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一对情侣在宾馆开房,一个月后竟在“成人网站”看到自己
原标题:2018年,一对情侣在宾馆开房,一个月后竟在“成人网站”看到自己
没有人喜欢被围观,尤其是自己的私人生活,而法律上也有规定,个人的隐私是受到保护的,侵权者也是需要付出代价的。但还是有些利欲熏心之辈,偷拍他人的私人生活,还拿着这些视频做着“一本万利”的美梦
“给你发个链接,视频上的人好像是你和你女朋友”。2018年,家住北京的张先生收到了一位朋友的提醒。而他点开链接之后竟发现朋友给他分享的竟是一个“成人网站”,并且在朋友分享的视频中他看到了自己。在细看之后,张先生发现这段视频中的内容很有可能就是自己和女友在一个月前去苏州旅游那段时期发生的事情。
而且在这个网站上,张先生看到自己和女友的这段视频是被人处理、剪辑成一段长达40分钟的视频,而这段视频已经被4万多人观看。在看到这个数字之后,张先生心态更加崩溃,没有人喜欢被人围观的感觉,更不用说是自己和女友的私人生活被人打扰和围观了。在情绪崩溃之后,张先生便和女友决定再次去一趟苏州,让当时入住的宾馆一方给他们这对情侣一个说法。
在看到这段视频之后,张先生和女友都感到羞愤不已,为了探明真相他和女友便再次来到了当时旅游时入住的宾馆,拿着这段视频让宾馆方给个说法。但宾馆方在看到这段视频之后表示他们之前并没有出过这样的问题,这些视频也不是他们拍的,对张先生提出的索赔要求表示拒绝。
随后张先生便向警方报案,对两人当时入住的房间进行检查,而随后警方便对涉事房间进行调查,而在调查中确实在房间里的一些隐蔽角落里找到了用于偷拍的微型摄像头,并且是属于链接无线网后,实时将录制的视频传输到另一个设备上的类型。在对张先生当时入住的房间进行调查之后,警方也对该宾馆的其他房间进行调查。
在调查中发现,除了张先生入住的那套房间外,其他房间都没有找到摄像头的存在,那么警方便察觉到,安装这个摄像头的很有可能就是在张先生入住前的顾客。利用这条线索,警方通过顺藤摸瓜便将安装偷拍设备、并将视频制作、上传到非法网站上的团伙一网打尽。
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YH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天底下没有免费的午餐,该承担的责任最终都会有个结果。这个偷拍团伙为了达到“一本万利”赚快钱的目的,不惜以他人的隐私生活作为积累财富的资本,在主观上,这些人便已经存在了违法犯罪的故意,且存在牟利的主观意图。而且,张先生的这段40分钟的视频是经过剪辑处理的,也就证明在他们之间存在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这一流程。
同时,他们将剪辑处理好的视频上传到某“成人网站”上,将视频进行了传播,且视频的观看也已经达到了4万余人次的地步。那么他们也就需要为自己的不法行为承担应有的责任和代价。
除此之外,张先生及其女友可以向宾馆方索要赔偿吗?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隐私权是每一位公民与生俱来的基本权利,而在本案中,张先生及其女友在入住宾馆期间,他们的的隐私权被偷拍团伙无故侵犯,且这一事件对两人的精神和情感也造成了伤害。那么张先生及其女友就有权索要侵权赔偿和精神赔偿。
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张先生在入住宾馆后,本就应该享受到宾馆管理者和经营者提供的安全且可以保护其隐私安全的房间,这也是宾馆管理者和经营者应当做到的义务和职责。
然而,在张先生入住宾馆之后,宾馆方并未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未对张先生及其女友入住的房间进行排查,拆除房间内被人私装的微型摄像头。因此,宾馆管理者和经营者在这一点上存在过失,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和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同样的,宾馆方在这一起案件当中也同样属于受害者,微型摄像头也属于他人私自安装在宾馆内的。此时,宾馆的经营者和管理者便可以利用“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他们向张先生赔偿的侵权赔偿部分是可以向被捕的偷拍团伙进行追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