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岁儿子的死亡赔偿金引发的报复惨剧
女子本弱,为母则刚。当一个有母亲的孩子受伤时,母亲永远都会是孩子的避风港。
2006年8月7日,北京市山房区法院审理了一件特别的案件,案件的经过是,一名35岁的女子尾随一名妙龄少女去坐上公交车,等车辆发动平缓驶入道路时,这名妇女突然起身,将自己随身携带的瓶子拧开,对着少女泼洒。
顷刻间,少女的皮肤发出刺耳的声音,空气中弥漫出了焦臭的味道,女孩周围的几名乘客都被液体泼中,其中还有一名是武警官兵。这场突如其来的变故顿时让车内慌乱起来,妇女此时想趁乱下车,但武警官兵忍着剧痛,问她的液体到底是什么?
妇女回答:“硫酸。”
此话一出车内就不是慌乱了,直接骚动起来,不少人纷纷叫嚷着要下车,但武警官兵劝说众人帮忙,将妇女扭送至公安机关后,才去就医。
面对警方的侦查,妇女直接说出了自己的犯罪动机。原来妇女叫韩浪,35岁,原籍重庆人,1995年时,在亲戚的介绍下,嫁了个比自己大35岁的丈夫。之后生下儿子亮亮后,夫妻两应为感情生活不合离婚。
之后韩浪带着儿子亮亮来到北京房山区,韩村河下中院村谋生。单亲妈妈带着孩子谋生艰苦无比,但好在亮亮和母亲相依为命,年纪小小就懂得体贴母亲,在学校念书时乖巧懂事,从不和小朋友之间起争执,学习也很认真,经常得到老师的夸奖,还会在韩浪遇到困难时,替妈妈擦干眼泪安慰妈妈。
韩浪多次撑不下生活,但看着乖巧可爱的亮亮,她还是咬紧牙关,一人打几份工来为亮亮争取更好的教育。这时同村的李大君看韩家母子日子难过,就经常接济她们,还会在韩浪照顾不到孩子时,代为照顾亮亮,久而久之两人产生了感情,原本以为幸福的日子就要来临。但在一天晚饭时,韩浪发现儿子亮亮不见了。
着急的韩浪和李大君赶紧出门寻找,但村里却遍寻不得,韩浪整整找了一夜,直到第二天黎明时,村里发现一口枯井中有一句孩子的尸体,但孩子已经面目全非,韩浪却一眼就认出了这是自己的儿子亮亮,她立即报警,警方不到一天就找出了凶手是同村张平均家的儿子。两人一同玩耍,起争执后,张家儿子将亮亮掐死,推进井中,之后丢入石头,企图盖住尸体。
此时张平均的儿子才13岁,根据法律规定,当时的刑事责任年龄是14岁,强强只有13,警方只能将他带入收容所管教。
注:《刑法修正案九》中规定的负刑事责任年龄是:12岁以上。刑事责任年龄法律规定行为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年龄。刑事责任能力的条件之一。根据人的生理与心理发展成熟度及社会化水平确定。依照刑事法律规定,凡达到一定年龄、精神正常者实施犯罪行为,应负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韩浪失去儿子后伤心欲绝,原本以为此事会随着张家儿子被收容而结束,但张平均一向在村里横行霸道惯了,隔三差五就在韩浪伤口上撒盐,说自己的儿子只要被关三年,而且拒绝向韩浪道歉。
可怜韩浪的儿子亮亮的尸体还停在医院的停尸间,韩浪应为付不起高昂的丧葬费,导致儿子一直在停尸间中,得不到下葬,于是韩浪起诉张家,要求赔偿儿子亮亮的丧葬费。2006年1月3日,房山区法院判决张平均夫妇向韩浪赔偿亮亮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合计15万余元。
法院判处后,韩浪以为自己的儿子能够入土为安,却没成想张平均拒绝执行,韩浪拿着判决书讨要,张平均嚣张将其赶出,法官上门劝说和强制执行,张家就将财产转移和装穷,这一拖就拖了半年之久,期间还将韩浪的男友李大君打伤。
于是走投无路的韩浪就盯上了张家的大女儿,结果就有了开头那一幕。经法医鉴定,萌萌头部、双上肢、双大腿、左前胸、臀部均被硫酸烧伤,面积达15%,属于重伤;同时硫酸还伤及乘客刘某等三人,刘某面部、双上肢亦被硫酸烧成重伤。
2007年8月27日,北京市房山区法院对韩浪一案作出判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韩浪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并赔偿被毁容的仇家女萌萌36万余元,赔偿报仇过程中被殃及的无辜者刘某等人12万余元。
当庭宣判后,韩浪平静地表示不会上诉。
这时张平均冲上来想要殴打韩浪,问她是否后悔,韩浪平静的回答:“你儿子害死我儿子,你们一分钱也不曾赔偿,你又何曾后悔过?如果法官问我,我就后悔,可是你问我,我永远不会后悔,我让你天天看你女儿,让你难受一辈子,你女儿是你害的!”
但事后韩浪为自己的事情想张家大女儿道歉,表示自己会竭尽全力赔偿受害者们,审判时韩浪已经怀上了孩子,得知自己没有被判处死刑后,她毅然决然将自己的孩子打掉,选择入狱来赎罪。
人性之恶的罪孽无法抹灭,良心的责罚永无止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