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司法局:关于侵占罪的认定,不考虑数额,怎样认定侵占罪
前提条件
“合法持有他人财产”是侵占罪的前提。“合法持有他人财产”既说明了持有物的范畴,也说明了持有行为的法律性质。
用合法的方式照顾别人的财产
也就是说,财产所有人和保管人以合法的方式将财产的占有转移给行为人,行为人代表他“保管”财产,即“占有”财产。法律和事实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比如你受他人委托购买物品,合法持有他人财产,因为民法上的“无因管理”,所以可以合法持有他人财产。这里的委托关系不一定要有合同。根据日常生活的规则,事实上,
合法持有他人遗忘的东西和埋藏的物品
将他人遗忘物、埋藏物视为非法存在的,是侵占罪的另一种类型。这里需要讨论的是遗忘物和遗失物有没有区别,怎么区别?侵占遗失物是否构成侵占罪?应该说遗忘物和遗失物是有一定区别的:在前一种情况下,一旦失主回忆起来,更容易发现或者知道损失的大致范围,财产一般不会完全脱离失主的控制范围;后者则不同,即物主或持有人因过失在某处不小心丢失了财物,很难回忆起是在哪里丢失的,也很难找回,即财物失控。但是,遗忘物和遗失物有一个共同的本质——两个财产所有人都无意中失去了对财产的控制。另一方面,根据财产所有人或持有人的主观心态来界定遗忘物和遗失物,在司法实践中意义不大。总之,虽然可以承认遗失物与遗忘物不同,但两者基于本质上的共性,都可以成为侵占罪的客体。例如,在财产丢失的情况下,权利人可能不知道他的财产何时、何地和如何丢失。在这种情况下,很难要求提货人退货。因此,很难确定拾得人是否构成侵占罪(从刑事诉讼角度),但不能排除找到拾得人并要求其返还的可能性。此时,拾得人拒绝返还的,当然可以构成侵占罪。
持有他人财产的法律评价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保管他人财产”或“持有他人遗忘物、埋藏物”均为合法持有。如果是非法持有,就不存在挪用的前提。如果甲方要向国家工作人员乙行贿,将财产委托给丙,但丙拿走了全部财产,丙能否成立侵占罪?由于甲方委托丙方保管财产是违法的,丙方与该财产不存在合法的持有关系,甲方无权返还该财产,侵占罪所保护的合法利益不是占有而是所有权,不应成立侵占罪。当然,如果侵占罪不成立,并不意味着C可以自动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由于该财产事实上是非法的,是赃款,应依法没收。行为人为自己占有赃物而拒绝返还的,应当认定为隐匿赃物或者销售赃物罪,但不应当认定为侵占罪。因为不存在合法的委托关系,所以行为人不属于合法占有。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财产的所有权。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埋藏物。所谓他人委托自己保管的财产,是指受他人委托或者按照合同或者有关规定为他人收集、管理的财产。所谓他人遗忘物,是指因遗忘而本应带走而未带走的财物,如购物时遗忘在柜台上的东西,在他人家中玩耍时遗忘在他人家中的东西,乘坐出租车时遗忘在车内的东西。需要指出的是,遗忘东西不等于失去财产。后者是失主的财产。失去对财产的控制需要很长时间,一般不知道失去的时间和地点。拾荒者通常不知道也找不到失踪的人。而遗忘的东西,则是一个刚刚被暂时遗忘的东西,伪造者失去的控制时间相对较短。一般会很快回忆起遗忘的时间地点,回来找,而拾荒者一般知道伪造者是谁。遗忘物也不同于抛弃物,抛弃物是物主或保管人不再需要的、基于自己意志处分的财产。埋藏物是指埋藏在地下用于隐藏的东西,如埋在自己院子里的钱、埋在坟墓里的珠宝等。埋藏物不同于地下文物,地下文物年代久远,具有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一般应属于国家所有。总之,无论是为了保管,遗忘的东西,还是埋藏的物品,都必须是他人的财产。这里所谓的他人,只指公民个人,不包括国家或单位。国家或者单位的财产因其他原因受他人委托的,行为人非法占有的,应当构成贪污罪或者侵占罪。他人遗忘的财产虽然可能属于国家或者单位所有,但遗忘行为只是个人行为,他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本质上还是属于被遗忘的人。至于陪葬品,国家和单位一般不埋在地下藏匿,所以不会有本罪意义上的陪葬品。至于这些财产的表现形式,它们可以是多种多样的,既有动产也有不动产;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它可以是合法的东西,也可以是违禁品或赃物;等等。
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数额较大,拒不返还的。
1、有通过合法的、善意的、合法的手段,占有他人财产的行为。这是构成本罪的重要前提,也是本罪区别于其他犯罪的重要特征。如果没有正当的、善意的、合法的手段持有财产是违法的,就不可能构成本罪。合法占有有多种形式,如接受他人馈赠、通过合法交易等。但是,根据刑法规定,本罪的合法占有仅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一)代为保管,包括代为收取和管理自己的财产,如寄存、委托临时保管,代为保管他人未管理的财产;既包括他按照有关规定委托的财产,如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财产,依法应当由其监护人委托的,也包括他按照一定的合同委托的财产,如借款、租赁、委托、托运、运输、合伙、抵押等。但因职务或工作而受自己单位委托的财产不属于本罪。行为人非法占有财物的,不构成本罪,但构成贪污罪或者侵占罪。
(2)捡别人遗忘的东西。
(3)挖掘他人的埋藏物,但这种挖掘不能是非法的。一般应该是善意的偶然获得。如果是违法的,比如盗窃别人埋在坟墓里的财物,或者明知别人埋了东西而故意盗窃,不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以盗窃罪论处。
2.一定是非法为自己拿走别人的财产而拒不归还的行为。所谓占有,是指应当由他人移交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作为自己的财产,以物主为己有,擅自处分、使用、收益。有些人把财产卖给别人,有些人出租、消费、抵消债务、设定抵押供使用,但这种惩罚不能包括故意破坏。这种带有后者的行为,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所谓拒绝返还,是指依照法律和合同规定返还他人的财产
贪污罪拒不返还。如果产权人明确提出返还,且有证据证明属于其所有,行为人仍视而不见,明确表示不予返还;或者虽然说是归还,但未经授权处置后实际上是不可能归还的;或者以谎称财物被盗或者丢失等欺诈手段拒绝返还的;或者将财物从家中带走,拒不归还的;或已被非法处置而拒绝追回或赔偿等。当然,如果行为人最后交出或者返还了财产,或者在他人明确提出返还请求权之前处理了财产,然后作出或者承诺赔偿,即使在他人提出请求权之后,他也擅自处分了财产但是作出了赔偿等。所以他不应该作为这种罪行受到惩罚。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
主观上,本罪必须是故意,即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过失不能构成本罪。要构成本罪,还必须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仅为故意占有而非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故意毁损他人财产、遗忘他人保管的物品或埋藏物,或因代管等费用而要求他人支付返还迟延,或因不慎毁损或灭失等。不能以此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