痛心!11岁女童在家荡秋千,竟被同村男子拖进厕所强行侵犯后灭口
地狱空荡荡,魔鬼在人间。人们都认为在地狱里的魔鬼很可怕,但其实在现实生活中,有的人比魔鬼更可怕。他们觉得日子太过好,生活没了激情,总想寻找些刺激。为此将手伸向无辜的人,只为满足内心畸形的欲望,辽宁男子赵建便是这么一个人。七年前的一天,他将魔爪伸向一个只有十一岁的女童,侵犯后还残忍将其灭口。
(涉及隐私,当事人不使用真名,部分图片源自网络,仅配合叙事)
遇害的这个女孩名叫阳阳,是辽宁省葫芦岛市南票区大兴乡某村村民罗某、王某的大女儿,生于2004年。平时乖巧懂事,在父母忙于农活时,会帮忙在家准备好饭菜。乖巧懂事得让人心疼,哪怕后来又生下一个女儿,罗某夫妇依然不改对大女儿的宠爱。2015年8月30日案发当天,阳阳起床与父母去自家蔬菜棚干活,当时第一批黄瓜已经成熟。
阳阳还问母亲可不可以摘一根吃,王某觉得才喷了杀虫剂,过几天才能吃。就没给女儿,她不会想到,阳阳再也吃不上这根黄瓜了。中午一家人去奶奶家吃午饭,随后王某又去大棚干活,罗某则去集市买药。两个女儿留在奶奶家,1时许,阳阳找母亲拿了家里的钥匙。说是要回家写作业,此时距离她开学只有两天,再不补作业恐怕要挨老师骂了。
王某与奶奶都没有多想,不料等2时多,奶奶去儿子家找孙女。却只看到了她的尸体,当时院门半开着,阳阳躺在秋千面前的地上,嘴、鼻子、左耳朵上都有血。奶奶急忙出门找人,王某与罗某接到消息后也急忙赶回,不明白女儿吃饭时还好好的怎么会出这事。起初他们都以为是荡秋千摔的,因为此前就有人提醒过把秋千边上的钢筋挪走,以免孩子玩时磕到。
如果是荡秋千摔的,这事怪不得别人,只能怨自己没看好孩子。王某悲伤地将女儿脸上和手上的血迹擦掉,一直到给孩子换衣服才发现不对劲,怎么内裤上也有血迹?仔细查看后发现,隐私处竟然还有伤痕,阳阳的死没这么简单。他们立即报了警,警方很快通过专业的仪器检索到可疑脚印,脚印的路线一路指向罗某的邻居赵建家。
阳阳出事时,附近村民赶过来,赵建也曾去围观。谁能想到,就是这个在人群中一脸淡定的青年,狠心杀害了阳阳。但脚印清晰无误的指示,赵建有很大的嫌疑,另外有两个村民表示曾看到赵建在1时17分到1时30分左右出现在阳阳家。种种证据都指向他,警方遂依法对其审讯,赵建最终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说起来村里人对赵建的印象并不是很好,时年23岁的他没读过书,智商不高、性格偏激。平时在村里就显得很另类,看到别人家的鸡鸭走在路上,好端端的就要上去打几下。还有一次,用杆子将其他村民养的鸭从屁股穿到脖子,生火烤着吃。因为这种种怪异举动,村里人都不敢惹他,罗某与其来往也很少。
或许正是因为太过另类,加上家里的条件也不是很好,赵建直至案发都没有结婚。据他自己供述,案发当日是准备去另一人家中的,路过阳阳家时看到她正在荡秋千。心里顿时生出一个邪恶的念头,在门外站了五分钟,确定周围没有人后走进去试图猥亵阳阳。阳阳拒绝并表示要告诉母亲,赵建便将其抱去厕所侵犯,后来怕事情败露将其杀害。
又特意扔去秋千上伪造成摔死的假象,他自己回到家中清洗带血的衣物,在王家找上门询问时还作出一副若无其事的样子。赵建并没有去过阳阳家,他甚至不认识这个女孩,仅仅是因为一时的变态欲望就做出了如此恶行。难以想象,11岁的小姑娘,他怎么下得去手。案发后,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以猥亵儿童罪、故意杀人罪对赵建提起公诉。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儿童伤害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二百三十二条:出于卑劣目的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从故意杀人罪的角度来说,赵建的行为有别于一般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属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
依照《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严重危害社会治安情节特别恶劣的,应当判处死刑。但在一审中,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赵建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并主动赔偿受害方家属损失可不立即执行。故判处赵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且限制减刑,附带民事赔偿24555元。
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随后抗诉,认为赵建有自首情节错误,此案量刑畸轻。事实上依照法律规定,他并不具备自首情节,刑法第67条:自首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赵建只有如实供述罪行的行为,并没有自动投案,怎么能算具备自首情节?
辽宁省高院审理后撤销一审判决,发回葫芦岛中院重审,葫芦岛中院二审否定自首情节却依然维持死缓。这一次,辽宁省高院认为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对抗诉不予采纳,驳回抗诉、上诉,赵建的最终判处很可能是死缓。
这让王某很不能理解,听到这一判决,在法庭上激动地喊:“我不服,我要他为我女儿偿命……”并提出赵家没有给赔偿,他们也没有要,只希望严惩凶手。2021年6月,王某再次申诉,希望能够重审此案。
12月7日,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审理后认为赵某犯罪动机卑劣、手段极其残忍、主观恶性深,辽宁高院定罪准确但量刑不当,故提出再审建议。少杀、慎杀指不可多杀、滥杀和误杀,不等于不杀,更不意味着对那些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予以宽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