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女子出轨后怀了情夫的孩子,为隐瞒真相设计毒杀丈夫
导语
从古至今,有些人为了激情、刺激,突破道德伦理的底线,甚至不惜铤而走险,杀害曾经的爱人,破坏自己的家庭,这样的人为了一时的欢愉,走上极端,是十分可恨且危险的。
背叛家庭,以身试法的教训数不胜数,本案就是这样的例子。
案件详情
2015年3月20日,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警方接到报案电话,报案人声称自己的哥哥被人杀害,而自己的嫂子有重大嫌疑。
警方来到死者家里,刘玉英(化名,文中人名均为化名)也就是死者的妻子向警方解释,自己的丈夫是意外死亡,而弟弟万大勇是和她丈夫有财产纠纷才诬陷的她。
警方当即带走二位当事人问询,并且带走了死者万大国的尸体进行检测,而随着调查的深入,案件的诸多谜团让警方一时没了方向。
死者万大国,今年38岁,是迁西县一居民,经尸检发现,他是因药物过敏导致多器官衰竭而死亡。
据悉,万大国生前有心脏病,此前正服用某种药物,此案的第一个疑点就在这,万大国服用了此药已有六年时间,怎么会突然出现过敏反应呢。
警方发现的第二个疑点同样和药物有关,死者体内发现的药物和其未服用的药物明显对不上,而且就是前者导致的万大国直接死亡。
警方明白突破口就在死者服用的药物上,开始追查相关线索时,一个人引起了他们的注意。
这个人叫作赵旭康,是一家药店的老板,不仅对药物很是了解,和死者的妻子刘玉英的关系也非同一般。
经过调查,药店的员工向警方吐露出二人的关系,警方当即决定把工作重心放在赵旭康身上。
果然没多久,在一次突击问询中,赵旭康漏了马脚,被警方当场识破了其谎言,赵旭康也就把事情真相说了出来。
赵旭康和刘玉英是害死万大国的凶手,二人是情人关系,因为刘玉英怀了赵旭康的孩子,二人见地下情即将暴露,不得已向万大国施以毒手。
根据刘玉英的交代,二人瞒着万大国开展的地下情已有一年了,而万大国到死也不知他们的真正关系,更是对刘玉英怀孕的事一无所知。
按理说,刘玉英只要打掉这个孩子,可能也就没后来的案情了,但没有子女的刘玉英和赵旭康都舍不得,二人本来是因激情产生了婚外恋,而意外到来的孩子让他们产生了重组家庭的想法,也就生出了杀害万大国的心思。
刘玉英和万大国没有孩子,夫妻的感情也渐渐冷淡,平静单调的生活让刘玉英难以忍受,出于找回激情的心思她便和赵旭康好上了。
赵旭康也是同样的想法,起初只是想着玩玩,但没想到,突如其来的孩子让二人的关系紧密起来。
赵旭康也没有孩子,一听到情人怀孕的消息那真是喜不自胜,他只想着和情人一起组建一个幸福的小家,但杀人的想法还是刘玉英提出的。
刘玉英对丈夫万大国的秉性很是了解,她明白后者爱面子,死都不会和自己离婚的,更别说是在得知妻子出轨且怀孕的情况下。
“那就只有杀了他。”打定主意的刘玉英把想法告知情人。
在一阵犹豫和害怕后,赵旭康也下定了决心,除了割舍不下情人与孩子的心思,他还有一个天衣无缝的计划来让万大国意外身亡,那二人的结合不就顺理成章了么。
赵旭康懂药理,又了解万大国所服用的药物,他交给刘玉英一瓶对心脏病人有过敏反应的药,让她偷偷换掉万大国的药物,这样,后者很快就会意外死亡,等风平浪静后,二人就可以安心地双宿双栖了。
刘玉英遵循万大国的指示,将原本的胶囊一个个打开倒掉里面的药物,再将问题药换进去,然后坐等丈夫发生“意外”。
2015年3月10日晚,万大国服下问题药物,很快出现过敏反应,休克之前让妻子打120求救。
而刘玉英眼睁睁看着丈夫停止呼吸,然后假惺惺抹起眼泪,通知亲朋好友万大国意外身死,并用事前准备的药物换掉问题药物。
然而,让刘玉英没想到的是,万大国的表弟万大勇因为和哥哥有债务纠纷,要求嫂子立刻还钱。
在刘玉英表示拒绝之后,万大勇三番五次争吵闹事,最后更是报假警声称哥哥万大国被谋杀,就是想让刘玉英屈服还钱,哪成想,他的胡闹行为竟引出了一个大案子。
律师观点
刘玉英和赵旭康合谋替换死者万大国的药物,致使后者产生严重过敏反应最终死亡,根据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定刘玉英和赵旭康犯有故意杀人罪,判处二人无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至于刘玉英因怀孕最终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缓期两年执行。
而刘玉英伪造证据,向警方说谎,经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定刘玉英犯有伪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
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刘玉英和赵旭康为追求刺激,而置伦理道德,法律法规与无物,他们的行为何其愚蠢。
希望婚姻中的男女能够受到警示,一时的欢愉不能替代一辈子的幸福生活,最起码一段婚姻好聚好散,决不能侵害他人的生命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