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非婚生子女怎么上户口?
在夫妻关系中,所谓名分,一般是指受法律保护的合法的婚姻关系。但如果没有登记结婚,即使两人的相处模式已与夫妻无异,也只可能被视为男女朋友关系,或同居男女等,相较于合法的婚姻关系,这样的关系更容易破裂。一旦造成损失,也难以走法律程序获得赔偿。
而非婚生子女,简而言之,就是男女双方在未取得合法婚姻关系的情况下所生下的子女。大家都知道,一般情况下,给孩子上户口是要出示结婚证,但给非婚生子女上户口,是拿不出结婚证的,情况就有所不同,比如给非婚生子女上户口,要出示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子鉴定的原件和复印件,需缴纳一定金额的社会抚养费。
【案例】
戴女士在2017年与李先生相识,两人相谈甚欢,都觉得对方是自己要共度余生的人,因此迅速确立了恋爱关系,然而爱情来得快去的也快,正当戴女士沉溺在热恋的氛围中,并且生下了两人的孩子,认为结婚已成板上钉钉的事情。
但令戴女士感到意外的是,直到她生下李先生的孩子后,她才得知李先生的父母并不同意这门婚事,而李先生在孩子出生不久后就彻底消失了,显然是不想负责。情况的转变犹如当头一棒,戴女士大彻大悟,已不想再多纠缠,让自己更显难堪。
不过到2019年,戴女士想要给孩子上户口时,却发现李先生竟早已去过医院偷偷办理了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并拿走了,事先没有告知戴女士,事后也不打算把出生医学证明交给戴女士,令戴女士十分苦恼。
要想给孩子入户,就得有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要想补办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也需要孩子的亲生父亲到场签名,但李先生并不配合。
无可奈何的戴女士只好向法院提起诉讼,值得一提的是,戴女士想要寻求法律的帮助,也是需要准备点东西,比如医院存档的第三联出生医学证明,打官司的主要目的也是为了拿到孩子的抚养权,然后顺利给孩子上户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第三十九条规定,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2021年,戴女士拿到了法院的判决书,即可证明孩子的生父系李先生,另外,孩子的抚养权明确给了戴女士。即使孩子的亲生父亲不愿到场签字,戴女士也可补办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但需要补充各种辅助材料和证明材料,相对麻烦了些。
而且为了避免重复户口的情况,戴女士是需要到李先生户籍所在的派出所开一份孩子的未上户证明。准备好所有材料后,戴女士向派出所递交入户申请材料,由于是非婚生子女,且孩子的生父并不能到现场签名,所以戴女士拿到受理回执后等候通知即可。
【普法】
戴女士给孩子上户口后,如果独自抚养孩子较为困难,也有权向李先生索要孩子的抚养权,如果李先生对自己的遗产未作处理,离世后,非婚生子女也享有继承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实际上,在民法典之前,婚姻法就明确规定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非婚生子女享有被抚养权和继承权,不过在司法实践中,非婚生子女想要主张自身的权利,仍面临着各种问题,比如可能出现生父拒绝亲子鉴定的情况,而非婚生子女要想获得法院的支持,需提供必要证据证明双方的亲子关系,但婚生子女无义务配合亲子鉴定。
不过民法典施行后,出生证明中父亲信息也可作为必要证据适用亲子关系推定规则,比如戴女士及其孩子主张抚养费,出生证明中的父亲信息也可作为必要证明,适用亲子关系推定原则,根据《解释一》第三十九条规定,可推定李先生与孩子具有亲子关系,李先生需承担孩子的抚养费。
如果李先生有固定收入,那么给付的抚养费一般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无固定收入,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
总得来说,让女方怀上并生下了孩子,却又不想给女方一个名分,最终男方也无法逃避自身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