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女大学生醉亡案:你脱掉我女儿的裤子和上衣,不是强奸是什么
“对酒当歌,人生几何!”酒精是个好东西,它可以调节气氛,让人兴奋,还可以借酒浇愁。酒精也不是个好东西,它会让人失去理智,甚至丧失宝贵的生命。生活里,无论是亲友小聚还是同学小酌,酒精都起到了一定的催化作用。不过,过度饮酒造成的悲剧也是历历在目,发人深思。
热情送行
2019年10月底,在北京某大学读大二的小王因有事要请假回上海。他预定了11月3日的机票,但是飞机的起飞时间比较早,学校距离机场又比较远。为了避免误机,他决定在机场附近预定一家酒店入住,次日早上登机就比较便捷。
小王预定了328号大床房,打算舒舒服服地休息一下。小王临走时将其回家的消息告诉了同学,与他同班的兰兰知道后,便决定11月2日晚赶来为他送行。晚上8点左右,两人到达小王入住的酒店。待入住手续办理完毕后,两人在酒店旁边一餐馆共进晚餐。
酒醉的女孩
点完菜后,两人商议喝点小酒。小王自己要了两支啤酒,给兰兰点了一瓶2两左右的白酒,酒精度稍微有点高(56%vol)。兰兰喝完白酒后又连续要了两瓶同样的白酒。又点了第三瓶。两人边喝边聊,畅谈人生和理想,好不痛快。
第三瓶白酒还剩一半时,夜色已深,餐馆里的顾客都已经走得七七八八了。晚上10点左右,小王去前台买单。当小王提议离开餐馆时,兰兰的脚步已经踉踉跄跄,自己无法行走了。小王于是搀扶着兰兰走了出去,途中兰兰提议先和小王到酒店休息一下再走。两人在路上做了短暂的停留后,就打车回到了酒店。
呕吐不断
此时,兰兰已经进入了熟睡状态。小王便请司机帮忙将她抬到酒店的大堂。随后,小王翻出兰兰的证件,为其办理了入住328房间的登记手续。在服务员的帮忙下,小王将兰兰抬至房间。兰兰睡在床上不到一刻钟,就开始呕吐。
小王看到兰兰的衣服上沾染了呕吐的脏东西,于是把她的上衣和裤子脱下,拿到洗手间洗完后放在空调下吹干。之后,兰兰仍旧是保持着一个姿势,纹丝不动。小王想着兰兰呕吐了以后可能会肚子饿,于是点了两份外卖给自己和兰兰。
不幸身亡
小王在打开外卖开始吃的时候,他发现兰兰非常安静。正在他觉得纳闷时,兰兰的呕吐又开始发作了,并且还从床上掉到了地板上,喉咙里发出异样的声音。小王赶紧把兰兰侧身翻过来,但是她没有任何知觉。小王意识到可能出问题了,赶紧拨打了120电话。
在医护人员赶来救治的过程中,小王将衣服给兰兰穿上。当救护人员赶到时,兰兰已经死亡。经鉴定,其死于酒精中毒,不属于刑事案件。兰兰的父母得知噩耗后,悲痛不已,也开始了解和查找兰兰的死因以及整个经过。
不久,兰兰的父母将小王、酒店和餐馆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连带承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170多万元。兰兰父母还质疑小王存在强奸意图,并提出了案件中的许多疑点。
刚哥观点
那么,从法律角度如何评价此事呢?
1、小王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的成立需要符合四个要件:有侵权行为、行为人有过错、发生了危害后果,侵权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本案中,小王和兰兰一起吃饭并饮酒的行为本属正常现象。而且并没有证据证明小王存在强行劝酒等行为,也没有证据证明小王给兰兰的白酒里面添加了异物。而且,喝了第一瓶白酒后,后面三瓶都是兰兰自己点的。所以,在饮酒过程中,小王没有违法行为。而且,兰兰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她应当知道超量饮酒的后果。
但是,当二人离开餐馆时,兰兰已经处于醉酒的状态,与其同饮的小王则负有照顾和救助的义务。因为此时,只有他了解兰兰的情况并且就在她身边。而小王将兰兰带回酒店入住长达四个小时的时间里,并未采取合理有效的应急措施,贻误了兰兰及时得到救治的时机。因此,小王存在主观过错且其不当行为与兰兰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所以,法院判决小王承担承担10%的民事赔偿责任。
2、小王是否具有强奸兰兰的主观意图?
所谓强奸,是指违背女性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如果小王当时与兰兰发生了性关系,即使兰兰并没有反对,也构成强奸罪。因为,此时兰兰已经处于醉酒状态,属于不知反抗、不能反抗的情形。
遗憾的是,本案中,并无证据证明小王和兰兰发生了关系。兰兰的父母提出,小王之前隐瞒了其脱掉兰兰衣服的事实,而且公安机关也未告知此事。因此,他们质疑小王预定酒店等说辞均是为了强奸行为做准备,不过小王随后出具了机票订单和外卖单。经过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表明,兰兰的部分部分衣服确实处于浸湿状态。所以,以强奸罪追究小王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不过,小王脱掉兰兰的上衣和裤子,作为普通关系的同学,确实有所欠妥。至于他是为了给兰兰清洗衣物还是出于其他意图,则不好作出判断。证据为王,在法庭上没有充分的证据支撑,诉请是很难得到支持的。所以,小王不构成强奸罪。
3、酒店和餐馆是否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呢?
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对于前来消费的消费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兰兰的父母主张餐馆应当承担责任。理由是:如果兰兰当时已经醉酒的情况下,店内工作人员仍然向其售卖酒水,那么就没有尽到管理职责。依据有关规定,入住酒店时要做到一人一证,人证合一。而酒店在兰兰失去意识的前提下,未经核实她与小王的关系即协助其将兰兰抬入私密空间,使其陷入了无法及时得到救治以及受到性侵或者猥亵的危险境地。
因为兰兰的父母对于餐馆的质疑仅仅是基于假设的基础,所以无法判定餐馆具有过错,因而无法证明餐馆构成侵权。而酒店虽然未核实两人之间的关系,但是确实也是对证件进行了核验,而且兰兰的死亡与酒店是否履行人证合一的要求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酒店也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北京热议#
结语
本案中,对于我们有着诸多的警示意义。小王太过粗心大意,明明发现兰兰已经不省人事,就应当及时将她送医救治,而非轻信过会儿她就会醒来。另外,在照顾兰兰的时候,将其上衣和裤子脱下拿去洗也是不合适的,男女授受不亲的道理他应当是懂得的。而兰兰本人的行为也是非常令人痛心的,晚上赶赴较远的地方为男同学送行,却没有人陪同,这本身就是非常危险的事情。而且,到达目的后又与小王开怀畅饮,以至于误了卿卿性命,实在是不值啊。对此,您怎么看待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