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大要避父!2003年,广西桂林一桩荒唐的家庭伦理悲剧
原标题:女大要避父!2003年,广西桂林一桩荒唐的家庭伦理悲剧
2004年4月,广西桂林某快餐店老板娘发现一件怪事,自家店里一名女员工小兰越来越胖。肚子十分圆滚,依她的经验看,像是怀孕了。但小兰还不满十六岁啊,怎么会怀孕?没多久,一次员工体检解了她的疑惑,小兰确实已经有了六个月身孕。老板娘简直难以置信,赶紧将这个消息告诉了小兰的婶婶,是婶婶介绍她来这儿工作的。
然而婶婶也并不知道这件事,再三追问,得知了一个更令她吃惊的真相:小兰肚子里的孩子竟然是她亲生父亲蒋某的!蒋某从来就不是什么好人,年轻时专靠坑蒙拐骗、偷偷摸摸为生,整日不务正业。还曾两次因诈骗入狱,可惜的是劳改并未能让他改邪归正,这个禽兽出狱后竟盯上了自己才十五岁的女儿。
2003年11月的一个夜晚,小兰吃过晚饭、洗过澡,便回到自己房间抄写喜欢的流行歌词。父亲早在吃饭时就说有事要跟她谈,她便没有锁房门,没想到这成了她一生挥之不去的噩梦。没多久,蒋某推门而入,进来就说:“我之前没管你,你就经常往外面跑了,听说你在跟村里的小蒋谈恋爱,是不是有这回事?”
父亲的话让小兰感觉有些莫名其妙,小蒋在外边打工,自己怎么会跟他有关系?急忙辩解起来,可蒋某并不听女儿的辩解,事实上这只是他的借口而已。两人扯了一会儿后,蒋某坚称她在跟小蒋谈恋爱,借此说出那个荒唐的想法:“你要跟小蒋谈恋爱,今天晚上就要陪我睡一夜!”小兰不肯,她怎么也不会想到,亲生父亲会提出如此无礼、荒谬的要求。
但在蒋某的威胁下,年少无知的小兰不知怎么办才好,她害怕父亲真的会打断此自己的腿。加上一个15岁小姑娘力气终究不敌,还是被蒋某侵犯了,事后蒋某威胁她不准将这件事说出去。接下来的三个多月里,蒋某先后十多次对女儿施暴,结果导致了小兰的怀孕。她跟蒋某都不知道这件事,小兰为摆脱父亲的魔掌,先后去婶婶的夜茶店以及快餐店打工。
直到怀孕被发现,婶婶得知后是又震惊又愤怒,他怎么能对一个不到十六岁的小姑娘下手?还是他的亲生女儿?2004年4月12日,她带着小兰返回老家灌阳县报案,公安机关将蒋某抓获。经桂林市公安局DNA鉴定结果证明,蒋某确实是小兰引产婴儿的生物学父亲,QJ罪的定罪很难。不过这起案件并不难认定,因为有引产婴儿,这是最有力的证据。
在现代科学技术的帮助下,DNA鉴定一鉴定,铁证如山。至于是否违背了妇女真实意愿,在这起案件中也不难辨别,违背妇女意志以妇女反抗为根据,反抗的内容包括呼救、语言拒绝、求情、指责等等,特殊情况下失去被害人反抗的前提依然属于违背妇女意志,特殊情况包括来不及反抗、不敢反抗等等。
跟无责任能力的妇女发生关系的,由于这些妇女无法正常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因此无论其是否同意都构成QJ罪。无责任能力的认定包括两类,一则未达到法定责任年龄,二则精神障碍患者。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十六周岁的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小兰受蒋某威胁而不敢反抗,又是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明显构成QJ罪。值得一提的是,2020年10月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加强了对未成年人的刑法保护: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人员,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女性发生关系的,不论未成年人是否同意都应追究刑事责任。
蒋某的行为无论怎么看,都已经构成QJ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QJ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QJ妇女、JY幼女情节恶劣的;
(2)QJ妇女、JY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QJ妇女的;
(4)二人以上轮J的;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虽然蒋某给小兰带来的伤害巨大,可到底未构成加重情节之一,所以其量刑只能是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上加重。但此案并未就此结束,因为在办案人员审查这起令人难以置信的QJ案时,另一起失踪案引起了办案人员的注意。唐某某报案称儿子唐某生于农历2003年9月27日中午,跟内弟蒋某一起外出,一直没有回来。
警方介入调查发现,唐某生已经遇害,凶手正是蒋某。他杀害外甥唐某生是因为1.5万元,此前蒋某两次犯罪入狱,其女儿小兰从小是由唐某生的父母即蒋某的姐姐姐夫抚养长大的。姐姐姐夫也不可能免费帮他抚养孩子,他提出会在外甥结婚时给1.5万元,这钱却迟迟没给。9月28日,唐某生要结婚,去迎娶新娘。
所以在前一天找上舅舅,希望舅舅把承诺的钱给了,舅甥俩因此发生争执。唐某生以他从前贩卖毒品一事威胁,蒋某竟痛下狠手,杀害了唐某生。因为他是唐某生的亲舅舅,哪怕唐某生离奇失踪,都没有人怀疑到他头上。谁能想到这个人禽兽不如,不仅祸害自己的亲女儿,还狠心杀害亲外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