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男子靠拍摄女性视频获利百万,知名导演背后隐藏的秘密
案件回顾
我们常说金钱虽然不是万能的,但没有钱却是万万不能的,的确,在生活当中,金钱对人们的诱惑十分巨大。
它在人们的生活当中充当了极其重要的角色,人们无时无刻的不在使用金钱,而人们获取金钱的方式也各有不同。
这其中不乏一些人为了赚取快钱,甚至不惜触碰法律的底线从而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
今天这起案件的主人公沈某(化名,文中人名均为化名)曾经是某知名戏剧学院的导演,后来为了赚取利益逐渐放弃了原则,突破了法律的底线。
沈某从小就梦想成为一名导演,大学毕业之后他也一直在为自己的这个目标不断奋斗。
后来经人介绍,他自己经营了一家传媒公司,虽然自己一直致力于公司事业的发展,但是受种种原因的影响,沈某的这家公司很快直接走向了倒闭。
眼看自己经营几年的心血就这样付诸东流,沈某的心中有着说不出的辛酸。
那段时间沈某每天都会到酒吧当中买醉,试图借酒消愁。一天,沈某又像往常一样到酒吧当中,独自一人喝闷酒。
可就在这一过程当中,沈某突然感到背后有人在呼喊自己,他一扭头发现那个人正是自己的旧友小金。
二人经过短暂的寒暄之后,便开始聊起了过往,小金了解到沈某在这段时间生意做得不顺利,而他也表示自己有志在电影行业进行发展。
就这样,二人越聊越投机,酒逢知己千杯少,沈某也喝了很多的酒。
小金表示自己希望和沈某一同改变现状,赚大钱,于是他便向沈某发出邀请,相约一起拍摄视频赚钱。
起初沈某对拍摄视频这件事情有些犹豫,因为他知道有些视频并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如果一旦被发现,后果不堪设想。
而小金也看出了沈某的犹豫,但他最终还是凭借着自己的三寸不烂之舌,让沈某同意了他的请求。
因为沈某此前就涉足于演艺行业,因此在圈里也颇有名气和声望。
很快,他们便找来了许多女性朋友为其拍摄视频,二人也很快在网络上建立了平台用于上传女性的视频,并因此获利高达百万元。
因为长期拍摄视频,沈某也结识了许多年轻的女子,其中有一个名叫项某的女子和沈某的配合最为默契。
基于这样的条件,项某才答应了沈某的要求,可直到后来,项某被警方突然抓获,她才意识到自己进入了沈某的圈套。
当时,国内一个12岁的孩子在用软件看视频的时候,被其母亲发现,通过母亲的调查,她发现自己的孩子通过网络平台充值近千元用于观看视频。
母亲得知这一消息后,立即选择了报警。而警方也是就相关涉案软件展开调查,最后顺藤摸瓜找到了项某。
在项目的进一步交代下,很快小金和沈某也相继落马。他们也将为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
我们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赚钱这件事本身没有错误,但切不要为了赚取一时的利益,就丢失了做人的底线和准则。
律师观点
近年来,随着社交软件盛行,利用社交媒体等传播淫秽物品电子信息的犯罪活动屡禁不止。这些淫秽视频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败坏社会风气,而且极易诱发其他犯罪,危害社会治安。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传播淫秽视频情节严重的,会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对犯罪分子一般是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传播,即广泛散布。应该注意本罪的“传播”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传播”在具体方式上有所不同。如出租、有偿放映等以换取一定对价为目的的使用行为不是本罪的“传播”。
本罪的传播方式包括播放、出借、运输、携带、展览、发表、邮寄等。播放行为,一般是指对音像型淫秽物品的传播。由于本条第二款将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的行为独立成罪,因而这里所指的“播放”限于非组织性的播放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案中沈某和小金先后利用女性视频非法获利百万元,这其中不乏许多未成年人。
依照《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方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淫秽的信息。
如果行为人有这种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都必须是不以牟利为目的,如果以牟利为目的,则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此外,必须是“情节严重”才构成此罪。
例如:多次地、经常地传播淫秽物品;所传播的淫秽物品数量较大;虽然传播淫秽物品数量不大、次数不多,但被传播的对象人数众多,造成的后果严重;在未成年人中传播,造成严重后果的等。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为表现形式,扰乱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危害广大人民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必须坚决依法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