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假但不能假打,“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人能不能得到法律支持?
前不久,抖音带货超级大网红“疯狂小杨哥”被职业打假人王海盯上了!事情的起因还得从一位消费者聊起。
有位消费者从小杨哥的直播间买了一套绞肉机和破壁机等产品,但收到货回去绞肉时发现,肉根本绞不烂,然后他就用工具把机器拆开了。拆开后发现,两款机器标注的功率和实际功率不符,所以才会出现这样的情况。
这位消费者第一时间联系了客服,但在购买时“退一赔三”的承诺,对方根本不予理会,只接受退货+补偿100元购物券+运费的“赔偿”,他觉得气不过,就选择曝光,直接私下联系了职业打假人王海。
11月12日,王海在多个平台上发声,称疯狂小杨哥的三只羊直播间里,售卖的金正破壁机和绞肉机,均为虚标功率参数。王海表示,已经掌握了充分证据,如小杨哥不公开道歉并退一赔三的话,那么这事儿没完。
据悉,虽然小杨哥本人质疑王海蹭流量,但种种迹象表明,舆论正在朝着王海那边倾斜。一旦坐实,那么小杨哥将要佩服超1亿元,显然这是一笔巨款,因为此前他们刚刚花费1亿购置了一栋楼!
王海面对蹭流量质疑也公开承认,并直言,这样蹭流量是正能量,帮助消费者维权。主播们在享受流量红利的同时,如果不能严格把关商品,那么最终不仅会失去粉丝的支持,甚至会赔的倾家荡产!
那么有一个问题来了,“知假买假”是否属于消费者?
在挑选商品时我们通常会精挑细选,以免选到假货。但有一种人,他们明知商品是假货却大量购买,目的在于借助消法对他们消费者弱势地位的保护,通过援引加倍赔偿的法律规定从中获利,这就是职业打假人。
自职业打假第一人王海开始,有关"职业打假者是否属于消费者"这一问题的讨论持续至今,倘若职业打假人不属于消费者,那么他们自然不能符合消法规定获取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该款规定并未给出消费者的明确定义,但说明了消费者应具备的以下几个条件:
消费的目的应为生活目的而进行的消费,如果消费的目的是用于生产,则不属于消费者范畴、消费者应当是商品或服务的受用者且主要用于个人消费、消费的客体包括商品和服务。
支持职业打假人不属于消费者观点:
知假买假不正义,不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知假买假动机是获利,不是为了生活消费。如果认定知假买假者是消费者,是否“不正义”,应当基于社会正义标准而非个体正义标准加以判断。
支持职业打假人属于消费者观点:
消费动机并不能决定是生活消费还是生产消费,购买消费品时购买者对消费者无告知消费动机或其他动机的义务,销售者也无权要求购买者告知。
目前来说,对职业打假人者是否属于消费者仍有很大争议。职业打假人购买假货后会向商家索赔,索赔不成则与商家对簿公堂,但由于法官对法条的理解不同,在认定消费者身份时着重考量的要素也有所不同,故结果也会大相径庭。
以案释法:通过判决中关于职业打假者是不是消费者
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此类案件也是裁判不一。有法院判决“知假买假”同样适用惩罚性赔偿,有法院则认为,职业打假人并非法律规定的“消费者”,因此不宜适用相关条款,不支持惩罚性赔偿诉求。
2017年4月,职业打假人刘某协同曾某(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工作人员)在北京宏丰聚公司购买了60瓶飞天茅台,货款合计6万元。25日,在公证员的见证下,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对刘某购买的茅台酒进行了鉴定,出具了《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证明表》5份,鉴定结论为“不是我公司生产”。随后,刘某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起诉宏丰聚公司,要求宏丰聚公司返还茅台酒购物款6万元,并赔偿60万元,合计66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刘某并非消费者,判决退货款,不支持10倍赔偿。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刘某以索赔为目的购买商品属于变相的经营行为,不属于消费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而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9)鲁02民终263号判决书中曾就此类问题作出阐述。该案的主审法官认为,判断消费者的标准,不是以购买主体的主观状态,而是以标的物的性质为标准;且难以给职业打假者下定义,难以给出普通打假者打假多少次就转变成职业打假者的标准。
从另一个方面考虑,打假是好事不是坏事。法律规定成功的打假者有权主张惩罚性赔偿金,表明法律鼓励打假,打假是好事。打一次假是好事,打十次假不可能变成坏事;即使是社会公认的职业打假者购买生活资料时,也改变不了其消费者的身份。该判决也因此被誉为“最美判决”!
你们认为知假买假是否属于消费者呢?在我看来,职业打假人打假但绝不是假打,应严惩以职业打假为名实施的敲诈勒索、栽赃陷害等不法行为,形成威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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