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一方裸聊是否可以作为离婚的理由?由丈夫或妻子裸聊引发的离婚案例分析
“都什么年代了还有人L聊?”每次有人L聊被诈骗上热搜,就会有不少人蹦出这么一个疑问,其实无非就是好奇心、好S心驱使罢了,这“两颗心”不消灭,L聊就不会停止,但是L聊的危害很大,除了上面说到的可能会遇到诈骗以外,沉迷于L聊对于身心发展也没有积极作用,而且还会让婚姻出现裂缝。
这时候就有另一个问题了,如果另一半深陷L聊无法自拔,自己觉得恶心想要离婚,能不能成功离婚?法律规定和法院认知对于这类事件有什么规定,又是什么态度?
有意思且令人深思的是,同样是两个因为另一半L聊于是起诉离婚的案例,却有着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
丈夫发现妻子L聊截图,深感欺骗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判离;丈夫在房间网聊不准妻子进去,妻子起疑后放录音笔偷听,当场崩溃,其后妻子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驳回。
是什么导致了这个截然不同的结果?
案例一:准许离婚
曾先生通过相亲认识了唐女士,曾先生觉得唐女士长相不错,人也开朗活泼善于交谈,于是就和她交往并且结婚,但是婚后的生活却难以调和,郑女士在广州务工,唐女士在深圳,他们又都不想去对方的城市,只能两地分居。
从一开始就没有感情基础,婚后又没有时间培养,偶尔几次见面又都总是有各种不满意,还都是不愿意低下头将就对方的人,所以总是吵架。
不过吵归吵,曾先生却依然没有想过要离婚,也一直恪守丈夫的本分,不拈花惹草,也不和别人眉来眼去,结果唐女士却给了他一次重击。
曾先生在使用唐女士的电脑时,居然看到了唐女士和别人的L聊截图,被背叛的愤怒和羞恼,让曾先生无法忍受,曾先生于是起诉离婚。
法院一开始做了调解,调解后,唐女士承认了错误,也愿意回归家庭,于是双方和好。
然而唐女士死性不改、故态复萌,依然和人L聊不止,曾先生再次起诉离婚,2014年法院判离。
案例二:起诉驳回
王女士和丈夫张先生结婚已经7年,有一个儿子,两人的感情其实还不错,婚姻生活也很平静,不过结婚以后张先生经常出差。
一开始张先生每次出差都是10天左右,然后在家呆4天,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张先生在家的天数越来越短,回家以后还以自己的作息和他们不一样为由,和王女士分房睡,一个人窝在一个卧室,也不准王女士和儿子进去。
王女士怀疑张先生是出轨了,每次都趁着张先生回家的时候找证据,发现他经常一个人在卧室打电话,就在张先生酒后猜测出张先生手机密码,然后看到了一些合影、住宿记录、手机录像,她又在张先生的卧室放置了录音笔,一共放了七天。
前6天都没有什么内容,但是第七天,王女士惊骇地发现,自己听见了丈夫和陌生女性L聊的声音,那一刻拿着录音笔的王女士崩溃了,她觉得自己好像是拿到了什么细菌,恨不能把录音笔扔掉,但是她还是忍住了,之后以丈夫出轨、家暴、酗酒为由提出离婚。
但是法院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家暴、酗酒这两件事,王女士都没有相关证据,出轨则因为证据侵犯隐私,因此无效,所以不能证明王女士和张先生感情破裂,2019年法院驳回王女士诉讼请求。
案例一和案例二的区别:
对于为什么两个案例的结果不一样,相信从上面的叙述中,大家应该有所了解:
1. 有无感情基础:案例一中这对夫妻没有,案例二中这对夫妻有;
2. 证据是否充分,是否有效:案例一中的丈夫是无意间在妻子的电脑上看到的L聊截图,这个证据很充分且有效;但是案例二中的妻子是通过猜中对方的手机密码进而摄录的聊天记录和视频,在分房睡的情况下进去对方房间偷偷放的录音笔,这种行为假如不是夫妻,那么告侵犯隐私权是一告一个准,加上有没有其他证据,所以证据不充分且无效。
以上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人民法院审理该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民事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五条指出相关审判人员需要对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进行审核认定,不合法、非真实、无关联则为无效证据。
所以其实丈夫或妻子L聊,作为单一的理由,并不能被判离婚,想要离婚,需要证明感情破裂,需要有证据证明有以上第三十二条出现的情形。
不过也不用觉得灰心丧气,第一次不判离,之后再起诉,判离的可能性就会增加,如果实在不行就尝试以感情不和为理由分居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