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广东少女被货车碾压身亡,司机驾车逃离现场,为何被判无罪
15岁的花季少女在上学途中殒命,其母悲痛不已,握着女儿的手嚎啕不哭,看到民警赶来后,便请求民警一定要抓住肇事司机。而从围观群众的口中获知,大货车与摩托车发生了碰撞,少女不幸惨遭货车碾压,但事发后货车司机并没有停下车辆,开车逃离了现场。
另外,拨打报警电话的梁先生是行驶在货车以及摩托车后面的车辆的司机,其车内的行车记录仪清晰拍摄下了事发经过。
因此这起发生在2019年3月30日广东珠海的交通事故,一开始是被定为肇事逃逸案件。肇事逃逸则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符合法定构成要件的交通肇事逃逸行为触犯的是交通肇事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可想而知,网上对于肇事司机也是讨伐声一片,但警方经过缜密的调查,却发现事情的真相并不如群众所看到的那么简单。
其实事发后不久,货车司机潘某就先后接到了工友以及弟弟的电话,都说他撞人了,但潘某却并不知道自己撞人了,在哪撞了人?
潘某是广西人,与妻子离婚后便想着跟弟弟一块干运输,货车都还是借钱买的。这天,因为横琴区某工地需要一车泥土,潘某便开着车过去了,而熟悉重型货车的人应该清楚,货车的视觉盲区不同于小轿车,更不同于摩托车。
潘某早就发现了货车的右前角是明显盲区,为此还专门在货车的右侧车门处贴了“盲区请注意”。
事发一个小时后,警方也找到了潘某,并在他所驾驶的重型货车的右侧车轮上发现明显的剐蹭痕迹,在右后侧的挡泥板上发现了新鲜的喷溅状的血迹。经过酒精测试,则排除了潘某饮酒驾驶的嫌疑。
潘某也承认自己驾驶重型货车经过事发地,通过监控视频,可明显看到事发时重型货车出现了跳动的情况,不过对于自己没有因此停下车进行查看,甚至都没有踩刹车的情况,潘某的解释是经过事发地点时他看到路边不平整,有一个坑,所以他以为是由此造成了颠簸。而且潘某经常在工地中开货车,对货车的颤动已经是习以为常,也就没有引起特别的注意,继续以正常车速行驶。
经调取货车的GPS和沿路的监控视频,可确认潘某在事发后的行为不属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情况,以均速开往自己的目的地,不存在故意走小路规避摄像头的情形,走的都是监控路段。
警方也确认了事发地点的路面情况,确实如潘某所述,有一个长1米、宽55厘米、3厘米深的坑洼处。另外,民警也亲自测试了货车的视觉盲区,证实潘某所言所实。
根据已掌握到的证据,能够证明潘某并不清楚货车与旁边的摩托车发生了交通事故,也不是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排除了肇事逃逸的嫌疑,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然而对于货车司机无罪的情况,痛失爱女的妇女是难以接受的,但在该起事件中,并不能忽视该女子驾驶摩托车时存在的过错,通过视频监控可知,女子驾驶摩托车搭乘着一儿一女,属于超载,除此之外还存在使用假牌照的情形,在直行和右转的车道上强行左转。
据女子所述,因为是周六,她想带着两个孩子去外面吃饭,让孩子们放松一下,便走了那条道,事发前,女子还停下摩托车等了红绿灯,透过后视镜看到后面有辆大货车,但目测距离他们还比较远,绿灯后,女子就想往左边靠点,结果悲剧发生,摩托车上的三人均摔到了地上,最严重的是女子年仅15岁的女儿,不幸丧生。
悲剧的发生,让人十分同情,但在该起事件中,女子驾驶摩托车存在违法行为,且没有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未注意到该路段不能左转,因此在该起事件中应负主要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潘某负次要责任,对此结果,潘某是认可的,并且对于少女不幸死亡的情况,潘某也是深感自责,在保险公司对死者作出赔偿时,潘某还拿出了12万,向死者的家属表示了歉意。
最后,在该起事件中,办案民警也是承受了巨大的压力,但也反映了我国警方侦查案件持严肃、谨慎的态度,并没有受到舆论的影响,还给了潘某一个清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