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一女子参加同学聚会,酒后答应荒唐请求,自食恶果追悔莫及
同学一场,便有着同窗情谊,而情是人生中必不可缺的一部分,但人的情感却又是复杂的,这也就使得一场同学聚会后,容易出点事。
张女士就在初中同学的热情邀请下参加了一场聚会,时隔几十年再相聚,大家确实都有着很大的变化,有人谈论自己的事业,有人谈论家庭和孩子,话题不少,氛围很快就活跃起来,张女士也有些高兴,喝了不少酒。
这些年,张女士经历了升学、工作、结婚、抚养孩子等事情,日子过得并不轻松,尤其是张女士的丈夫早早离开了人世,之后张女士,独自抚养孩子,没有选择再嫁,家庭的重担便是压在了张女士的身上。
张女士习惯了为生活操劳,但神经却是紧绷的,所以在这场聚会上,因为气氛的活跃,也不是人人都爱攀比,张女士感到了片刻的放松。聚会结束时,张女士因为饮酒过量已经醉了,张女士本想着等缓缓再回去,不过一名男子走了过来,装作好心地表示可以送她回去。
其实在聚会上,张女士与该名男子并没有什么交流,还是男子主动告诉了张女士他的名字——王某,王某与张女士同校但不同届,不过张女士心想既然是同校,那也是有一份情谊的,便没有多想,跟着这人走了。
然而第二天,张女士却是在酒店的房间内醒了过来,身边还躺着王某。这样的情况令张女士十分惊讶,如果张女士在这时候选择报警,王某很可能因为涉嫌QJ罪而被法院判刑。
在司法实践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不应只从表面上看妇女有无反抗、拒绝的表示,还应考虑妇女是否能够反抗、是否知道反抗、是否敢于反抗等情况。
在该起事件中,张女士是处于醉酒的状态,性反抗能力削弱,且存在不知道反抗的情形,王某的做法是趁人之危,是能被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
不过王某却向张女士提出了一个荒唐的请求,但他并不是请求张女士别报警,而是对张女士说自己想要个儿子。如果张女士能满足他的这个愿望,他愿意送张女士一套房,还有公积金里的6万元。
人性是经不起钱财的考验的,一套房和6万元对张女士的诱惑很大,因此张女士答应了。据张女士事后所述,当时她同意去做了试管婴儿,为此还花费了两年的时间才怀上王某的儿子,但当儿子出来后,王某却没有当即兑现承诺。
王某的态度发生了变化,先是以单位的原因为由把孩子落户到了其兄长的户口上,但孩子长到8岁时,其实都是张女士在抚养。时间长了,张女士便认为自己受到了王某的欺骗,但她并不甘心,因此去找了王某的母亲,也就是孩子的奶奶。
然而孩子虽然被接走了,但王某直接不再理会张女士,即使张女士找到了王某的单位,强行见到了王某,却是遭到了王某的暴打,张女士便又只好找了媒体曝光,要求王某兑现承受。
不过这事就算是闹到了法院,张女士也难以如愿以偿,如果王某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出轨了张女士,让张女士生下了他的孩子,实际是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违反了公序良俗,是对合法婚姻关系的伤害,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根据民法典第八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因此哪怕王某与张女士就此事签订了协议,该协议也不具有法律效力,张女士无法请求判决王某把房子和6万元给她。
不过考虑到孩子是王某的非婚生子,根据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张女士独自抚养了孩子八年,王某未支付任何抚养费,考虑到张女士的实际情况,以及具体案情,法院可能会酌情让王某支付给张女士一些抚养费。
另外,如果由王某抚养孩子,张女士是享有探望权的,除非有证据证明张女士探望这个孩子对孩子的身心健康不利,那么法院会依法中止探望。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到头来,张女士白白给王某生下了一个儿子,自己却一无所得,对此,张女士追悔莫及,如果早知是这样的结果,她一定不会去参加同学聚会,就算去参加了同学聚会,也不可能答应王某的请求。
而且张女士也没法再状告王某QJ,只能自食恶果,将此事当成一个教训,并且她还有一个孩子要养,只希望张女士能早日走出这事的阴影,避免再上当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