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场因三男恋上同一女子引发的血案
导语
“青春”是个美好的词,它代表朝气,代表上进,代表无忧无虑也代表未来可期,虽然没有人能永远拥有青春,但永远有人正值青春。
不能说在这个年纪相爱,但是大部分人都在青春中情窦初开,然而青春并不只有美好,青春也代表了无知,代表了莽撞,代表了不成熟,这也是为什么在青春里关于爱情的花一般不会开得太久,甚至还会因为冲动造成一些不好的后果。
就比如下面这个案例:高二学生李某(化名,文中人名均为化名)持刀残忍杀害自己两名同学,杀人之后李某并没有逃走,被警方逮捕之后他仍处于恍惚状态。
家庭原因导致性格偏激
李某幼年丧父,母亲忙于事业,对李某并没有太多的照顾,从小缺少父爱的李某性格比较内向,很少跟别人一起玩耍。
母亲改嫁之后对他的照顾就更少了,继父对他也没有太多的感情,李某在家中也没有什么存在感。
李某在学校亦是如此,成绩一般,长相一般,个头也一般,平时在班里都比较安静,没有什么存在感。
跟室友相处也比较和谐,这样一个男孩子在班级里并不惹眼。然而表面上风平浪静,内心早已风起云涌。
残忍杀害同学
两名被害人是李某的室友,跟李某不一样,两名被害人的性格外向,喜欢交朋友两人不仅仅是好室友,更是无话不说的好友。
在案发的当天早上,同学们起床洗漱准备上课,早起的李某却拿着尖刀站在宿舍,一直盯着熟睡的室友汪某(化名,文中人名均为化名),正准备对汪某下手时,旁边床铺的徐某(化名,文中人名均为化名)突然醒来,看见李某拿着刀对着汪某,徐某连忙进行劝解。
但是此时的李某丧失理智,对着规劝他的徐某行凶,他疯狂地对着徐某刺下去,睡梦中的汪某被惊醒。
李某看着汪某已经醒过来,未等汪某反应过来,就将手里的尖刀刺向汪某。李某随即企图跳楼,被发现的同宿舍同学制止。
尸检报告显示,汪某身上有25处刀伤,致命伤是刺入心脏的那一刀,深度达4.2厘米;徐某身中19刀,伤口遍布在上半身,肩膀、身上、脸上,最致命的那刀是在颈动脉上。
李某割腕后便被送往医院抢救,在抢救成功后,警方于当天下午将其押解到当地派出所。但是徐某和汪某由于失血过多,伤及内脏,抢劫无效死亡了。
只因爱上同一个女孩争风吃醋酿成惨案
据了解,李某在校内喜欢上了一名女同学,但因为李某性格原因,李某从不主动跟这个女孩说话,只是在旁边偷偷地看着人家。
好巧不巧的是徐某和汪某也同时喜欢这名女同学,相对于李某,汪某和徐某性格开朗活泼,平日和喜欢的女子经常在一起玩耍,而徐某和汪某之间的关系也没闹得很僵,汪某身世很好,家庭非常富有,使得汪某有很多打趣的东西送给心爱女孩。
而徐某自知无望后也打消了追求女孩的念头,只是日夜陪伴在其身边。
三人本是舍友,但是因为这件事情三人的关系多少会有些隔阂慢慢疏远。
在案发的前一天,李某看见两个被害人又在跟这女孩聊天,而且非常开心的样子。随后自己喜欢的女孩子竟然和汪某独自散步吃饭,甚至靠的很近。
李某不动声色地从在他们身后跟随,内心的欲望也越来越强烈,心里也愈加气氛。李某虽心生恨意,但始终碍于性格不敢迈出那一步。周而复返,李某最终还是萌生了罪恶。
第二天,李某看到心爱的女孩子给汪某发了一条关心的短信,更加坚定了罪恶的决心,于是拿起作案尖刀刺向了徐某跟汪某,从此自己也走上了一条不归路。
律师观点
李某用尖刀刺向汪某跟徐某的行为涉嫌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生命是行使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和前提,任何公民的生命都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李某不属于激情杀人,从主观上分析,李某因为妒忌情绪愤怒情绪激动且崩溃可列为激情杀人,但是从客观上分析,李某在规劝下仍然行凶,且预谋杀害后自杀,是有预谋有计划将徐某、汪某杀害,所以李某害徐某、汪某两人只能被列为故意杀人罪。
本案中,李某使用非常残忍的手法造成两人死亡,应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但因为李某未满18岁,根据法律,未成年人不适用于死刑,但某虽然未满18岁,但已经满了刑事处罚的年龄,所以即便他可以逃脱死罪,牢狱之灾也是不可免的。
综合以上法律,当地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判处李某无期徒刑且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李某入狱后,表现良好,争取减刑。由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十个月。
年少的李某给自己的青春交了一张错误的答卷,以两条生命和自己十几年的牢狱之灾见证了这场轰轰烈烈的暗恋,代价实在太大。爱情本没有错,但是过分的占有欲却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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