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一女子出轨被丈夫抓现行,情人被暴打后索赔10万,结局很意外
不管婚姻中到底发生了什么,出轨的一方在被发现了之后,都没有什么发言权,甚至还会怀着对另一方的愧疚以及息事宁人的态度想将这件事一带而过,毕竟婚姻也不是说要放弃就能够随便放弃的。
然而来自贵州贵阳的魏女士在与其情人约会被丈夫时,竟然没有丝毫的愧疚与羞耻心与丈夫对峙;甚至当丈夫殴打自己与情人,并且要求小三赔付自己10万元的精神损失费时,魏女士一气之下直接向丈夫提出了离婚,声称自己宁愿什么都不要也要离婚。这对夫妻之间到底发生了什么?
魏女士与孔先生两人是通过相亲而认识的,当时两人因为家里的压力,无奈之下便参加了各种相亲,两人经过各方面的对比,最终认定对方的条件与自己是最合适,因此便选择了在一起,婚后魏女士便在孔先生的请求下选择了在家做一个家庭主妇,毕竟还要照顾孔先生年迈的老母亲。
但两人终究是没有感情,因此两人即便生下了一个儿子,关系也并没有得到缓和,仍然只是相敬如宾地对待彼此。虽说两人对此到没有什么,可孔先生的家人却因此而对魏女士产生了意见,婆婆与大姑子纷纷针对她。
苦不堪言的魏女士一开始还会将这些委屈诉说给丈夫听,可他却对魏女士的委屈视若无睹。渐渐的魏女士便选择了将苦水默默往肚子里咽。但倘若仅仅是这样也就罢了,为了孩子魏女士也只能选择忍耐。
然而在2015年,魏女士从亲戚家吃酒回来,见到孩子不仅一个人呆在房间里,甚至还和孔先生没有任何交流时,便立马询问儿子今天是否碰到什么事。没曾想,儿子竟然对她说:“爸爸今天带我和一个阿姨去游泳,他们之间特别亲密,爸爸是不是不要我们了?”
听到这里,魏女士突然脑子一片空白,她可以为了孩子忍受家里任何人的白眼,但绝对不能容忍身为父亲,竟然在自己孩子面前做出这种事,于是在安慰了孩子之后,便立马到孔先生面前质问他。
虽然孔先生一口否认,但从孩子口中得知这件事的魏女士并不相信他的措辞,从这时起,魏女士与孔先生两人便经常大吵不断,孔先生有时一气之下甚至还会对魏女士动手。但此时的魏女士并没有想过离婚,在她看来这是两夫妻之间的事,不管怎样也要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于是魏女士再一次选择了忍耐。
直到2015年8月15日,孔先生手机没电了,便让儿子给自己递充电器。但在那次游泳之后就对父亲充满不信任的儿子当下便拒绝了,此时孔先生便突然想到自己与妻子争吵都是因为儿子的告状,现如今儿子还忽略自己,一气之下便将所有的怨气都归咎在儿子身上,于是当场爆发的孔先生对孩子进行了一番毒打。
买菜回家的魏女士见到儿子竟然满是伤痕时,一气之下便对孔先生提出了离婚。然而由于在财产分割和抚养权方面两人一直在拉扯,孔先生认为魏女士只是一个家庭主妇,没有权利分掉自己的财产,因此就这样一直拉扯。
孔先生的这种想法是不符合法律相关规定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也就是说即便魏女士没有工作,但只要是在两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孔先生所获得的工资以及劳务报酬等,都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身为妻子的魏女士是有权处理属于她自己那一半的财产。
就在两人拉扯离婚事宜期间,魏女士带着孩子在外居住,并找了一份工作,并对外宣称自己已经离婚。在工作期间认识了同样离异的王某,因为两人经历相似,于是很开便聊到了一起。因为王某的细心体贴,从未被人如此精心呵护的魏女士立马就对王某产生了好感,随着感情的逐渐升温,魏女士甚至还搬到了王某的家中。
纸终究是包不住火的,这一切被孔先生得知之后,立马冲进王某家中对两人毒打一番,并且还要求王某赔偿自己精神损失费十万元,王某一直没答应便一直打。额头已经被打的开裂的魏女士看到无辜的王某被孔先生打得动弹不得时,又是心疼又是懊悔,望着面前面目狰狞、还未办理离婚的丈夫,绝望的对孔先生说:“我不要任何财产了,离婚吧。”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对于任何原配来说,看见对方在婚内出轨自然是怒不可遏,但孔先生却因此毒打王某,导致王某动弹不得,失去了反抗的力气,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倘若王某事后要追究到底的话,孔先生必然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王某被殴打致重伤,孔先生则有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的刑罚。
不管怎么说,魏女士都不应该在自己与孔先生还有婚姻存续关系的时候与王某在一起,她的行为不仅在法律上争取不到保护,在道德上也是令人所不齿。但经过这件事的闹腾,魏女士与孔先生之间的婚姻再也没有可能和好如初了,最终受害的还是他们的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