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扭曲自私的爱,求而不得的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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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孔子曰:“吾日三省吾身。”圣人多自省,而品德拙劣的人多擅长把过错归咎于别人而非自身。1993年冬天北京曾发生一起惨案,年轻女孩仇芳被前男友刘洪启驾车撞倒后,面部、身体均被泼了浓度极高的硫酸溶液。
嫌犯刘洪启在被抓获时仍无悔意,认为是女友抛弃自己在先,自己这样做是为了让她永远属于自己,变态行径令人发指。
案件回顾
1993年12月8日晚北京,中国政法大学附近路上一年轻女孩被一男子开车撞倒,后男子从车上下来对女孩脸上泼浓硫酸后驾车逃逸,次日凌晨犯罪男子刘洪启被抓获。
受害者名仇芳,案发后面部烧伤毁容,四肢、颈部均有严重烧伤,视力听力受损。二人属于前任男女朋友关系,因刘洪启不满仇芳提出分手出此下策。
男子数段恋爱无果
在某技术公司任临时工的仇芳年仅22岁,案发时她正在下课回家的路上,根据现场线索和仇芳提供给的信息,次日凌晨,犯罪嫌疑人刘洪启在海淀区一住宅楼被捕。
30岁的刘洪启来自辽宁,是与仇芳同属公司下一家防腐厂的工人。从小便随父母来到北京生活的他在初中毕业后就在工厂里混日子,一混混了十几年,对象也找不到。
其实,刘洪启的家庭不错,单位也很好,但因为不求上进、性格乖张,所以谈过几段恋爱也都无疾而终,而且他还曾因拦截、骚扰妇女被行拘过15天。
1992年,苦于单身的他遇上了20出头、在防腐厂做临时工的仇芳。刘洪启在偶然见到仇芳一次后,便因她的曼妙身姿一见钟情。
随后面对刘洪启的追爱攻势,仇芳接受了他的心意,答应相处试试。然而好景不长,随着关系深入,仇芳对刘洪启的感觉也像之前的几个女孩一样,认为他浅薄又乏味,一边读夜大提升学历又刻苦工作的她十分看不惯刘洪启的不上进,两人感情因此也不断降温。
不愿接受分手事实酒后多次闹事
其实除了仇芳本人,她的哥哥和母亲也都不看好平庸怠惰的刘洪启,仇母还曾因此托人将女儿调离到防腐厂总部的技术公司工作。
刘洪启感觉到了仇芳对他的冷淡,不忍接受再次“无疾而终”的感情,他不认为自己有错而是觉得女友背后的家人在挑拨,1993年3月,他曾因此登门仇家,仇母和仇芳的哥哥语气客气但也表明了不同意二人继续交往的意见。
一头扎在热恋里的刘洪启认为仇芳无疑是对他深爱着的,他不愿相信,也不敢相信仇芳变心的事实,此时他对仇芳早已打算分手的想法也毫不知情。
不愿分手的他一次次地找到仇芳,却从被以各种理由拒之门外。仇家几乎一整个夏天都没安生过,因为不甘心的刘洪启每周都要酒后来闹个一两次。
万般无奈的仇家不得不找到了工厂领导反映此事,领导也马上找刘洪启进行了谈话,虽然刘表面上态度良好,但认为带来坏影响的他对仇家更添了几分恨意,反而变本加厉,无奈又害怕的仇芳只能日夜躲在家里哭泣。
一纸非他不嫁的协议
1993年8月4日,刘洪启持雷管在路上堵住了仇芳,威胁她签下非他不嫁的协议,恐惧万分的仇芳只得暂时妥协,随后将字据交给刘洪启领导过目后便撕毁了。
此后,仇芳对刘的态度愈加冷漠,甚至逼急了也会骂他厚颜无耻、小人。近乎疯狂的刘洪启对仇芳如此态度感到十分痛苦,彻底绝望的他产生了得不到就毁掉的想法。
听说硫酸和硝酸结合腐蚀性更强的刘洪启两次以工作为由到工厂的实验室弄到了这两种溶液,但他迟迟不敢行动。
后来他再次听说仇芳母亲在领导面前说他坏话,于是他决定立即行动。12月8日下午,仇芳正在北京科技大学上课,刘洪启前来看到专注学习的仇芳更感自卑,觉得越来越优秀的仇芳正离自己越来越远。
待仇芳放学,他瞅准独自行走的她一脚油门下去,等她倒地便拿着装有混合溶液的瓶子下了车,将强烈腐蚀性的硫酸硝酸混合液倒在了仇芳的脸上和身上,致仇芳面部严重烧伤、鼻骨骨折、右耳坏死,右眼视力损伤致只有光感,脖子、四肢均被不同程度烧伤。
律师观点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刘洪启因不满女友仇芳提出分手驾车驶向女友将其撞倒后又对其面部、身体泼向浓硫酸致其多处严重烧伤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是指行为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而在此前刘洪启多次前往仇芳家中酒后闹事、拦路威胁等严重影响受害者生活的骚扰行为则构成了寻衅滋事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最终刘洪启也受到了应有的报应,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刘洪启在审讯时曾多次提及他和仇芳签订的那个所谓的“协议”,企图以此为自己脱罪。其实这本身就谈不上有任何法律约束力。刘洪启曾嚣张地说:“我得不到她,别人也休想得到她”,她是属于我的,她不属于别人”。这些极端利己主义和残忍的本性正是他犯罪的根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