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山东女子为留住大款情夫,骗10岁女童供其侵害,最终酿悲剧
古话说“人不为己天诛地灭。”自私是人的本性,是人都会有私心的,如果这种自私是适当的,无可厚非。但是自私超过一个限度,那就会把人推进深渊。在《法句经》里面有这么一句“那些将自己的幸福建筑在别人痛苦之上的人们,注定要被仇恨的锁链锁住,而且绝不可能挣脱那些锁链。”这种为了自己利益伤害他人的人,最终一定会自食恶果。
来自山东胶州的女子黄珍(化名)就是这样一个自私自利的小人,她为了自己的一己之私,祸害了一个年仅10岁的女童,最终她也为自己的行为付出惨痛的代价。黄某原本是一个家庭妇女,丈夫对她疼爱有加,但她还是不满足,思想产生了偏差。她在网上认识了一个北京的男子孙某,两人在网上聊的热火朝天,孙某不仅非常健谈,还是一个富豪。
黄珍跟孙某在网上交流一段时间之后,内心就开始蠢蠢欲动,她主动跟孙某提出了线下见面的要求,一般的男人都不会拒绝主动的女人。黄珍以去北京打工的理由离开了胶州去到北京找她心心念念的孙某。两人见面之后,从孙某的穿着打扮以及他开的车就可以看出他确实是一个大款,这让黄珍心动不已。
因此两人初次见面就在宾馆春风一度,完事之后,两人还确认了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在两人交往期间,孙某出手相当阔绰,不仅会黄珍买买买,还经常带着她到处吃喝玩乐,黄珍彻底陷入这段畸形的恋情当中。黄珍还沉浸在感情的甜蜜中时,孙某已经对她产生了厌倦,两人交往不到一年的时间,孙某就向黄珍提出了分手。
黄某怎么会愿意失去孙某这个大款,更何况她对孙某已经产生了感情,于是她便苦苦哀求孙某。虽然孙某答应不分手,但跟黄珍提出了一个非常无耻的要求。孙某表示如果黄珍给他找一个10岁的女孩,黄珍就可以继续待在他身边。这样伤天害理,厚颜无耻的要求,正常人听到肯定都会义正言辞地拒绝,毕竟这样的事情不仅是违背道德还是违法犯罪的行为。
黄珍可能骨子里就是一个极度自私的人,为了留住孙某这个大款,她答应了这个荒唐至极的要求。为了完成这个“任务”,她制定了一个完美的计划,她将自己伪装成北京一家报社的记者,还给自己取了一个假名字“王红”。她可能觉得城市的小孩防备心比较高,因此她便把目光放到了偏僻一点的农村。
2004年11月,她去了安徽颍上县的一个偏僻村庄,在这里观察了好几天。27日实施了她的歹毒的计划,这天早上她在一所小学附近,拦住了一个名叫小美的女孩。对着这个天真无邪的小女孩说“小朋友,阿姨是北京一家报社的记者,我们报社现在在举办一场活动,如果你愿意参加,就可以免费去北京旅游,而且还可以获得奖金。”
小美一个才10岁的女孩,哪里知道人性的险恶?她听到可以去城里玩,还有钱拿,兴奋不已,没有任何的犹豫就跟着黄珍走了。在路上黄珍给了小美一瓶饮料,小美喝完这瓶饮料之后就昏昏欲睡过去。随后,黄珍带着昏睡的小美去找了在南京一家宾馆等待的孙某。小美苏醒过来之后,只觉得自己的下体十分疼痛,而且还在流血,小美被吓得痛哭流涕。
小美的哭声并没有唤醒黄珍的良知,她直接给哭得楚楚可怜的小美灌了她事先准备的饮料,然后将再次昏迷的小美送上前往安徽的火车。小美醒来以后,通过列车乘务员的帮助与自己的亲生父母取得了联系。小美回家之后,失踪了两天一夜的她怕父母责骂,她没将自己的遭遇讲出来,只是随便编了一个谎言。
但小美的身体却无法撒谎,在这之后她的下体时常流血,母亲一开始还以为是孩子变成了大人,但好多天过去小美的症状都不见好转,母亲觉得不对劲便带着小美去医院做了检查,从医生那里得知了小美的遭遇,母亲伤心欲绝。小美也知道事情已经瞒不住,于是便向父母说出了事情的真相,随后小美的父母便带着小美去了南京报案。
警方依据小美提供的证据,很快便查到了事发宾馆的相关信息,警方通过宾馆的监控录像等资料找到了罪魁祸首的黄珍。没多久黄珍就被警方逮捕归案,警方对她进行审问的时候,她还在替孙某遮掩,后来在警方的多次警告下,才将孙某供出。没多久孙某也被警方逮捕入狱。两人如实交代了他们一起合谋侵害小美的犯罪事实。
虽然对小美实施具体伤害的人是孙某,但黄某是整个事件的谋划人,因此两人可以认定为共同犯罪,他们两人的行为为侵害结果起了决定性的作用。其次在责任层面,共同犯罪与单个人犯罪没有区别,因此两人都可以认定为QJ罪。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QJ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QJ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Y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QJ论,从重处罚。依法应当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小美才10岁,符合这一从重的情节,因此等待黄珍与孙某两人的必将是法律的严惩,法院没有公布两人的刑罚结果,相信法院会给出一个公正的审判,还受害者一个公道。黄珍为了一己之私,便做出这么惨无人道的事情,想知道同样身为女性,她如何下得了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