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丈夫瞒着妻子在外借债,离婚后妻子是否需要偿还?
夫妻双方既然选择了步入婚姻殿堂,这就意味着夫妻双方再也不是单独的两个个体了,而是一个整体,只有这样才能将这个小家经营好,这段婚姻关系才能长久发展下去。既然身为夫妻,那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有诚信这个义务的,倘若夫妻之间都充满了谎言,那这个世上又怎么还会有让你真心相对的人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也就是说,倘若丈夫出轨,期间为小三所花费的钱其中有一半是属于妻子所有,即便丈夫在找小三的这件事情上是瞒着妻子的,但只要妻子掌握到足够的证据,是完全可以将属于自己的那一半的钱拿回来的。
说到这里,或许就会有人提出疑问,既然丈夫瞒着一方花掉的钱,妻子有权可以拿回来;那如果丈夫瞒着妻子在外借债,离婚后妻子是否需要偿还呢?
案例
2009年,贾女士和屠先生通过自由恋爱在一起,5年后便在民政局登记了结婚。但婚后屠先生因为工作上出现了一些巨大错误导致被公司辞退,抑郁寡欢的他一直都在家待业。而贾女士一人撑起这个家显然有些吃力,看到丈夫如此萎靡不振,因此两人便开始频繁发生争吵。
直到2020年1月份,双方因为争执而产生了肢体接触,男女力量本就相差悬殊,再加上双方都是在情绪暴躁的情况下,最终导致贾女士受伤。而这不仅没有让屠先生感到丝毫的愧疚,反而变本加厉,无奈之下,贾女士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可令贾女士万万没有想到,屠先生竟然直接向法院提交了5份共计高达50万的欠条,并且还给出了这些债款是在两人婚姻存续期间所欠下的债务,如果两人离婚,屠先生要求贾女士也要承担这个债务。
得知这一消息的贾女士瞬间傻眼,她从来都不知道同床共枕的丈夫竟然背着自己偷偷欠下了这么一大笔债款,如今不仅因为离婚的事而闹得焦头烂额,甚至还要为这笔莫名多出来的债款的头疼,那么一瞬间,贾女士对未来的生活充满了绝望。
那么法院究竟会如何判处呢?
以案说法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双方离婚的,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也就是说夫妻对共同财产有着平等的处理权,两人在离婚的时候一般是可以在两人的协商下平均分配;同理夫妻对于共同债务在离婚后也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
但需要注意一点的是,并不是在婚姻内所欠下的所有债务都是属于共同债务,法律明文限制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也就是说,屠先生虽然这笔债款是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下的50万巨款,但贾女士显然一点都不知情,因此这笔债款不过是屠先生以自己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款,并不是夫妻共同债务,那么贾女士也不需要偿还。
但如果屠先生可以证明他所欠下的债务确实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话,即便贾女士不知情,但也是需要与屠先生承担相应的债务。但屠先生无法证明这个债务的去处,最终经过法院审理后,判处两人离婚,并对屠先生的请求不予确认。
既然法律对夫妻共同债务有一个确定的范围,那对共同财产也是有一个确定的范围,虽然从法律条文上可以看到,在夫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收益大都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也有些收益只是单单属于夫妻一方个人的财产,不具备共同财产的性质。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之间虽然有时并不需要分得这么清楚,当两人真正踏入了婚姻,生活就是自己的,未来如何,过得怎样,都是要同对方相互扶持。毕竟未来那么长,如果真的将债务与财产都分得那么清楚的话,这段婚姻也必定不会稳定发展。
但存在即合理,倘若两人真的因为一些无法调和的矛盾,最终走上了离婚那一步,那我们也应该要利用法律维持自己应有的权益,应该属于自己的那一份一定不能吃亏,而对于不该属于自己的那份债务,自己也不能白白当一个冤大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