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43岁养父连续对养女侵犯八年,以学费为理由对其不断威胁
案件回顾
当代作家林奕含的长篇小说《房思琪的初恋乐园》,讲述了文学少女房思琪被补习班老师李国华长期性侵后,精神崩溃的故事。
这篇小说揭示了女性长期被男权文化观念控制的程度及自我内化的实际影响,即使在现如今这个男女平等的社会当中,男性压制女性的现象也时有发生,这也反映出当今社会男权规范对女性个体的迫害。
庞某兴是广西南宁农村的一名光棍,2002年秋天,他在村口意外捡到了一名女婴,因为平日里都是自己生活,于是他便将这名女婴带回了家中,想着体验一下做父亲的感觉。
可随着女儿越来越大,庞某兴逐渐对自己的养女瑶瑶动起歪心思。
起初瑶瑶对庞某兴的行为表示拒绝,可庞某兴却以自己父亲的身份和孩子的学费为理由对其进行威胁,据瑶瑶事后描述,庞某兴在十年的时间内对其进行不间断的侵犯,瑶瑶在庞某兴的长年威胁下,整个人变得十分的消沉和低迷。
直到后来她考上大学,有了自己的男朋友后,她鼓起勇气向男友讲述了童年时期惨痛的经历。
男友得知瑶瑶的悲惨遭遇后,非但没有嫌弃她,还主动带着她前去派出所报警,虽然在审讯室里庞某兴百般抵赖,但在铁证面前,他也将会为自己禽兽般的行为,付出惨痛的代价。
律师观点
通常情况下,养父强奸未成年的女儿一般量刑三到十年。如果未遂的话,按照一般量刑去酌情从轻减轻。
强奸罪就是通过暴力的手段或者是其他胁迫手段,使得受害人无法反抗,继而行为人实施了强奸的行为,对于这样的行为,应当判处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构成强奸罪。强奸罪量刑如下:
1、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具有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强奸妇女情节恶劣的。主要是指利用残酷的暴力手段如捆绑、捂嘴、卡脖等强奸妇女的;在行奸过程中肆意蹂躏妇女的;长期多次对某一妇女进行强奸的;强奸精神病患者、严重的痴呆症患者、孕妇、病妇的等等。
(2)强奸妇女多人的。既可以是多次强奸多名妇女,又可以是一次强奸多名妇女,多人是指3人以上,既包括妇女3人以上,又包括妇女、幼女共3人以上,但不包括幼女3人以上。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是指车站、码头、医院、学校、公园、剧院等人来人往较多的场所。
(4)二人以上轮奸的。是指两名以上的男子在同一较短的时间内出于共同的强奸故意对同一妇女先后轮流强奸的行为。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是指行为人在强奸妇女之前或在强奸过程中故意使用暴力或因自己的性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重伤或直接导致当场死亡或经治疗无效死亡。
如果出于杀人故意而采用暴力将其杀死后再进行奸尸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奸尸作为一个严重情节考虑。
如果行为人在强奸妇女后,出于报复、灭口、逃跑又将妇女杀害或伤害的,应数罪并罚。其他严重后果,是指因强奸行为导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婚姻破裂的等情况。
(6)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刑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而性侵害的形式具体包括以下几种:
1、暴力型性侵害。
暴力型性侵害,是指犯罪分子使用暴力和野蛮的手段,如携带凶器威胁、劫持女同学,或以暴力威胁加之言语恐吓,从而对女同学实施强奸、
2、胁迫型性侵害
胁迫型性侵害是指利用自己的权势,地位、职务之便,对有求于自己的受害人加以利诱或威胁,从而强迫受害人与其发生非暴力型的性行为。
3、社交型性侵害
社交型性侵害,是指在自己的生活圈子里发生的性侵害,与受害人约会的大多是熟人、同学、同乡,甚至是男朋友。
4、诱惑型性侵害
诱惑型性侵害,是指利用受害人追求享乐、贪图钱财的心理,诱惑受害人而使其受到的性侵害。
5、滋扰型性侵害
本案中瑶瑶的养父庞某兴就是以学费为借口,对瑶瑶进行威胁,连续对其侵犯长达八年,这种犯罪行为极其可耻,且对受害者的心理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应当对其严惩。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养父和养女之间它依然是一种理智的血亲关系,所以必须要相互的尊重,而且要好好的抚养女儿,如果存在着违法犯罪的行为依然是需要进行一种处罚的,比如说强奸罪,而且这种行为令世人深恶痛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