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广西女子为挽留情人,竟把送12岁女儿给其侵犯
俗话说,虎毒尚且不食人,人毒尚且不堪亲。这句话告诉我们,老虎虽然凶猛,但是它仍有天生的母性,即使再饥饿也不会吃掉自己的幼崽。
而人作为一种高端生物,更具有完整和独立的思维及道德规范,因此为人父母,爱子之心都会大于爱自己,这是一种无法改变的天性。
可在现实生活当中,有些人为了自身的欲望和利益,甚至泯灭了良知和人性,在自私心理的驱动下,即使是自己的亲生儿女,他们也会毫不吝啬地将其吞噬。
曾经在广西省有一女子为了将情夫牢牢地拴在身边,不惜逼迫年仅12岁的女儿与情妇发生不可描述之事。
犯罪嫌疑人黄某早年间因为和丈夫感情不和,二人离婚后,她一直带着女儿在外生活。
后来由于黄某耐不住生活的寂寞,总想找个男人作为依靠,因此在别人介绍下,黄某认识了比自己小四岁的谭某。
虽然谭某有过犯罪前科,但黄某还是对他很是满意,二人在2015年也正式开启了同居生活。
随着时间越来越长,黄某对谭某的期待也越来越高,但谭某早就对黄某有了厌烦之心,经常不回二人合租的小屋。
黄某也很快发现了谭某的一些异常,她发觉这名男子可能对自己已经失去了兴趣。
直到后来谭某甚至要提出离开黄某,实际上谭某离开黄某的原因在于黄某本身不能生育,加上她有严重的妇科疾病,所以她和谭某的同居生活过得并不幸福。
可黄某并不想就这样离开谭某,但她也并未找到一个万全之策,因此每天都异常烦躁。
直到那天黄某看见在家做家务的女儿后,心里产生了一个极其荒诞的想法。
她知道谭某一直想要一个孩子,可自己并不能为他进行生育,于是黄某决定要把自己的亲生女儿送给谭某,让女儿替自己为她生一个孩子。
自那之后,黄某开始对自己的女儿嘘寒问暖,并且经常为女儿做思想工作。
起初黄某12岁的女儿丽丽并不同意母亲的这一请求。2018年4月,丽丽在自己生日那天,因为和爸爸产生矛盾,一气之下便跑到黄某家中哭诉。
黄某也是利用了这一机会,在家中主动帮助丽丽过起了生日,甚至还上演了一出苦肉计,威胁自己的女儿和谭某在一起。
看到妈妈如此痛苦的表情,丽丽最终答应了她的请求。当晚黄某便将谭某叫到其住处,和丽丽发生了不该发生的关系,而这一夜丽丽也经受了炼狱一般的折磨。
此后谭某也经常来到黄某居住的小屋,对丽丽实施侵犯。
据警方统计,谭某前后共计对丽丽实施了十几次的侵犯。最终丽丽因为不堪重负回到了父亲的家中,并在父亲的逼问下说出了母亲和情人的恶行。
当丽丽的父亲得知这一信息后,果断地选择了报警,而黄某和谭某这一人神共愤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强奸未成年少女的,构成强奸罪,一般应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应从重处罚;如果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所规定严重情形的,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其次,在强奸案件中所谓半推半就,是指行为人与妇女发生X行为时,该妇女既有“就”的一面即同意发生X行为的表现,又有“推”的一面既不同意发生X行为的表现。
这时应当全面审查男女双方的关系怎样,以前有没有发生过X 行为,X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场所如何,行奸后妇女的态度如何,反之“推”是主要的,应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应当以强奸罪论处。
而强奸罪中一般认为帮助正犯的是帮助犯。成立帮助犯,要求有帮助的行为与帮助的故意,共犯的从属性还要求被帮助者实行了犯罪。
此外,对于帮助犯,应按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如果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就以从犯论处;如果被胁迫实施帮助行为,并在共同犯罪中起较小作用,则应以胁从犯论处。
这种从犯的犯罪行为通常表现为提供犯罪工具、指示犯罪目标、查看犯罪地点、排除犯罪障碍以及事前通谋答应事后隐匿罪犯、消灭罪迹、窝藏赃物来帮助实施犯罪等情况。
《刑法》第二十七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八条【胁从犯】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本案中,黄某为留住谭某竟然主动帮助谭某对女儿实施侵犯,属于帮助犯,但考虑到本案中黄某的女儿尚且未成年,黄某和谭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强奸罪中严厉处罚的标准,应当给予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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