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男子乘地铁被挤成瘫痪,起诉地铁公司索赔190万,法院判了
地铁现在已经成了人们出行比较常见的一个工具,尤其是上下班,这主要还是因为它相较出租来说价格要便宜不少。但或许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在早晚上下班高峰时,地铁也格外拥挤。挤到上车带个完好的鸡蛋,下车变得粉碎的地步,还有人调侃说。乘高峰时期的地铁根本不会担心跌倒,因为压根没有空隙能摔,甚至还可能被挤得脚不沾地。
(涉及隐私,当事人不使用真名,部分图片源自网络,仅配合叙事)
不过像这样的拥挤,发生意外事故的几率其实很大,此前在北京就曾发生过这样的事。遭遇不幸的这名男子叫王涛,2014年1月15日7时许,时年55岁的他前往地铁5号线天通北苑站准备乘坐。他站的位置在最前边,倘若候车乘客多的话,这位置基本上就是被挤上去的。王涛便是如此,眼见地铁到站,还没等他起步上去。
后边的人群就硬生生推着他往里走,这一推,就把他推到了对侧车门。由于力度过大,当时王涛便昏迷了,随即在人群稍一离开时倒在了地上。迷糊中,他听见有乘客大喊:“有人摔倒了。”但人们都不知道怎么回事,加上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一直没人敢上前。等列车行驶到立水桥站时,才有地铁管理人员抬出站,这一挤一摔不得了。
在999急救中心抢救五天后,王涛被送往积水潭医院手术,诊断结果是:颈髓震荡损伤致四肢瘫痪,被评定为四级伤残。这意味着他在日常生活中的能力受限,偶尔还得需要帮助,算是比较严重的了。最重要的是医疗费就得一大笔,这对于上有老下有小的他来说,无疑是一个巨大的打击。
这让他难以接受,可当天人流量太大,无法找到直接撞伤的侵权人。王涛遂将地铁公司告上了法庭,他认为地铁公司的运营及管理行为存在过失,没有尽到应尽的保障义务。《侵权行为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以此为由索赔190万余元,地铁公司方则表示所提供的服务无瑕疵,运营车辆无故障。王涛明知早高峰人多,为了争抢座位排在前面,这才被身后的侵权责任人推搡导致事件发生。
并提出地铁公司并非侵权人,他们已经尽到了保障义务,另外医院给出的确诊病例可以看出。王涛在事发时就已经患有多年的颈椎病,这一次受伤是综合因素产生的结果,他们并不存在过错。最后承运人仅仅是收取客票对价的运送人,而不是旅客的专职保镖,所以承运人对旅客的人身安全并不负有专门的保护义务。
那么面对这种情况,法院会如何判处呢?法院认为,王涛在地铁站乘坐过程中受人推搡受伤致残,主观并无过错。事故又发生在上车的过程中,且属于早高峰时段人流峰值最高的时候,所以王涛的受伤并不是地铁公司直接导致的。
不过地铁公司作为运营和管理者,应该在早高峰时段采取有别于其他时段的安全保障措施,没有明显证据证明采取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措施。那么就应该为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如同上述法律条文所列。
当然也不是说完全按照王涛列出来的赔偿,得考虑相关法律条文,以及地铁作为公益性社会服务行业所面临的现实客运环境。至于王涛,他本身对致害没有过错,自身有疾病也是事实。所以无论是地铁公司还是王涛自己,都得为这次损害承担责任,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考量酌定的责任是各自承担20%。
综上所述,昌平法院判处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北京市地铁运营公司运营一分公司,共同赔偿王涛各项费用26万余元。驳回王涛其他诉求,法院这一判决既考虑到了地铁的失责之处,也兼顾了地铁承运与王涛伤残的因果关系,以及王涛自身疾病的原因。
可谓是公平正义,但赔偿是有了,还有一点是需要注意的。这个是自身的生命安全问题,也不要将希望尽数寄托在别人身上,否则发生意外得到赔偿难道就能弥补伤害吗?不能,就比如说这起案件,王涛得到了赔偿。却也没法恢复健康,赔偿也只能是心理安慰了,可见还是得自己多加注意的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