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女子躺车库通道被碾死,车主被诉过失致人死亡,法院怎么判
一般情况下,车库通道是为了让车辆通行,并不是用来休息的地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车库通道的用途应当清楚,并不需要特别提醒,此处禁止躺地休息。然而在河南汤阴县,却发生过一起“女子躺车库通道午休被碾死”的案件,车主在案后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起诉,下面我们便来看看案件的具体案情。
2021年9月30日12时28分,住在汤阴县某小区的张先生熟门熟路的将车开进小区的地下车库,但这一天却与往常不同,张先生沿车库通道往下看,突然感到车子压到了东西,同时又听到有人喊:“你撞到人了,不要走!”
张先生一听,心中也是一紧,连忙下车查看,果真有一个老太太被压到了,老太太并没有当场死亡,还朝张先生说了句:“你不能走!”张先生并拨打了急救电话和报警电话。不过这名老太太还是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经鉴定,死因系机动车钝性暴力作用致颅脑损伤而死,张先生被警方带走。
经查明,死者系时年68岁的张某某。据小区物业的工作人员所述,由于小区车库出现了积水的情况,他们并聘用了两名清洁工进行打扫,所以在事发当天,张某某与另一名老太出现在了该小区的车库中。
经调取视频监控可知,接近12点时,两名清洁工将编织袋铺在了离车库入口大约5米处的通道右侧,然后便躺到了上面休息。不久后,张先生便驾驶着一辆黑色的车在升降杆抬起后下坡进入车库通道,继而碾压发生。
虽然张某某在车库通道午休的行为是造成该起悲剧发生的主要原因,但张先生作为驾驶员,应当特别留心车前车旁的情况,在车库通道缓慢行驶,检方审理该案后认为,张某某在驾驶车辆驶入地下车库时没有对视线不好的路况见到提前观察的义务。
根据我国刑法及其司法解释,过失致人死亡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前者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造成他人死亡;后者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其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但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他人死亡。
过失则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造成他人的死亡结果具有预见可能性,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虽然张先生表示张某某躺下休息的位置是处于他的视觉盲区,并且使用海绵包反复做过实验,不管是代驾还是其他业主,都压到了海绵包,但警方调查时发现张先生并没有在车内安装行车记录仪,并且也在案发现场做过模拟测试,发现车辆行至车库入口,拐弯上坡时能看到两个假人躺在车库通道,但自动升降杆抬起后车辆下坡就无法再看到假人模特。
正是这份侦查实验笔录,检方认为张先生本可以预见但却未预见,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不过张先生坚称自己无罪,这是一起意外事件,并表示“谁能想得到有人会躺在车库通道午休?已经超出了一般人的认知范围。”
目前该案还没有宣判,但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能否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他人死亡,应当根据行为人的知能水平、行为本身的危险程度以及客观环境,判断行为人对死亡结果能否预见,从而得出正确结论。
比如在该案发生之前,是否有人曾醒目的躺在涉案车库通道?又是否允许行人躺在通道?以及根据驾驶人的身高等特征,判断出驾驶人是否能看到有人躺在通道车库?
如果张先生在案前无法预见碾压事件的发生,该案能被定性为意外事件,但如果张先生本可以预见,却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过于自信能够轻易避免,那么将负刑事责任。
而该案之所以会引发热议,是因为在多数人的认知中,车库通道不应该用来休息,两名清洁工可选择更为安全的地方进行午休,她们本身的行为就存在很大问题。
2019年7月20日凌晨,河南省三门峡市发生过一桩类似的案件,并且被碾压死亡的醉汉是躺在车库的入口处。当时,涉事司机也是说被害人处在他的视觉盲区,无法提前预见。而警方所做的侦查实验,与家属做的试验也存在差别,警方能看到躺在车库入口睡觉的醉汉,但其他陌生的司机并不能看到。
为什么民警能看到,其他司机就不能看到?该案在经过多次开庭后,认为警方的侦查实验有先入为主的嫌疑,最终该案被定为意外事件,涉事司机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十六条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法律是公正且严谨的,虽然三门峡的案子因警方的侦查实验有先入为主的嫌疑,但也不能就此认定汤阴县警方的侦查实验就存在该情况,不过相信张先生也会得到公正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