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广西一女子醉倒在酒吧内,被两名男子捡尸,最终酿成悲剧
高尔基曾说:“每一次克制自己,就意味着比以前更强大了。”生活中有喜有悲,人们需要发泄情绪的渠道,有的人选择在无人的街道上大哭一场,而大部分人选择借酒消愁。
可不管是哪一种,若是不加节制,势必会惹来祸端。广西玉林一名叫小兰的女子就因为深夜醉酒遭遇了人生至暗时刻,还差点性命不保,那一夜她到底经历了什么?
2019年5月15日晚,年轻漂亮的小兰因为工作和感情上的烦心事,独自一人去酒吧买醉。在许多年轻人看来酒吧是失意人的天堂,那轰隆作响的狂乱节奏和尽情摇摆的人群似乎能让人短暂的忘却烦恼,可喧嚣过后,愁绪还是会涌上心头。
小兰和大多数人一样,希望用酒精麻痹自己的神经,于是一杯接着一杯,到了深夜已经烂醉如泥。酒吧里鱼龙混杂,甚至可以称得上是犯罪的温床。
许多WS大叔和心怀叵测的年轻人专门在酒吧里“捡尸”,颜某和梁某便是其二。他们在酒吧里物色目标,刚好看到醉醺醺的小兰,便起了邪念。
酒吧的管理是混乱的,两人装作小兰的朋友,和她打招呼,又呼喊了几句,确认小兰意识不清后,便明目张胆地带她离开了。
两人架着小兰,一路把她运回了他们的出租屋,欲对她行不轨之事。也许是因为路上的颠簸,小兰的酒意醒了不少,发现自己身处险境时,她大惊失色,拼命反抗。
颜某见她强烈拒绝,恼羞成怒,竟然对她采取暴力手段,不停地殴打小兰,小兰差点以为自己要命丧于此。梁某见小兰被打得站不起来,怕闹出人命,这才劝颜某停手。
但颜某不甘心一点收获也没有,于是拿着木棍逼问向某W信和支某宝的密码,让她转账到自己的手机上。不过小兰的存款早就花光了,手机银行里根本转不出钱。
颜某气急败坏,在她手提包里翻找,包里仅有400元现金,什么贵重物品都没有。颜某大抵没想到看上去光鲜亮丽的她,也是艰难讨生活的人,不过他并没有怜悯之心,为了发泄怒火,他再次殴打了小兰。
直到凌晨5点,待颜某和梁某都睡下之后,她才艰难地从地上爬起来,凭着强烈的求生欲悄悄逃出了出租屋,随后立即去了附近的派出所报警。警方采集了相关证据后,将她送到医院治疗,经鉴定她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在司法鉴定中,轻微伤是指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比如: 手、足骨骨折等。
虽然根据鉴定标准小兰是轻微伤,但实际上小兰的伤情不是磕破点皮那么简单。而且若不是她机智脱险,她可能要面临生命危险,因为歹徒中有一个是穷凶极恶的累犯,这种人对法律和生命缺乏敬畏,什么事都做得出来。
这个人就是殴打小兰的颜某,经警方调查,颜某是一个游手好闲的混混,没有正当职业,靠小偷小摸为生。他曾两次因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可见他在牢狱中并未潜心悔改,也没有真正融入社会生活,依旧作奸犯科。
颜某和梁某在酒吧“捡尸”,欲对小兰实施QJ行为,涉嫌QJ罪,但遭到小兰强烈抵抗后放弃了犯罪,根据《刑法》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颜某和梁某没有因QF行为对小兰造成严重损害,所以QJ罪可以免除处罚。但两人由QJ转化为抢劫,采用暴力胁迫手段,非法占有小兰的财物,已经构成抢劫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或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等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颜某和梁某虽然抢劫的数额不大,但期间实施暴力行为,对受害人身心造成了严重损害,量刑将会在3年以上。
依照《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颜某属于累犯,量刑将会从重,因此法院判处他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而梁某虽然也参与了抢劫,并分得200元赃款,但主要实施犯罪行为的是颜某,梁某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最后法院判处梁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两个歹徒被关进了监狱,但能否洗心革面还未知。这个案件也再次给人们以警醒,不管是女性还是男性,醉酒无疑是将自己的弱点交给别人拿捏,若是小兰没有机敏应对,或是碰上更凶恶的歹徒,就不是受伤而是要命了。
喝酒不是原罪,但无论何时,学会克制,才能把安全掌握在自己手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