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45岁富婆包养25岁男子被害,法庭上的男子称她是自杀
湖中的人头
2006年7月14日,凌晨1点左右。两个捕鱼人趁着夜色来到了江苏省无锡市蠡湖准备钓鱼。在他们用手电筒照着湖面寻找鱼的踪迹的时候,忽然发现湖面上漂浮着一个白色的物体。
当他们走近用手电筒照着的时候却发现这个漂浮物居然是一个烧焦、腐烂的人头。
但是,当他们走近用手电筒照亮漂浮物的时候,才发现这原来是一个已经腐烂的人头。
吓得他们连忙拨打了报警电话,无锡市公安局赶到案发现场后将湖中的人头打捞上来。
发现整个人头已经是严重腐烂的状态,脸部多处都有被火烧过的痕迹,所以警方无法根据面部特征确定死者的真实身份。
侦查人员对附近的水面继续进行打捞工作,在湖面的其他位置陆续找到了其他部位的尸块,发现手部和脚部的指纹都和脸部一样被火烧过。
这些就证明了凶手是想销毁死者的身份特征。
法医对尸块进行了初步的鉴定,发现死者是一名年龄在45岁左右的女性,死亡时间在5天以上。
随后,无锡市公安局开始对失踪人员进行比对工作。恰巧无锡市溪南派出所接到报案,来自山东泰安的刘泰称自己的妻子杨静失踪了。
2006年7月4日晚上,杨静告诉丈夫刘泰自己要去上海去谈一笔生意,5日下午5点左右,杨静用一个陌生的号码告诉他,晚上自己要和合伙人一起吃饭,所以会晚些时候回家。
但是,他一直等到第二天早上,杨静也没有回家,并且手机也显示的是关机状态。
他想起妻子的最后一通电话,于是顺着电话的归属地找到了无锡的公用电话。
经过DNA比对,法医证实了死者就是失踪的杨静。
出差妻子身边的暧昧男子
警方拿着杨静的照片来到了杨静打电话的小商店,让小商店的老板进行辨认。老板称在几天之前确实见过这个女子,并且还问过他能不能显示这个电话的位置。
很显然杨静当时打电话的时候并不想让对方知道自己现下所在的位置。
小商店的老板向警方反映,每次这个女子来这里打电话的时候,身边都会跟着一个20多岁的小伙子,起初他以为两人是亲戚,但是见过两人之间暧昧的举动之后才知道两人是一对‘情侣’。
而且,在女子打完电话之后,男子还在商店里买了一对白色蜡烛和几双男士袜子。虽然小商店老板向警方描述了男子的外貌,但是警方还是决定从杨静的财务方面入手。
2006年7月15日下午2点,山东警方传来一则消息。7月8日,杨静的银行卡出现了异常,下午1点左右,一名年轻女子来到提款机附近从杨静的卡中提出了2万元现金。
随后警方联系了这名女子,女子告诉警方她其实是帮人取钱的,那个男子承诺帮他取钱后他会给她100元的现金作为报答。
根据这名女子对男子的描述,警方怀疑这名男子就是杨静身边的“暧昧男子”。不久后,山东警方再次传来消息,7月9日位于无锡市的一台提款机再次从杨静的卡中取走了400元钱。
但是由于男子戴着帽子,所以警方只能从一两秒的缝隙中找到男子的特征。经过警方的细致观察,发现这名神秘男子的嘴上有一颗痣。
经过不断的比对,警方确认这名取款的男子就是当日陪着杨静打电话的神秘男子。随后警方在一家中介公司找到了这名男子。
这名神秘的男子名叫陈彤,时年25岁,租房的时间是2006年7月3日,租期是六个月。随后警方赶到了陈彤的出租屋,在房间找到了只使用过一点的白色蜡烛。
在紧闭门的厨房里,侦查人员在菜板上发现了一把刀刃已经卷曲的菜刀,还在角落里找到了很多的血迹,经过对比,证实这些血迹正是属于失踪的杨静。
被包养的男子落网,却称富婆是自杀
案发后的第三天,凶手陈彤终于在上海被警方成功抓获。
办案民警发现,陈彤有过多次案底,曾经因盗窃罪被判刑三次。2006年年初,25岁的陈彤结识了45岁的杨静,因为杨静长得十分漂亮,穿着也十分优雅,所以陈彤就主动和杨静搭讪了起来。
毫无戒心的杨静就这样与比自己小20岁的陈彤开始了“暧昧关系”。2006年4月,杨静出差来到上海,与陈彤发生了关系。
得到了杨静的“色”之后,陈彤又开始对杨静的财起了贪念。两个人每次见面和吃饭的钱都是由杨静掏的,有一次发生关系之后,杨静就拿出了一万元的现金给陈彤去做生意。
在杨静慢慢地“包养”下,陈彤的“胃口”变得越来越大,甚至还从杨静的口中套走了杨静的银行卡密码。
但是当他知道卡里只有两万元的余额的时候,他对杨静开始厌烦和失望,觉得自己几个月的“辛苦”到头来只得了这点钱。
于是陈彤决定将杨静杀害。但是站在法庭上的陈彤却总是持“杨静是自杀”的说法为自己的罪行开脱。
陈彤称,杨静其实早已身患重疾,并且她与丈夫的关系并不好,所以两人在一起之后,她总是会用钱来“留”住他。
在案发当天,杨静实在是忍受不了病痛的折磨,所以就选择了自杀。当他回到家后就发现了杨静的尸体,他担心警察怀疑他是凶手,所以他就将杨静的尸体肢解,并且烧毁后抛尸。
但是警方调查过杨静的医疗档案,确认了杨静并没有患有恶疾,所以这只能证明陈彤在最后的关头还在对警方扯谎。
律师观点
本案中,陈彤与死者杨静之间存在着不正当的男女关系,由于陈彤贪恋杨静的钱财,从而导致了陈彤杀害杨静的结果。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生命是行使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和前提,任何公民的生命都受法律保护。
陈彤杀害杨静,其行径已经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为了掩盖自己杀人的痕迹,陈彤对尸体进行了肢解,并且对尸体的指纹和面部进行了摧毁,其行径已经触犯了《刑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构成了侮辱尸体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是指,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经过法院对案件的审理,认定陈彤犯了故意杀人罪、侮辱尸体罪,数罪并罚,依法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