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中招嫖,坐台小姐还涉及两名孕妇,连云港这桩旧案结果如何?
在《红楼梦》中,偌大的贾府被抄家后,男子被发配充军,女子被发卖,落入了烟柳之地,身不由己。这也反映了在封建社会中,逼良为娼的事件屡屡发生,女子地位低下,难以改变自身的命运。
又比如有名的“扬州瘦马”的称呼,实际上,瘦马是一个对女性带有侮辱性的词语,而古时候的牙公牙婆做的就是买卖人口,低价从贫苦家庭中买到面容姣好的女孩,虽教习她们歌舞、琴棋书画,但这些女孩最后都是卖给富人做妾,或者进了秦楼楚馆,而且因为暴利,甚至出现了大批人专门从事此项职业,可谁又在乎那些被压迫的女性的命运?
新中国成立后,妓院被封闭,卖Y被取缔,女性也可接受教育,参加工作,能够靠通过劳动养活自己,无需再依附男性,但自甘堕落的女性仍是有的,那些出现在“红灯区”的妇女通常是自愿的,因为没有突出的才能,又有着好逸恶劳的心态,心中充满对金钱的渴求,最终出卖自尊与身体,做着非法交易的买卖,而介绍卖Y的人也是看到了其中的暴利,为了金钱抛弃了底线。
2019年,严某、胡某、李某、邱某四人来到江苏连云港打工,可她们一无优秀的学历,二无突出的技能,要么是做服务员,要么进厂,日子久就感到厌倦,认为自己辛辛苦苦的干活,到手的工资仅能够勉强生活,只能眼巴巴看着他人享受生活,心中既羡慕又愤懑。
一天,胡某突然对女同事李某和邱某感叹做女人的好,认为女人不用像男人辛辛苦苦的干活,就算出了错,向上司撒个娇或睡个觉,什么问题就都没有了,还能得到一大笔钱。
然而李某和邱某都是正儿八经工作的女性,根本没出现过胡某所说的情况,听到胡某当着她们的面这么说,心中自然是感到窝火,不过她们转念一想,世界之大,人口之多,胡某口中的女性未必不是存在的,总有人为了金钱甘愿出卖自己的身体。
李某就看到了其中的“生意”,跟邱某、胡某、严某一商量,几人一拍即合,分工明确,长得漂亮的邱某负责在网上发布具有诱导性的信息以吸引顾客,能说会道的李某负责安排交易位置和线上沟通,胡某和严某则负责联系坐台小姐,促成双方的金钱交易。
从我国刑法的规定来看,四人的行为已涉嫌组织卖Y罪,尽管四人并没有选择出卖自己的身体以换取金钱或获得某种利益,但他们的犯罪行为比一般的犯罪行为具有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直接促使卖Y、PC活动的蔓延,严重损害或威胁人们的身心健康,败坏社会风气,危害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2021年,李某、邱某、胡某、严某四人的犯罪行为引起了警方的注意,虽然几人格外小心,选择在家招嫖的方式,但金钱具有很大的诱惑性,让人的欲望越来越大,行为也越来越嚣张,甚至甘愿冒着风险去做违法犯罪的事情。
一开始,几人也只是清楚该“行业”有生意可做,但真做了之后才发觉竟如此暴利,1000个人里有10个人好逸恶劳那都是笔大生意,因为招嫖的人不少,一次甚至能拿到之前一个月所赚的钱,所以即使知道国家扫黄力度大,四人还是铤而走险,为了金钱而不肯从犯罪的道路上下来,越走越远,最终落入法网。
经查明,四人在三年间一共组织了12次此类非法活动,涉案失足女子达到13名。并且为满足“顾客”的要求,四人甚至还找到了2名孕妇,而孕妇还甘愿冒着风险参与非法交易,自然也是为了钱财。
不过法网恢恢,李某、邱某、胡某、严某四名犯罪嫌疑人最终还是要因自己的犯罪行为受到法律的制裁,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犯组织卖Y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Y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犯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Y罪的,应当依法判处犯罪所得二倍以上的罚金。共同犯罪的,对各共同犯罪人合计判处的罚金应当在犯罪所得的二倍以上。
对犯组织、强迫卖Y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没收财产。
犯罪所得更多,罚的款也就越高,所以心存侥幸做出犯罪的事情,结果只会是自食恶果。另外,根据刑法刑法规定,本罪只处罚组织者,对于一般参与卖Y者则不以犯罪论处,而通常按照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来处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卖Y、PC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尽管俗话说“有鬼能使鬼推磨”,但为金钱而放弃尊严,丢掉自己的底线,实际上只会让自己陷入更大的悲剧,更何况这些人四肢健全,本是可自食其力,结果把自己送进了监狱,还面临罚金的处罚,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