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江苏女子醉倒小区,51岁大叔好心带她回家,却酿成伦理纠纷
虽然随着社会思想的开放,男女在社交中为了能够更好且快速地融入一个圈子,喝酒是一个关键的环节,甚至有很多工作签单也大多是在酒局上谈成了,因此喝酒在社交中是一个极为普遍的现象。
虽说小酌怡情,但过量饮酒则会导致许多危害。2021年江苏一名女子便是因为一次醉酒而遗憾终身,竟被一名51岁的男子带回家中并发生关系,在警方对其审问时,男子直接坦白:“她太漂亮了,没忍住。”
谢某是江苏宿迁某公司的一个销售,虽说美貌并不是一个女人的核心竞争力,但长相甜美俊俏对于专业能力优秀的谢某来说,也不失为一个加分项,因此身为公司的王牌销售的谢某,自然免不得需要同客户各种应酬。
2021年,这天谢某又在一次酒局中同客户签下了一笔大单,但也因此被客户灌下了许多酒。眼见着酒局即将结束,便有客户想要顺路送谢某回家,此时的谢某头脑还是有些意识,在社会上摸爬滚打这么久,谢某也知道他们送自己一定是不怀好意,因此便以自己有人接而婉拒了。
把客户送走并结账之后,谢某便自己打车回家了。或许是因为车内空间狭小,再加上开着空调的,这时酒精便慢慢上头,等谢某下车的时候,意识已经开始模糊。当谢某强行走到楼道的时候,也是因为看到家门的安全感,让谢某一下就松了心,最终在酒精的麻痹下彻底没了力气,倒在了家门口。
半夜12点左右,谢某的邻居张某出来倒垃圾这才发现谢某已经倒在了地上。51岁的张某早年丧偶,如今子女也早已成家,因此常年便独自一人住在谢某对门的房子里,由于两人都是独居,因此他们对彼此多少在生活上也会有些照顾。
因此当张某发现谢某满身酒气地躺在家门楼道上的时候,于是便打电话联系其亲人朋友,可由于太晚了没有联系上,再加上夜晚有些凉,张某担心这个小姑娘躺在外面会感冒,于是便将谢某带回了自己家。
倘若事情就此打住,或许当谢某醒来的时候,定会对张某充满感激,然而张某却在搀扶谢某的过程中生出了不轨之心。
谢某因为醉酒而导致自己衣衫不整,再加上喝了酒,让模样本就靓丽的谢某更增添的一分女儿味,并在楼道暖光的照射下,以及传来的若有若无的体香,这一切让独居多年的张某心动不已。
但一开始,张某的理智克服了自己的欲望,并未对谢某下手,可随着时间的流逝,张某的欲望越来越深,越是得不到,就越是心心念念。张某想到自己以后或许就没有这个机会摆在自己面前了,于是内心便开始有了丝期待,万一谢某因为醉酒已经失去知觉了,即便发生了什么她也不一定知道。
一旦这个想法生了出来,就一发不可收拾,因此张某在内心挣扎了4个小时之后,理智瞬间被击溃,趁着谢某还未清醒的时候强行与谢某进行了深入交流。
事后,张某望着眼前同自己子女年龄差不多大的谢某,内心又充满了懊悔,因此便一直坐在谢某旁边等着她醒来。而谢某醒来之后,看着衣不蔽体的自己瞬间就明白了发生何事,于是一气之下立马拨打电话报警。警方根据调查之后,便以张某涉嫌QJ罪将其逮捕起来。
根据《刑法》规定,QJ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
虽说QJ的构成要件内容是采用暴力、胁迫或者是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X关系。因此张某虽然在此次案件中并没有采用暴力、胁迫行为,但他对谢某所做的事已经是违背了谢某的主观意志。
违背妇女主观意志一般是要以妇女反抗为根据,但也明确规定不能将身体搏斗作为认定反抗的唯一标准。像谢某这样的情况,经过市公安局的鉴定,谢某血液中确实含有酒精成分,在当时是处于醉酒的状态。现行刑法对反抗的内容和程度采取放宽态度,被害人处于昏睡或者是醉酒状态不知反抗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仍然与其发生关系,也是属于违背了妇女意志。
因此张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QJ罪,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QJ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QJ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值得一提的是,《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虽然张某并未自己主动投案报警,但在被害人报警之后他不仅没有逃离犯罪现场,并且在警方赶到的时候,他对自己的犯罪动机以及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在还未收到审讯或者是强制措施时,就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也构成自首,同时也可从轻处罚。因此张某并没有从重处罚的情节,将会受到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总而言之,身为女性不管怎样还是要留有防备之心,在外能不碰酒就争取滴酒不沾,即便是到了家门口也万万不可放松警惕。善恶就在一念之间,倘若张某真的一身正气,或许也不会导致现在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