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4岁少女脚踏两条船,为钱出卖身体,思想控制两男子互伤害
导语
别林斯基曾说过:“爱情需要合理的内容,正像熊熊烈火要油来维持一样;爱情是两个相似的天性在无限感觉中的和谐的交融。”
生活中不同的人对爱情有着不同的看法,为什么会出现这一情况,因为爱情观念的不同,使得每个人对于爱情的理解也并不相同。
爱情的态度是一个变量词汇,随着年龄段的增长,对爱情的态度也在变化,从憧憬到维护,无论怎样的态度都是对人生的反映。
但是人心是会变的,这也就使得爱情里面有太多不确定的因素,尤其是有不正确的人生观时,爱情甚至会成为谋取利益的途径。
就如本案中的24岁少女澜澜(化名,文中人名均为化名),将爱情当作谋钱的工具,用自己的美色骗取钱财,最后酿成悲剧。
共同女友
8月19日下午,两名男子因打架斗殴被送往医院,其中一名男子因伤势过重正在抢救,伤势较轻的男子也就是伤人的男子叫郑成(化名,文中人名均为化名),被重伤的男子叫李东明(化名,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据伤人男子交代,两人都是澜澜的男友,案发前日澜澜称李东明欠自己钱,要求郑成去帮自己要债,可笑的是,澜澜对李东明说郑成欠自己钱,这不是明摆着让两人相互扭打?
错误的爱情观
24岁的澜澜因为过于依赖金钱,将自己的身躯变成了换钱的工具,利用自己的美貌“招贤纳士”。
李东明是澜澜招贤纳士的第一位,起初二人只是普通的金钱和关系交易,慢慢地时间长了两人发展成了男女朋友。
都说没有感情基础的搞对象是不会有以后的,澜澜和李东明在一起单纯是为了李东明的钱,而李东明则单纯的是为了发泄自己的欲望。
就这样错误的爱情观在澜澜的心中埋下了罪恶的种子。
资金不够再添新人
随着澜澜和李东明的交往时间越来越长,澜澜不再等李东明给钱而是主动找李东明要钱。
最后以借钱的名义从李东明那里要来了几千块钱,而澜澜仍不满足,于是开始拓展自己的资金链条。
澜澜又以身换钱与郑成发展了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取得郑成的信任后,澜澜找郑成借取几千块钱还给了李东明。
贪念太重陷入深渊
澜澜意识到这样借来借去没有一分钱属于自己,虽然只能满足一时之念,但终究达不到自己目的,于是澜澜又再次向李东明和郑成借取钱财。
思想控制,教唆他人伤害
一个月过去了郑成看澜澜没有还钱的意思便主动要账,却被澜澜告知李东明欠钱不还,若想要钱自己去找李东明理论。
而李东明隔天也找澜澜要钱,澜澜又以同样的方式告知其郑成欠钱不还。
李东明和郑成两个素不相识的人一见面就因还钱的事情吵了起来,在一旁看戏的澜澜却十分悠闲。
澜澜本想让这两人相互教训一下其中一个破财消灾,却没成想郑成下手太重直接将李东明打致重伤。
那天澜澜的两位“男友”在澜澜的撮合下在一处空地见面,被指责的二人一时间也分不清楚到底谁欠了钱,只见郑成先发起了攻势,由于力气的悬殊李东明被打骨折送往医院。
随后没拿到钱财的郑成打电话报了警,在审讯室里澜澜交代了这闹剧的一切。
律师观点
年轻人想法多是好事,但是将想法变成谋钱歪点子则是不法之事。
本案中澜澜为钱财出卖身体不知悔改,反而利用李东明和郑成的关系谋钱时在中谋取取利润。
以至于教唆他人出手伤人,澜澜的行为已经涉嫌教唆他人故意伤人,教唆犯罪的量刑是结合具体被教唆人实施的犯罪情节而定,如果教唆他人故意伤害罪,则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教唆他人实施什么犯罪,就以什么罪名论处,而胁从他人犯罪的,只能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论处,不再以教唆的内容实行数罪并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而郑成也因为将李东明重伤被依法起诉。
爱情是生活的一种方式,并不是谋钱谋财的工具,说直白一些澜澜的行为与诈骗无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最高会被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钱财固然好,但合理合法取得的钱财才用之有理,对于澜澜这类刚入社会的年轻人来说,教育才是重中之重的,要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才能更好的服务社会,远离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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