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合肥一少女惨遭杀害分尸,凶手是61岁大爷,动机荒唐至极
死者无法再开口说话,凶手却为了能减轻刑罚,可能污名化死者,这种行为是非常令人气愤的,可死者无法再开口为自己辩解,而人云亦云,虽然不相信的人占多数,但总有些人认同凶手的说法。
2011年11月14日晚,在接二连三地接到以及收到王继伦的电话和短信后,合肥24岁女子王某(化名)前往了王继伦家,此后便突然失踪了,没人再能联系上王某。
王继伦是王某父亲的朋友,两家有不少往来,王继伦也是看着王某张成龙亭亭玉立的大姑娘,而王继伦的儿子与王某曾是同校的同学,他结婚时,王某还去当了伴娘。
由于王继伦的儿媳怀上了孩子,其老伴就过去照顾儿媳了,家里面就只有王继伦一人,王继伦便想到了王某,将其诱骗了过去,王某哪能想到看着自己长大的叔叔竟对自己有着龌龊的想法,也无法事先预料到自己去往王继伦家将会发生的事情。
第二天早上,王继伦所住小区的一个大妈照常早早起床,路过楼下的垃圾桶时便往里翻了翻,想着给自己养的狼狗找点东西吃,而这也是大妈的习惯,该小区的其他住户常常能看到大妈在翻垃圾桶。而这一次,大妈竟有大收获,在垃圾桶里翻到了被扔掉的“腌肉”,大妈一边埋汰扔肉的人太浪费,一边又往别的垃圾桶翻翻。
然而大妈再翻,再看到一个红色的塑料袋,打开一看,里面的东西让大妈此后好几天都做噩梦,大妈也是在这时才意识到之前翻到的“腌肉”是什么,扔掉东西就喊:“死人了!”
警方接警后迅速赶到现场,并且搜查了小区内的所有垃圾桶,又立即联系了负责运送该小区垃圾的人员,确认死者是一名年轻女性。而这起性质恶劣的凶杀案的侦查工作开展的并不难,由于小区内安装有监控摄像头,经调查监控后,凶手王继伦出现在了警方的眼前。
不过已61岁的王继伦显然是没想过警方会这么快找上门,或许王继伦曾认为只要把尸体处理了,谁也不知道王某是他杀的,因此落网前,王继伦还像个平常人一样在家待着。
在法庭上,王继伦声称他的动机系因与死者存在非法交易,嫖资没谈拢,遭到了王某的敲诈,他愤而将王某掐死,他原本没想这么做,看到王某没呼吸后还曾三次为她做人工呼吸,想要把王某救活,自己并非故意杀人。
经查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王继伦并无证据可证明两人存在非法交易,且遭到了死者的敲诈,而死者的身上有伤,能推测出其生前与王继伦发生过争斗,因此法院认为王继伦的说法不足为信,结合相关证据,王继伦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犯故意杀人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王继伦将年仅24岁的王某诱骗至自己家中,欲图谋不轨,后将王某杀害,并分尸抛尸,犯罪情节极其严重,人身危险性极大。王某的父亲并不相信王继伦的说辞,并且认为他是为了逃脱死刑而污名化自己的女儿,对其动机感到荒唐至极,尽管王继伦及其家属愿意支付给王某父亲经济赔偿,但王某的父亲并不接受,不愿谅解,希望法院能够从重处罚。
对于被告人王继伦的辩护人所提出的该案系老年人犯罪,请求从轻处罚,但根据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的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王继伦犯罪时时年61岁,不到75周岁,依法不予从轻处罚。
法院充分分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险程度等,最终依法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了被告人王继伦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38万余元。
在法官宣判的过程中,王继伦弓着腰,像是一个饱经风霜的老人,而当听到被宣判死刑时,王继伦顿时全身发抖,险些瘫倒下去,不过虽然在法庭上,王继伦大声表示自己不上诉,但实际上还是提起了上诉。
该案二审由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法驳回了上诉,判处王继伦死刑。
另根据刑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2012年11月19日,王继伦被依法执行了死刑。
在近些年,“受害者有罪论”也层出不穷,受因果观念的影响,虽然明白故意杀人是严重的罪行,但部分人又习惯于发出疑问,死者到底做了什么,才令凶手做出了杀人的行为,认为是死者做了让凶手无法忍受的事情,才导致自己遇害。
这就好比有人理直气壮的说:“他为什么只杀你,不杀其他人?”然而桩桩性质恶劣的凶杀案,都表明了凶手在杀人时并非有苦衷,只是心怀恶意,罪行极其严重,而“受害者有罪论”却会导致犯罪事实被模糊,给犯罪者和潜在犯罪者侥幸的暗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