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男子抓贼时致贼重伤,家属索赔100万元,法院的判决引发争议
因为一次见义勇为,陷入一场扯不清的官司中,从案发到现在将近十年的时间都还没理清。这便是湖南男子胡某锋所遇到的事,2012年,他在抓小偷的过程中不慎将对方砍成重伤。结果因此被对方家属告上法庭索赔,最终判处赔偿130万元,胡某锋对这一结果不认同。于是闹到现在还没能解决,那么,在他身上究竟发生过什么事?
胡某锋,男,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大埠桥办事处某村村民。在城乡结合部开了一家小商店,当时,商店附近有好几处建筑工地。或许是因着建筑工地较多,或许是因着紧挨马路,这儿时常发生盗窃事件。附近的商户、住户也被牵连,对窃贼那是恨得咬牙切齿,所以在别人遭窃的时候不免站出来见义勇为。
胡某锋算是其中比较积极的一员,他素来嫉恶如仇,在案发前就曾抓捕过十余名窃贼。2012年3月7日凌晨4时30分左右,胡某锋睡梦中听到父亲喊叫,说隔壁建筑工地又有人来偷钢管了。他一听,整个人都清醒了,立即下床帮忙捉拿窃贼。临走时想到近些天前来盗窃的都是几个男人,怕自己落于下风,顺手拿了把菜刀才出门。
不成想一出去就撞上了一名小偷在逃跑,两人发生追赶,结果发生了意外。胡某锋在追赶过程中,不慎将小偷曾某砍伤,伤口在后脑勺。虽然经抢救保住了一条命,但曾某的伤势依然不轻,司法鉴定的结果是:左肢体偏瘫,构成二级伤残,生活不能自理。这一下就惹出了大事,对于胡某锋砍伤曾某的过程,他们各据一词。
胡某锋表示自己没想过伤人,当时看她是个女人还有些心软,提出放下钢管就算了。但曾某却执意抵抗,还拿手中的钢管砸他,他一看要受伤才挥刀伤人的。发现自己砍了人,胡某锋也是心慌不已,立即拨打了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不仅如此,因为人毕竟是他砍的,他还垫付了五万元的医药费。
可因为涉案地区没有监控设备,也没有第三人为他证明,他被警方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拘留。另一边,曾某的家属却给出了另一种说法,将错都怪在胡某锋身上。曾某的姐夫罗某表示,曾某的丈夫在几年前撒手人寰,留下两个孩子。她一个女人照顾孩子不易,加上大女儿智力有些问题,生活更是艰难。
为维持一家人的开销,曾某只好推着小推车在附近学校门口卖豆腐串,就这样还因为是流动摊位被城管四处撵。有时还会罚款,她一直想搞个固定摊位,无奈缺钱。或许就是这个原因,所以才会冒险去偷建筑工地的钢管,罗某不否认她的偷窃行为。但同时表示,罗某在被发现后就逃离了现场,是胡某锋一直追着她砍。
他这一砍给曾家带来了极大的麻烦,失去了生活来源不说,还要承担曾某的治疗费等。抢救的医药费就花了十几万,胡某锋支付的五万压根不够,曾某的儿子也因为母亲被人议论是贼不肯上学。他们这一家是彻底被毁了,罗某认为胡某锋得为自己的行为负责,遂将其告上法庭索赔一百多万元并要求胡某锋承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那么胡某锋的行为究竟是正当防卫还是故意伤害?对此有三种看法,一种认为属于正当防卫,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检察院助理检察员马某认为:胡某锋的行为属于为他人利益的正当防卫,是否过当以及应否处罚,均要看细节与情势。
一种认为曾某一家可怜,胡某锋下手过重,应当为此负责。最后则是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张某的看法:对胡某锋见义勇为的热心肠敬佩,可他的行为也已构成故意伤害。结合该案实际,在量刑时,应当考虑见义勇为的起因。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胡某锋的起因确实是正当防卫,《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但很有可能涉嫌防卫过当,即超过了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限度而造成了重大的损害。
是否能定义为防卫过当,要看当时曾某究竟有没有朝胡某锋扔钢管,如果有那就可能不是防卫过当。如果没有,那就可能是防卫过当,因为制止偷窃就要把人砍伤砍死显然超出了防卫尺度。无奈因为没有监控,双方又各据一词,这件事始终说不清。
最终法院的判决是:曾某盗窃事实清楚且证据确凿,但胡某锋过于冲动造成对方重伤,仍需赔偿曾某一家130余万元。胡某锋对这个结果不满意,他想不明白自己明明是做好事,怎么还成有错的一方了?曾家不富裕,他的家庭也不富裕,难道就要为一次见义勇为倾家荡产?为得到公平判决,胡某锋四处奔走,甚至在家祭拜包青天。时至今日,双方还在因为赔偿问题争执不下,目前案件仍在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