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小孩抚养费标准及支付方式怎么写
抚养费应当由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构成。 离婚当事人最关心的子女抚养费数量问题。 这不仅关系到孩子将来能否健康成长,也关系到养育孩子的一方自身的生活质量。 请向律师编辑介绍并阅读抚养费标准的负担方法。
在离婚案件中,除子女长大成人或不能生育外,当事人很少能自愿达成子女抚养费并协商离婚。 相反离婚案件因当事人双方不能达成这方面的协议而被诉诸法院,法院就子女抚养问题作出判决的占很大一部分。 无论是自愿还是不能协商,父母都非常关注子女抚养费数量的确定、支付方式和将来能否变更。
在具体实践中,确定子女抚养费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儿童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承受能力
3、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根据社会分工的不同,当事人的工作情况也不同。 从有无固定收入来看,可以分为以下类型。
1、有一定收入的,抚养费数量一般可按照收入的20%-30%计算。 承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的,可以适当提高比例,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 在这里,工资总额应该包括工资、比较固定的奖金等。 不能只根据工资的金额来确定总额。 有虚报、谎报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确定数量。
2、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数量可按当年收入或同级年均收入计算,比例与第一点相同。 这是全国各地法院多以本省市交警部门公布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参照标准》确定的年均收入、年均生活费为依据。
3、有特殊情况时,如私营企业主,如子女残疾,应适当考虑增加或减少儿童的实际生活需要为准。
抚养费数量决定后,是否涉及如何履行的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采用以下三种方法:
一.一次性付款
对于这种支付方式,也有人认为应该谨慎使用,但由于目前人民经济收入显著增长,调动频繁,也考虑到了法院的执行效率; 如果法院认为离婚涉及孩子的抚养费,大多数情况下都采用这种方式。 而且,这种方式为大多数缔约方所接受。
二.定期发放和物品交涉
定期发放一般按月、季度或年进行,物品上的交涉多适用于失踪者。
一次性给付或物品折扣一般以十八岁为底线,具体数为月或年抚养费乘以抚养子女十八岁,计算总数为一次性给付完毕。
子女抚养费发生法律效力后,因生活存在变动性,致使父母经济状况抚养能力及社会实际生活水平发生变化的,可以要求增加、减少或者免除抚养费; 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事由如下
1、抚养费不足以维持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2、由于孩子生病、上学等原因,实际需求已经超过了预定额度。
上述理由发生后,不抚养孩子的一方,在不增加费用的情况下由抚养方承担,显然是不公平的。 当然,无论生活费、教育费,都要从实际出发,涉及数量较多的,必须由双方协商确定,否则,由决策方个人承担。 现在引人注目的是选择学校费用。 就像农村的孩子送去贵族学校学习一样。 一次支付5万元、10万元,双方必须协商如何承担费用。
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削减和免除,主要是赡养人支付能力下降和经济收入减少,这些情况是子女未满18岁就已经有劳动收入,需要靠自己的劳动收入维持自己的生活所必需的。 目前,在实践中,由于多为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变更一般以增加占绝大多数。
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这是不可避免的。 如果有不明白的地方,建议咨询律师网站的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