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苏州美女惨遭奸杀,刑警比对DNA破案,凶手身份出人意料
2016年9月18日,一名男子向江苏苏州警方报案,称自己的姐姐李某(化名)已经好几天联系不上,也没有去KTV上班,不知所踪。经调查,李某在失踪前独自租住在某小区,9月7日凌晨,李某上完夜班,从KTV返回,乘坐一辆三轮车回到了小区,经小区的监控显示,并没有发现李某被尾随的情况,但经反复排查,也没有再看到李某离开小区,李某突然间人间蒸发了。
10月1日,因是国庆假日,居住在该小区的王某(化名)心血来潮,跑到了天台锻炼,然而却在角落处发现了一具高度腐化的尸体,王某毫无防备,被吓得当即瘫倒在地,慌忙报警。
侦查人员勘察现场,发现该处地方只能爬天子进入,并且梯子距离地面还有1.52米高,且天台角落的位置较为偏僻,如果不是因为王某比较喜欢运动,闲来无事跑到了天台上,该具白骨并不容易被人发现。
经尸检显示,死者是名女性,年龄大概在20岁左右,身高1.6米,看死者的穿着,侦查人员推测死者生前很可能是从事娱乐场所职业。由于不久后,就有人报了失踪案,与死者的情况较为相符,侦查人员让家属做了辨认,并进行了DNA比对,确定天台上的白骨就是失踪23天的李某。
通过监控视频以及走访调查,凶手犯案后还拿走了李某随身携带的一个拎包、一部手机和一条白金项链,难道凶手是为了劫财?凶手又是何人?会是死者熟悉的人吗?
侦查人员排查了死者的人际关系,并没有发现什么可疑人员,不过侦查人员以死者的失物为侦查方向,发现李某的银行卡在9月7日凌晨有过网上交易的记录,9月8日下午5点左右,一名在常州市天宁区兜售了李某的手机。
然而正当侦查人员起身前往常州市时,10月22日下午17时许,常州市新北区某养生馆内发生了一起性质恶劣的QJ罪,犯罪嫌疑人持刀威胁,对一名年轻女子实施了不法侵害。
经已掌握的证据可确认,该名犯罪嫌疑人也是杀害李某的真凶——任某杰。
据任某杰供述,9月7日凌晨,他在案发小区准备乘坐电梯时看到了李某,觉得她年轻漂亮,又是独自出行,任某杰因此心生歹意,环顾电梯内,发现并没有安装监控,任某杰的胆子也就大了起来,将李某挟持到了天台,实施了QJ的犯罪行为,又害怕李某事后报警,并且李某还拿着包,任某杰便掐死了李某,抢走了李某身上携带的东西,犯案后逃往了常州市。
在本案中,李某是在杀人后实施了抢劫行为,法院并没有以故意杀人罪定罪,是将其杀人的行为归入了抢劫的犯罪行为,认为李某杀人是为了达到抢劫财物的目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实施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从而构成的犯罪。抢劫罪最高可判处死刑。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另外,任某杰的行为还构成QJ罪,涉嫌QJ两名受害者,在犯罪过程中持刀威胁,对被害人的人身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威胁,犯罪情节严重。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犯QJ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JY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QJ论,从重处罚。
QJ妇女、JY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QJ妇女、JY幼女情节恶劣的;
(2)QJ妇女、JY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QJ妇女的;
(4)二人以上轮J的;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一审法院审理案件后,充分分析了案件的全部情况,任某杰归案后虽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但考虑到其人生危险大,并不能从轻处罚,因此数罪并罚,判处了被告人任某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随后,任某杰提了上诉。该案后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
一时的邪念,让任某杰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并且在逃到常州市后,任某杰心存侥幸,认为自己做得天衣无缝,死者的尸体不可能轻易被他人发现,警方也难以侦查到他的身上,胆子也大了起来,不久后再次犯案,然而法网恢恢,任某杰最终得到了应有的法律判决,后悔也已经来不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