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女子为赢得干爹“独宠”,竟对另一个“干女儿”下毒手
导语:
司马迁在《史记》中说道:“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
金钱,对于今天的经济社会来说,已经成为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没有金钱,真的是无法立足,寸步难行。所以现在人们对金钱财富的追求,相对古人来说,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
而对于没有强势背景的女子来说,金钱更是必须条件,没有金钱没有背景就会寸步难行。来自农村的一名25岁女子就是这样,孤身一人来到繁华的城市,因为没有背景没有金钱,她成为一名公司老总的‘干女儿’。
但是一旦踏上这条没有未来的道路,这名年轻女子就没有了“回头路”。
独自打拼的女孩
2012年12月6日,刚从农村出来的孙某(化名,文中人名均为化名)抵达了她心心念念的繁华城市。
从她13岁开始,她就十分希望自己生活在繁华城市里,成就自己的演员梦。但是由于家里就是一个普通的农村家庭,所以孙某的梦想在她父母的眼中并不现实。
夫妇两个多次劝过女儿要脚踏实地地做人,但是拥有美貌的孙某还是固执己见,在25岁的时候终于来到了城市。
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来到北京后的孙某面试了很多的娱乐公司都没有被选上,再加上现实生活的打击,让孙某一度怀疑自己是不是真的要放弃自己的选择。
但是不久后,一名小型娱乐公司的经纪人主动找上了孙某,邀请孙某做女主角。孙某想也没想就答应了他的要求。
经纪人带着孙某来到了公司,却在谈合约的时候发现自己所签的合约是“黑合约”,合约内容表面上看起来都是对孙某的“好处”。
公司承诺在签约后,孙某会得到很多的“特殊戏”的邀约,但是如果她不按照公司的要求来,那么孙某就要赔偿公司一个亿的违约金。
得知真相后的孙某不得不顺从公司的安排,不断混迹于不同的酒会,陪着不同的老总。2013年3月14日,孙某在酒会上遇到了她这一生中的关键人物,一家公司的老总卢某。
“干亲”关系
在酒会上,孙某实在是忍受不了每个人都让她喝酒,这时56岁的卢某走到了孙某的身边为她开脱,让孙某有了休息的空隙。
也正是这一举动让总是感到寂寞无助的孙某开始对这个比她大20多岁的男子有了好感。不久后,两人就发生了关系,卢某将孙某带回了自己的公司,对外称孙某是他的“干女儿”。
之后,卢某使孙某摆脱了“黑合约”的限制,于是孙某便更加卖力地讨好卢某。
就这样孙某和卢某的“干亲”关系一直持续到了2015年,孙某从一个碌碌无名的十八线演员变成了拥有一定粉丝量的小明星。
2015年6月,卢某的公司里又聘用了一名年轻性感的职员赵某。一个月后,孙某站在卢某办公室的门外,发现赵某和卢某正在调情,于是她对赵某升起了一阵恨意。
为独占“干爹”她起了杀心
2015年7月,孙某发现卢某找她的次数越来越少,给自己的零花钱也越来越少。习惯了花钱大手大脚的孙某自是忍受不了这种生活。
于是她连忙找上了卢某。
但是她没有想到她去找卢某的时候,卢某的老婆也在家。卢某的老婆见此情形立马反应过来,扬言要让卢某身败名裂。
卢某为了自己的声誉和以后的前途扇了孙某一巴掌,连忙轻声地和妻子道歉。在卢某的提示下,孙某很快就离开了卢某家里。
孙某离开后转身来到了赵某的家里,准备把从卢某那里受到的气全部撒在赵某身上。
但是她却没有想到,赵某的家里比她的住所好得多,这也就说明了卢某更是“疼爱”赵某这个干女儿。
孙某回到家后越想越气,在吃完晚饭后她还接到被剧组拒绝的消息,孙某顿时火冒三丈,决定自己现在的境况都是赵某导致的。
于是孙某为了独占“干爹”的宠爱制定了一个计划。2015年8月1日,孙某再次来到了赵某的家。
赵某看着没有化妆的孙某嘲笑道,土鸡就是土鸡,就算有了“干爹”又怎样,不还是被玩完就丢了。
孙某听见赵某的话,心中的怒意更甚,她利用身高的优势将赵某推倒在地,拿着床上的枕头狠狠地压在了赵某的脸上,直至赵某没了呼吸。
孙某觉得这样会被别人发现,于是将赵某的尸体进行肢解,趁着夜色丢在了垃圾桶周围。
第二天,一个小区居民看见流浪狗的嘴里叼着人手 ,立马拨打了报警电话,不久后孙某被成功抓获,再也无法见到她心心念念的“干爹”,也再也享受不了那纸醉金迷的生活。
律师观点
本案中,因为孙某嫉妒赵某抢走了‘干爹’卢某的宠爱,从而与赵某产生了矛盾。在赵某的不断刺激和现实生活的打击下,孙某彻底失去理智,用枕头将赵某杀害。
事后孙某为了掩盖自己的罪行,将赵某的尸体肢解,从而使赵某的尸块在流浪狗的嘴中发现。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生命是行使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和前提,任何公民的生命都受法律保护。
孙某用枕头将赵某杀害,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是指,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孙某在杀害赵某之后,因担心行迹败露,对赵某的尸体进行了肢解,其行为触犯《刑法》第三百零二条,构成了侮辱尸体罪。
经过法院对案件的审理,认定孙某犯了故意杀人罪、侮辱尸体罪,数罪并罚,依法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