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南京一母亲为了保护女儿安危,不惜与入室劫匪发生关系
常言道“女子本弱,为母则刚”,女人的身体,一般柔弱,单凭体质、力气,难以跟男人抗衡,但孩子的降生,会让她们充满力量,容易发挥出令人意想不到的实力,同时,会尽自己最大的可能,给孩子营造健康、美好的成长环境。
电影《你好李焕英》中的女人,李焕英,她对孩子爱体现在细节中,第一个细节,她回到1981年,变成一名容光焕发的少女,可当女儿掉下来时,作为母亲,瘦弱的她,本能冲过去,伸出双手,用自己的身体,护住女儿。
第二个细节,初为人母的她,针线活非常差,导致女儿总被人嘲笑,她熬夜苦练,无数次戳破双手,终于,她能够在女儿坏掉的衣服、裤子上,绣上各种各样的小动物遮盖。可见,母亲甘愿为孩子付出一切。
俗话说“艺术来源于生活”,现实生活的母亲,与各类影片中的母亲一样,只要能够保护孩子,她们会做出许多令人难以置信的事情。2005年,生活在南京的一位母亲,为了保护女儿安危,不惜与入室盗贼发生关系,那么,该案的前因后果,是怎样的?
从少女变成母亲
经人介绍,李茵认识男人,小王,二人一见钟情,迅速坠入爱河,通过长时间的接触,都认为彼此很合适,可以共同生活,见过家长后,结婚等相关事宜,被提上日程。大婚时,俩人穿戴一新,怀揣着,对未来幸福生活的向往,在亲朋好友的祝福中,许下陪伴一生的承诺。
婚后,二人携手共进,经济情况逐步改善,女儿的降生,更是让全家上下,都沉浸在幸福的氛围中。为了多赚钱,贴补家用,小王早出晚归,时常待在公司里,考虑到老人、孩子、丈夫无人照顾,李茵换了一份时间自由、空闲较多的工作。
在全家人的保护下,女儿慢慢长大,红润白皙的脸蛋,十分讨人喜爱。望着坐在沙发上,玩耍的女儿,李茵倍感幸福,可“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一场意外的发生,令母女二人陷入危机。
闯入房间的盗贼
2005年6月28日,正在家中做饭的李茵,接到小王的一通电话,“需要上夜班,今天不回家”,二人寒暄几句,互相嘱咐注意身体后,挂断电话。晚上,吃完饭的李茵母女,坐在沙发看电视,待睡觉时间来临,她抱着女儿,前往房间。
次日凌晨,零点左右,李茵感觉被窝中,有东西在动,最初,她以为是女儿,未放在心中,直到,一股冷意,从身体上传来,她立刻惊醒,发现一个“黑影”,站在床前,他的手正放在被窝中。
仅存的睡意,彻底消失,她吼道,“你是谁”,男人面露邪恶,不断靠近。李茵意识到,男人的心思,立刻抓住他的双手,大喊,“救命,赶快来人”,男人心生慌乱,奋力抽出手,卡住李茵的脖子,用女儿、跟她的命进行威胁。
顺从盗贼的女人
害怕女儿受到伤害,李茵闭上嘴巴,强忍着内心的不愿,同意盗贼的要求...事后,待男人离开,李茵立刻打电话报警,警方迅速展开调查,将男人逮捕归案。据调查,年纪40岁的男人,是一个农民,曾经因为,盗窃先后两次被判刑和劳动教养。
依据《刑法》规定,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案发当天,他的目的是盗窃,进入房间后,发现屋内只有李茵跟孩子,邪念四起,QF了女人,那么,他的行为,是否构成了QJ罪?QJ指的是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X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
该罪的构成要件是“违背妇女意愿”,女性一般会通过呼救、身体搏斗等方式,明确拒绝,本案中的李茵,一开始呼救,后来顺从,看似是在“自愿”的情况,与盗贼进行X行为,其实已经违背她的意愿,因为有时,妇女无法反抗。
在QJ罪的定义中,有一个“其他手段”,它是指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不敢反抗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例如用酒灌醉或者药物麻醉的方法QJ妇女、冒充妇女的丈夫或情夫进行QJ等。
男人利用李茵爱女心切的特点,提出进行X行为的要求,李茵的内心是不愿意的,她是害怕女儿受到伤害,无奈答应,同时,事情发生后,她立刻报警,种种行为均表示,她是在“不敢反抗”的情况下,与盗贼有发展,因此,男人构成QJ。
依据《刑法》规定,QJ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QJ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母亲爱孩子,是天性,男人却以这一点,作为要挟,手段恶劣,需要严惩,法院在审理后,以QJ罪,判处她有期徒刑5年。
李茵的事情,为广大女性朋友敲响警钟,在家时,一定要锁好门窗,不能给心怀叵测之人,有机可趁的机会,避免再次发生类似的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