听到凄厉的叫喊声扛着锄头赶了过来,将陈兵当场抓获。
然而陈兵十分狡猾,并且他的性格相当无赖,被抓后毫无愧意,一直嚷嚷着自己被村民们给打伤了,陈兵因此被送到了医院进行治疗,结果陈兵从医院跑了,逃出后2个月里又多次犯案,心里面丝毫没有对法律的敬畏之心。
不过陈兵最后一次却栽了,酿成悲剧,第32名受害留守妇女在事后十分不甘心犯罪分子继续逍遥法外,因此鼓足勇气报了警,警方经过侦查,发现陈兵身上背负的案子已有数十起,其中还有三名未满十四周岁的受害者,罪行极其严重。
而在侦查过程中,仍有不少受害者因为各种顾虑,只想安安稳稳的过日子,并不愿意配合警方的侦查,甚至指责警方打扰了她们的平静生活,败坏了她们的名声。
其中一名受害者,曾十数次遭到了陈兵的威胁,但纵使心有怨恨,遭到不法侵害后噩梦连连,最终都是选择了忍耐,这也使得陈兵更为猖狂。若不是最后一名受害者勇气可嘉,懂得拿起法律的武器将罪犯绳之以法,可能会出现更多的受害者。
另外,经查明,陈兵除了犯下32起QJ案,还盗窃作案11起,所窃财物价值人民币1万余元,构成QJ罪和盗窃罪。
根据我国刑法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犯QJ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在司法实践中,可根据QJ妇女、JY幼女情节恶劣程度、QJ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QJ多人多次的,以QJ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QJ次数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盗窃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院审理该案后依法做出了判决,被告人陈兵因犯QJ罪判处了死刑,犯盗窃罪被判了有期徒刑,最终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现在的家长依然会告诫女儿不要独自走偏僻的地方,都是因为此前发生过性质极为恶劣的刑事案件,尽管犯罪者最终会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但留给受害者的心理创伤,却不是那么容易抚平的,因此心有防范,避免遭到不法侵害,是非常有必要的。
不过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懂得拿起法律的武器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在涉嫌QJ的案件中,及时报警是非常有必要的,不然就有可能出现关键证据被毁坏,从而难以立案的情况,使得犯罪者并没有为自己的犯罪行为负上法律责任,痛苦由受害者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