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女主播案回顾:拍600部不雅视频,获利百万,内容不堪入目
歌舞厅是娱乐场所,而娱乐带给众人的印象通常是放纵,不克制内心的欲望,容易游走在灰色地带,在汉语中,词组“酒色”便暗含贬义,但我国《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卖淫、嫖娼。
互联网也非法外之地,虽然互联网内容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但多数互联网用户上网冲浪的目的是为了休闲娱乐,有调查数据显示,“休闲娱乐”的所占百分比为37.9%,位列第一,在这其中,又有无数人涌入主播、网红的行列,渴望名与利。
不少人都听说过,网络主播收入高,因为只要流量高,便能接广告,即使接不到广告,靠观众打赏也能赚到不少,根据《2020年中国网络表演(直播)行业发展报告》的数据显示,截止于2020年年底,我国直播用户规模已达到6.17亿,全行业网络主播账号累计超过1.3亿。
但从该数据,可了解到两个主要内容:一是网络主播的门槛低,二是竞争激烈,尽管有不少人一夜走红,甚至实现了“一夜暴富”的追求,但在几亿的数据中,实际又是占极少数的,而那些追逐巨大利益的主播无法通过正当的途径实现变现的目的,结果剑走偏锋,走上了不法之路。
今天就来讲讲“广西女主播案”,犯罪嫌疑人廖某在毕业后同样面临了“高不成低不就”的处境,廖某不愿从事薪资低但工作内容简单的工作,也不愿从事工作内容繁重但薪资较高的工作,因此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廖某是待在家里刷短视频以及看直播打发时间。
而看到主播们获得了许多观众的点赞和打赏,廖某认为这份“工作”轻松,并且赚的钱也多,想着自己也长得不赖,于是便开设了直播账号,加入了网络主播的行列,也的确因为身材苗条、长相漂亮、声音甜美,收获了一大波男粉丝。
但距离“流量变现”还有段距离,而且互联网用户众多,素质层次不齐,只因为女主播长得漂亮而给予关注的男观众不在少数。如果女主播没有多高的文化素养,在直播间讲荤段子的观众就只会更多,但廖某并不在乎,为了博得关注,获取流量,直播时廖某穿得衣服越来越淡薄,也因此吸引了许多无底线的“粉丝”。
或许在一开始,廖某也曾挣扎过,她清楚这样的行为是不妥的,甚至触犯了法律,但她觉得有利可图,为了获取巨额利益,廖某的表演也越来越胆大,到后来,已经发展到了给钱就发尺度大的“小视频”,愿意满足男观众的L聊要求,甚至线下见面。
至2021年案发时,廖某已拍摄600部视频,获利百万,传上网内容不堪入目。不过打赏所得,平台会分走大部分,到廖某之手的仅有十分之一,非法获利约15万元。
而在该案中,廖某贩卖Y秽视频牟利的行为已涉嫌传播Y秽物品牟利罪,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文化出版物品的管理秩序和社会的善良风俗,因此该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Y秽物品,根据刑法第367条第1款规定:“本法所称Y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X行为或者L骨宣扬色情的诲Y性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Y秽物品。”
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 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网恢恢,廖某没有坚守底线,为追逐名利而走上了不法之路,因金钱而迷失自我,心存侥幸,到头来也只是短暂的享受,最终还是要为自己的犯罪行为负上法律责任,代价是沉重的。
并且廖某的这些行为,对纯洁的互联网环境造成了破坏,影响是恶劣的。此外,廖某所拍摄的视频一旦在网络上流传过,也容易被其他不法分子所利用,造成恶性传播,毒害互联网用户,包括未成年人。
最后,根据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明确指出,对存在违法违规营利行为的网络直播发布者,以及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纵容、帮助网络直播发布者开展违法违规营利行为的网络直播平台,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纵容犯罪行为的网络平台,同样是为了获取巨额利益,是网络直播行业乱象丛生的根源之一,所以不止要对进行违法犯罪行为的网络主播予以严惩,还要把背后的网络直播平台连根拔起,从根源上解决问题,给广大互联网用户提供良好的网络环境。
虽然工作是为了获取收入,但我国有句话说的是“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尽管所有人都能成为君子,但什么事情该做什么事情不该做,心中还是要有把秤,避免让自己走上一条岔路,短暂的享受后,却有可能面临难以承受的代价,在该案中,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廖某的犯罪情节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