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辽宁一男子强行拍下女教师照片,要挟以后听话,结局很悲催
《楚辞·离骚》:“众皆竞进以贪婪兮,凭不猒乎求索。” 王逸(东汉著名文学家)注:“爱财曰贪,爱食曰婪。”另外,《孟子·告子上》中讲到:“食色,性也。”
其实从种种言论便可看出,从古至今,权利与义务都是同时出现的,而一味追求权利,不愿履行义务,便是放纵了内心的欲望,超出了可控的范围,最终引发不幸。在当今社会,就常有人说贪婪、好色都是不可取的。
2007年,辽宁本溪市就发生了这样一桩刑事案件。据死者张某某的朋友所述,10月29日晚,他们一行人在KTV唱歌喝酒,结束时,一名打扮时尚的年轻女子在门口突然撞到了张某某,两人都摔到了地上,不过年轻女子很快就爬起来走了。
而张某某从地上站起来时发现有枚非常漂亮的戒指掉落在了自己的身上,他们看到后还起哄能卖不少钱,但张某某认为这戒指是那年轻女子掉落的,应当归还给她,于是便追了出去。
经调查,警方找到了那名年轻女子——李某,李某告诉警方,张某某根本不怀好意,那天她在外喝了不少酒,确实在KTV门口撞倒了一人,但没细看,起来后就想着打车回去,不过她喝得太多了,结果在路边醉倒了。
醒来时,发现张某某就躺在自己的身边,两人之间究竟发生了什么?不言而喻。张某某恐吓她,拿着手机表示拍下了她的不雅照,如果她敢报警,就把照片散布到学校里,让她身败名裂。
李某是学校里的一名女教师,确实重视自己的声誉,也不想让这样的事情影响到自己的职业生涯,但李某否认自己杀害了张某某,称她在事后曾多次联系过张某某,愿意花重金把照片买回来,不过张某某太过贪婪了,给出的价钱远超李某的预算,而且张某某多次以照片要挟,让她以后听话,令其十分愤恨,但她确实没想过杀害张某某。
不过11月9日,张某某的尸体被发现在郊外的荒山上,经过现场勘验以及走访调查,调取10月29日当晚的监控视频录像,警方初步确认李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只是还缺乏关键性的线索。
难道李某真因为照片的事情而残忍杀害了张某某?警方以李某的人际关系作为突破口,试图找到案件的关键性线索。结果也表明,警方的侦查方向是正确的,据李某的男友交代,李某并非一名道德高尚的女教师,常常利用职务之便向学生索要钱财,只要学生给她钱,就能在一些重大比赛中拿奖。
李某有一个口红形状的U盘,那里面载有她收取钱财的所有往来记录,李某通常都带在身上,但这年11月份,李某却明显表现出了忐忑的情绪,应该是与U盘有关。
巧的是,警方在张某某的住处找到了一个口红形状的U盘,与李某男友所述的一致,至此,案件的真相浮出了水面。
在公安机关内,李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其实李某并不怕张某某用照片要挟她,她了解过相关的法律知识,知道张某某的行为是犯罪,只要她把证据保存好,就能把张某某送进监狱,也不会影响到自己的职业发展。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犯敲诈勒索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犯QJ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然而让李某意外的是,张某某拿到了自己随身保管的U盘,并且查看了里面的内容,还进行了拷贝,以此要挟她以后听话。李某被张某某握住了把柄,心中感到十分恐慌,也生出了极大的恨意,认为只有杀人灭口,才能避免此事败露。
于是李某将张某某约到了郊外的一处荒废老宅,张某某以为自己能够对李某为所欲为,没成想李某早已准备好了锤子,乘其不备砸向了他的头,使得张某某失去了反抗能力,继而遇害。
但法网恢恢,李某一开始认为无人去荒山,结果没几天,张某某的尸体就被人发现了,后来李某又觉得只要自己咬死不承认,警方缺乏直接的证据,就不能定她的罪,结果警方却找到了U盘,李某的心理防线被彻底攻破,知道自己的犯罪行为彻底瞒不住了。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犯故意杀人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本案中,张某某的行为在起因上虽然存在过错,但也不能忽视李某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钱财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从而构成的犯罪。
被告人李某为了防止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败露,从而非法剥夺被害人张某某的生命,犯罪动机是卑劣的,犯罪情节严重,影响十分恶劣,因此法院审理该案后,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了李某死刑。
所谓贪心不足蛇吞象,如果李某没有那么多贪心,任教期间行事磊落,也不可能遭人威胁,做出极端的行为,如果张某某不贪色,也不可能让自己陷入不幸,就此丧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