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山东一小偷被卸掉四肢,连6岁儿子也遭殃,警察:起因是藏獒
2011年4月,山东某农村的一个庄稼汉,在自家果园附近的井里打水,准备浇灌果蔬。但打上来的水比以往都要浑浊,还带着一股臭味,他觉得不太对劲,怀疑是有死老鼠或是死猪被扔在里面了,若真是这样水可就废了。
他赶紧回家拿着工具仔细查看了一番,结果在井里发现了一个麻布袋,他将麻布袋捞上来以后看到上面还有血迹,顿时有种不好的预感,颤着手打开一看,居然是人体残肢,老汉被吓得不轻,一路飞奔跑到派出所去报了警。
尸检结果显示,被老汉捞上来的人体组织,是一个成年男性的,年龄在30岁左右,胸口有一个醒目的“龙”纹身。经过打捞后,警方发现井底还有一个麻袋,里面竟是一个孩子的尸体,年龄约莫6岁左右,一大一小,可见案件性质十分恶劣。
这一大一小是谁?从凶手的凶残的手段来看似乎对死者存在强烈的恨意,到底是怎样的恩怨,让他连孩子都不放过?
警方走访了案发地附近的村庄,并没有符合死者特征的人失踪,死者的身份无法确定,下一步侦查就难以推进,就在刑警们一筹莫展的时候,当地派出所的民警想起自己曾处理过一桩偷狗案件,当时小偷身上就有一个龙纹身。
这个小偷叫高某,住在离案发地很远的村子,警方赶到高某家时,发现高某和他儿子都不见了,而他们的年龄和身体特征都符合被害人的情况,高家人也在到处寻找他们,为了让信息更准确,警方给高家人做了DNA比对,结果显示被害的正是高家父子,可是谁要害他们呢?
高某离异,带着儿子小安生活,儿子才6岁,性格活泼,结仇的可能性较小,警方主要对高某的人际关系进行了走访,走访过程中发现高某是一个非常爱狗的人,家里养了二三十一条狗,其中有一些还是名贵品种。
据当地村民说,高某喜欢干小偷小摸的事,不过只偷狗,大家虽然都讨厌他,但不至于到要杀他的程度,闹得最厉害的也就汪某家,因为高某偷了汪某最喜爱的藏獒,两人还因此大打出手过。
凶手会是汪某吗?警方循着线索找到了汪家,在汪家发现了高某的摩托,通过高科技手段,警方还发现了血迹,经鉴定属于高某。而汪某和妻子都不在家,电话也联系不上,作案嫌疑很大。
不过警方很快就在汪某亲戚家找到了他们,汪某归案后,承认是自己杀的人。可是他为什么杀人呢,难道就因为那条狗?
从汪某的供述中警方得知起因还真是那条藏獒,大家一时间都沉默了,据汪某交代,他和高某都是爱狗人士,两人也是因为买狗认识,还成为了朋友。后来他花了3000元买了一条母藏獒,把它当宝贝一样到处炫耀,高某也表示过羡慕。
后来那条狗无缘无故丢了,汪某心痛了很久,到处寻找爱犬。他知道高某有偷狗的毛病,特意去高某家看过,果不其然,那条藏獒就在高某家里,当时藏獒还怀着孕,高某对外放话说要把小藏獒卖掉,他更加确信那就是他的狗。
他找高某讨要说法,让他把狗还给自己,高某居然说:“这是我花3000元的,你想要得出3000元。”汪某又气又恨,我的狗,凭什么让我出钱?他趁着高某不在家,直接把狗牵走了。
谁知高某不肯罢休,每天都上门纠缠,那时汪某的妻子已经怀孕,受不得气,结果有一次被高某的胡搅蛮缠气得差点流产,高某还威胁,不还狗,就让他们家不得安宁。
汪某忍无可忍,为了家人的安全,他决定最后和高某商谈一次,若是他冥顽不灵,他就动手除掉他。案发那天,他以商量藏獒的事让他到家里聊聊,高某带了儿子赴宴。
汪某说自己本来没想对孩子下手,特意给了他零花钱,把孩子支走了。席间两人协商无果,起了争执,汪某就按照计划拿出准备的凶器,趁其不备把他杀了,但在处理尸体时被买零食回来的小安撞见,汪某怕罪行暴露,就将小安一起杀害了。
汪某剥夺他人生命,已经触犯了故意杀人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汪某因为邻里纠纷,以残忍的手段杀害小偷高某,还卸掉四肢,连他6岁的儿子也一起遭殃,犯罪性质十分恶劣。虽然高某偷狗也涉嫌违法,存在过错,但汪某可以走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可他却走上了极端,还害了一个无辜的孩子,罪孽深重,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应予以重罚。
虽然案件的结果没有公开,但考虑到他的作案动机、手段和后果,判处死刑的可能是最大的。因为一条狗谋害两条人命,毁了两个家庭,怎一个悲哀了得。
爱狗并不是一件坏事,但汪某和高某都没有做到理智地看待这件事,一个为了养狗而偷狗,一个为了狗杀人,他们都是在这条路上走了极端。可见无论是爱狗还是爱猫,或是其他动植物,都要谨记“天地有则,人事有度,过则殆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