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女教师以补课为名与学生同居,中途移情别恋酿悲剧
在人们的普遍意识当中,人民教师是一个光辉的职业,传道授业解惑是一个教师应尽的职责。
自古以来,我们就有尊师重道的传统,每一个人的成长之路也都离不开老师的谆谆教诲。
可在现实生活当中,总有一些教师公然违背师德,做出一违法乱纪之事,最终害人害己。
今天这起案件的主人公黄琪曾经先后和自己不同的学生发生男女关系,最终她的学生因为争风吃醋将其活活杀死。
据了解,黄琪是一位高三的数学老师,因为是刚刚入职,加上年纪也不大,黄琪在来到班里后便和班长钱轩产生了情愫。
后来黄琪为了能够更好地在一起,甚至以补课之名,让钱轩搬出了学校宿舍,二人在外进行了长达半年的同居生活。
高二暑假的某一天,黄琪以补课为理由,让钱轩来到自己的出租屋内,那天她将事先准备好的酒拿给钱轩喝,二人也正是趁着醉意发生了不正当的关系。
而钱轩事后也并未拒绝老师的请求,反而和黄琪谈起了恋爱。
可没成想半年后的一天,钱轩因为要回老家拿衣服,暂时离开了出租屋,而黄琪也以为钱轩短时期不会回来,便打给了自己的另外一个学生吴航,让其来到家中补课。
看到吴航后,黄琪更是故伎重施,再次以劝酒的方式和吴航发生了男女关系,可没成想钱轩在中途意外回到了出租屋。
他发现黄琪和吴航做着一些不可描述的事情,怒火中烧的钱轩根本不听任何解释,他从厨房拿了一把菜刀,将黄琪活活砍死。而他也因为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在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规定,老师和未成年学生谈恋爱是违法或者犯罪的。法律并不限制不同年龄、不同身份的人谈恋爱,恋爱是自由的。
但教师是一个非常特殊的职业,从保护未成年学生的角度,老师和未成年学生谈恋爱,是有违师德的。
因为作为未成年人,对于感情无法做出正确的判断,和成年人交往,也是处于弱势位置的,很容易受到伤害。
2014年国家颁布的《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明确规定了教师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可以警告、记过,甚至解聘或者开除。
这里的不正当关系,指的是婚姻以外的一切X行为。
老师如果和未满14周岁的女学生谈恋爱,两人发生X关系的话,涉嫌强奸罪。因为我国法律规定,和14周岁以下的女性发生X关系,即使双方自愿,也会认定强奸罪。
老师如果和未满14周岁的男学生谈恋爱,两人发生X关系的话,根据刑法规定,涉嫌猥亵儿童罪。
此外,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学校要预防和制止教职工与学生发生恋爱关系、X关系。
学校未履行对教职工的管理、监督责任,教育部门应当对学校负责人和责任人给予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本案中黄琪身为数学老师,竟然爱上了自己的学生,甚至在与钱轩同居期间,又移情别恋,爱上了另一个学生吴航,这种也最终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钱轩因为黄琪出轨一怒之下将其杀死,这一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但考虑到他在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
根据《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故意杀人罪后自首的时候使用上述规定。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对于那些故意杀人后自首能否判缓刑还要看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一)除累犯以外的所有被判处拘役以上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犯罪分子。
除累犯以外,是因为累犯是因犯罪被处以刑罚以后在法定的时间以内的再次犯罪,其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都较大,而其他被判处拘役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则是犯罪情节轻微、对社会危害性不大、个人的人身危险性也不大,实行缓刑对社会稳定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二)实行缓刑的罪犯不致再危害社会。罪犯是否再危害社会,除刑法自身的威慑教育作用外,更主要的是要取决于犯罪分子自身对所犯罪行的认罪、悔罪表现和犯罪情节而定。
如果犯罪分子对自身的犯罪没有认识、没有悔罪表现,肯定会再次危害社会,如果犯罪分子犯罪情节严重、手段恶劣,即使被判拘役以上三年有期徒刑以下,也不能适用缓刑,因为他们有可能再次危害社会。
缓刑适用的上述二个条件缺一不可,必须同时具备才能适用缓刑,正确适用缓刑的条件,对犯罪分子的教育改造和对正在准备犯罪的人具有教育和威慑力,充分发挥刑法的打击犯罪、惩罚犯罪的作用。
本案中钱轩属于情绪过激下杀人,且年纪尚幼,认罪态度良好,因此最终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