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女大学生醉亡案:你脱光我女儿的外套和裤子,不是强奸是什么
“醉酒当歌,人生几何。”饮酒在古代是恣意的事。然而小酌怡情,大酌伤身,偶尔喝两杯可以抒发心中的快意,若是过度饮酒,轻则伤身体,重则还有可能导致性命危机。
2019年,北京发生了这样一起醉酒案例,给人以深思。女大学生和男同学饮酒后身亡,其母质疑:你脱掉我女儿的裤子和上衣,不是QJ是什么?究竟男学生别有所图,还是另有隐情呢?
事情起始于一场送别宴。家在上海的张同学在北京一所高校就读,由于家中有急事,因而预定了11月3日清晨的机票。早晨不方便打车去机场,于是张同学决定在前一天晚上提前到达机场,在附近的酒店入住。
班里的女班长高某与张同学关系较铁,于是便商议提前一天送他到机场,两个人一起吃个饭。当天晚上,他们先是到某酒店,张同学订购一间大床房。随后他们俩到附近的餐厅共进晚餐。
在餐桌上,因高某酒量非常优秀,张同学对此深有体会,所以就给自己点了两瓶啤酒,给高某点了二两(1瓶)56度的白酒。两人觥筹交错间,张同学啤酒还没喝完,高某就已经把白酒统统灌进肚里。此后,她又前后两次让服务员上了四两(2瓶)相同的白酒,在喝到第三瓶的时候,不知不觉间已经晚上十点。
张同学眼看着高某人事不省,这种情况下他不放心让高某自己坐出租车回去,于是就把她搀扶着到酒店里。为了节省房费,他直接让服务员把高某送到自己订的房间里。
孤男寡女共处一室,却并没有想象中的桥段发生,毕竟高某已经吐得衣服、床单上都是污物了,实在是有点不堪。张同学本该避嫌,却不知是因为俩人关系太亲近还是心中有别的念头,竟然直接将高某的衣服、裤子都脱了下来,随后到卫生间清洗。
直到张同学把衣服洗完后,已经累得又有些饿了,他感觉高某醒来以后可能也会因为频繁呕吐感到饥饿,于是点了两份外卖。在此期间,高某还在不断呕吐,不吐的时候分外安静。张同学此前也曾看到过高某醉酒时的模样,所以并没有放在心上。
外卖到达房间后,张同学匆匆吃了两口,忽然发现高某似乎有些不对劲。她正在打嗝,喉咙发出异常的声响,没过多久她又完全不动弹了,张同学无论如何呼唤均未得到回应。随后张同学赶紧拨打了急救电话,并在医务人员到达前给高某穿上了衣服。不过当医生赶到现场时,高某已经没有气息了,死因是酒精中毒。
高某的母亲在得知女儿死亡的消息时,简直是万分悲痛。与此同时,她觉得事情有诸多蹊跷之处。比如,为何张同学会将女儿的衣物脱下来,他难道不懂得男女有别的道理吗?据此,高某母亲认为张同学具有QJ的意图,请求司法机关对本案是否涉及刑事责任进行调查。
另外,她还认为张同学没有尽到对女儿照顾的义务;酒店未经合法的身份登记,就直接将女儿送到了高某的房间里;饭店在明知女儿已经醉酒的情况下,仍旧对她出售酒水。这些均是女儿死亡的因素。因此她一纸诉状将张同学、酒店、饭店全部告上了法庭,请求他们共同承担约170万余元的民事赔偿费用。
那么,张同学究竟有没有踏入雷池呢?上述三方是否需要对高某的死亡负法律责任?首先,尽管张同学将异性同学的衣物脱掉,这样的行为确实欠妥当,但是由于警方在现场并未找到任何能够支持QJ罪的物证,且张同学所述“为了给高某清洗衣物”能够得到医务人员的证实,事发时高某的衣服确实是湿的,因此张同学QJ罪的说法并不成立,甚至他也不构成强制WX罪。
然而,在高某完全醉酒后,张同学便自动负有同行人照顾义务,他需要确保高某的安全,并将其安置在合适的场所醒酒。事发时,高某多次呕吐,且意识高度模糊,在这种情况下,张同学需要格外谨慎。但是他直到高某完全没有回应之时才拨打急救电话,存在一定的过失行为,应当对高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原《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人身损害赔偿】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法院最后判定张同学需要承担10%的赔偿责任,赔偿高某家属17万元。此后张同学及其亲属提起了上诉,不过二审维持了一审的判决结果。
这起案例给人以警示,在和同伴饮酒过后,如果同伴饮酒过量的话,见势不对一定要尽快送医。另外,对于张同学做出的一些不当行为,虽然在法律上没有法条对其进行批判,但是在道德上,他的行为无疑是不合适的。
如果同行的女伴醉倒后,男性最好的做法就是喊一个女性朋友过来照顾自己的朋友,如果实在是想自己亲手照顾,也尽量与女性朋友保持距离。毕竟男女有别,普通朋友就应当止步于朋友的举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