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男教师家中诱奸留守儿童,因一次意外罪行被曝光
古语有云:“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教师作为最受人尊敬的职业,他们以渊博的知识和高尚的品德赢得学生和家长们的尊重。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总有一些害群之马,破坏教师形象,僭越法律和道德的底线。
2009年9月7日,在河南省某村镇小学发生了一起教师X侵留守儿童的恶性事件,教师张程(化名,文中人名均为化名)利用职务之便数年来侵犯多名留守儿童。
据了解,张程所教授的小学位于河南省一个偏远的村镇,当地很多家庭为了养家糊口,年轻父母都选择在外打工,很多孩子都成了留守儿童平时无人看管。
大学毕业后的张程,为了选择回报社会,主动来到家乡教书,当时他是当地百姓敬仰的好教师。
一开始他在工作上还算兢兢业业,恪尽职守。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他对这份工作逐渐感到厌倦,但碍于自己的面子,一直没有提出离开。
由于长时间在偏远的农村教学,张程的个人问题一直没有解决。
后来他发现学校留守儿童中有不少漂亮的女孩,便动起歪心思。这期间,他将六年级的女孩晓丽带到家中,以补课为名帮助她检查身体。
虽然在这一过程当中,女孩儿极力反抗,可张程却以老师的身份对其威胁,晓丽见状也不敢吱声,第一次得手后的张程更加肆无忌惮。
之后凡是被他看上的女学生都会被其叫到家中进行QF,直到后来当地学校迎来一名新的支教老师后。
那天他正在房间内对一名学生进行QF,恰巧新来的老师到张程家中拜访,正是这次意外的发现,让张程的罪行得以曝光,而他也因为QJ幼女得到了严厉的处罚。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交或者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行为。
本罪的犯罪主体一般是男子,教唆、帮助男子强奸妇女的女子,也可以成为强奸罪的共犯。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X关系的行为。
这种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必须是违背了妇女的真实意愿。判断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是否违背妇女的意志,要结合性关系发生的时间、周围环境、妇女的性格、体质等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不能将妇女抗拒作为违背其意愿的唯一要件。
对于有的被害妇女由于害怕等原因而不敢反抗、失去反抗能力的,也应认定是违背了妇女的真实意愿。
同无责任能力的妇女(如呆傻妇女或精神病患者)发生X关系的,由于这些妇女无法正常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因此无论其是否“同意”,均构成强奸妇女罪。
2.行为人必须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X关系。这里所说的“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施以殴打等危害妇女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
“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施以威胁、恫吓,进行精神上的强制,迫使妇女就范。
不敢抗拒的手段,如以杀害被害人、加害被害人的亲属相威胁的,以揭发被害人的隐私相威胁的,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及妇女孤立无援的环境相胁迫的,等等。
“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无法抗拒的手段,如假冒为妇女治病而进行奸淫的,利用妇女患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的,将妇女灌醉、麻醉后进行奸淫的,等等。
第二款对奸淫幼女及其处罚作了规定。奸淫幼女,是指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即构成强奸罪。
构成本罪应具有两个要件:
1.被害人必须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
2.必须具有奸淫幼女的行为。不论行为人采用什么手段,也不论幼女是否同意,只要与幼女发生了X关系,就构成本罪。依照本款的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第三款规定了对犯强奸罪情节严重的应如何处罚。对于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严重的,本款共列了五项情形: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二人以上轮奸的。这里所说的“轮奸”,是指两个以上的男子在同一犯罪活动中,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对同一妇女或幼女进行强奸或者奸淫的行为。
(5)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造成幼女伤害的;
(6)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这里所说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是指因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导致被害人性器官严重损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伤害,甚至死亡的。
强奸、奸淫幼女,只要具有上述所列五种情形之一的,就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况,依法应当予以严惩。依照本款规定,属于上述情况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中张程作为一名小学教师,利用职务之便,前后几年内共侵犯了8名女孩,且都是未成年幼女,张程的这一行为主观恶性极强,作案手段卑劣,因此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