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姐夫婚内出轨小姨子
在中国民间有一种说法,说姐夫和小姨子之间没有“反正”,意思是两个人的关系可以比较亲密,不用太拘谨。
有些地方甚至还有“小姨子顶半个妻子”的说法。
这样看来,姐夫和小姨子之间往往有一种说不清道不明的暧昧关系。但这种暧昧关系,一旦处理得不好,就会引起家庭纠纷。
此前在安徽省某市就发生了一桩姐夫和小姨子发展婚外恋情而导致的惨剧。
小燕(化名,文中人名均为化名)曾经和李某是一对夫妻,在李某看来,他的妻子小燕是一个完美的家庭主妇,无论是对于他还是整个家庭而言,都是不求回报的付出。
可随着时间越来越长,李某渐渐对小燕产生了嫌弃,他逐渐觉得小燕不懂得打扮自己,在生活上过于计较,没有丝毫的浪漫可言。
不过因为小燕一直任劳任怨,李某也并没有说些什么。
直到2009年,小燕的妹妹小芳出现后,夫妻二人的关系发生了急剧的变化。
相比之下,小芳要比小燕更加活泼,她年轻漂亮而且喜欢打扮,在李某的眼里,小芳才像一个真正的女人。
当时小芳独自一人来到大城市打工,父母考虑到小女儿性格上不太安分,于是便把她托付给了姐姐小燕,考虑到小芳没有住处,小燕直接把妹妹接到家里来住,并嘱咐自己的丈夫李某要好好照顾妹妹。
可没成想,李某却借此机会惦记上了小芳,每次趁小燕不在家时,他总是向小芳进行示爱,而且经常给她买很多东西。久而久之,小芳也放弃了自己的底线,开始背着姐姐和姐夫李某发展地下情。
可天下没有不透风的墙,小燕很快发现了二人之间的暧昧关系。
起初小燕并不相信自己的丈夫会做出这样的事情,直到后来她在丈夫的衣服上嗅到了妹妹的香水味,小燕才得知自己的丈夫早已出轨。
在小燕的质问下,小芳和李某均表示二人是真心相爱,希望小燕能够成全他们。
听到妹妹和丈夫的这番言论,小燕感到十分震惊。
平日里她最亲近,最信任的两个人,竟然在同一时间背叛了她,并且二人内心丝毫没有愧疚感,这让小燕看清了人情的冷暖。
最终小燕也是选择了和李某离婚,这之后,小芳也是堂而皇之地和李某住在了一起。
起初,二人的生活也很是甜蜜,但很快李某便发现了他跟小芳的三观并不符合,二人经常会因为些许小事发生激烈的争吵。
这时李某才想起了小燕曾经的好处,另一方面,小芳也逐渐发现她与李某的婚后生活和之前想象的并不一样。
因此在2019年的时候,小芳主动地向李某提出了分手,可李某却直接拒绝了小芳的请求。
因为他明白如果此时和小芳离婚,那么自己就会成为孤家寡人。可没成想一连几个月,小芳对于李某的态度一如当日,甚至还背着李某偷偷回到老家打工。
李某在回家后发现小芳意外失踪,内心气愤不已,于是便通过种种手段找到了小芳的下落,并且恳求小芳能与其复合。
可小芳却再次拒绝了李某,而她绝情的态度也最终激怒了李某。
律师
首先,李某和小芳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婚内出轨,夫妻不忠行为,通常说就是“婚外情”,我国法律上主要规定了三种夫妻不忠行为,即:通奸、同居、重婚。
通奸:指偶尔与婚外异性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我国现行婚姻法在四十六条列举的需要承担过错赔偿责任的过错行为中,并未将通奸列入,也就是无过错方针对通奸行为一方提起的损害赔偿主张,严格说是缺乏法律依据的。
实践中法院一般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作考虑,适当照顾无过错的一方,即让与他人通奸一方适当少分财产。
同居指的是“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这是婚姻法明确规定的过错行为,行为人为过错方,另一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理论上说,除了少分或者不分财产外,还存在以其个人财产作出赔偿的可能性。
而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且周围的人也认为其为夫妻,则构成重婚罪;此外,明知他人有配偶还发生上述行为的,同样构成重婚罪。
构成重婚罪,除需要依据刑法的规定承担刑事责任外,在民事上,婚姻中的无过错方在离婚时仍可主张损害赔偿。
由此,我们能够发现事实上,婚内出轨并不仅仅会引发社会道德谴责,严重者可能构成犯罪,是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九条 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以上两种刑事犯罪是针对严重的“出轨”行为,如果是偶尔与婚外异性发生不正当的性关系,仍然只能依靠道德舆论谴责来给出轨者施以压力,还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
李某在和小芳结婚后因为婚内感情不和,小芳向李某提出离婚,李某在多次请求复合未果后将其杀死,这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了故意杀人罪。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未遂、预备、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综上,李某的杀人行为并非激情杀人,而是属于有预谋的杀人,且手段残忍,情节恶劣,主观恶性极强因此法院最终判处李某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