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男子以裸照威胁女子发生关系,导致器官损坏,构成何罪?
交友需谨慎,谁也不知道,在楚楚的外貌之下,到底隐藏着怎样邪恶的灵魂。
现代网络非常发达,人们几乎可以利用网络干一切事情,衣食住行这些都已经属于网络的基本功能了。
除了这些,人们还在网络上,满足自己的精神需求和欲望满足,大量交友软件的盛行,无限放大这男男女女的欲望。
很多人无法忍受,现实的平淡和无聊,总想着在网上寻找幸福和刺激,但网络越是发达,遇到坏人的概率也就越大。
所谓网聊的甜言蜜语,不过是为了最后的一步,网络奔现更是简单明了,都是成年人,也就是那么点事。
下面这个案子,就是一个交友不慎,对自己造成巨大伤害的案子,从中也能看出来,在处理两性关系案子时,呈现出来的复杂性。
苏某原本有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但结婚几年之后,对生活的日益倦怠,让苏某经常喜欢在网上聊天。
俗话说,距离产生美,跟网友交流,总是会把最美好的想象给到对方,苏某在网上认识了一个健身教练刘某,两个人聊得热火朝天。
最终苏某和刘某跨过了底线,两人相约去开房,但约了两次之后,苏某感觉刘某并没有她想象中的那么好,于是和刘某提出以后不要再见面了。
但是刘某杂两个人发生关系的时候,却拍摄了私密照片,刘某以这些私密照片相威胁,要求苏某和自己再见最后一面,就答应删除这些照片。
苏某和刘某约好,在车里见面,苏某和刘某见面之后,苏某表现的比较坚决,以后绝对不见面了,刘某则为了报复苏某,对苏某进行了不可言说的行为,导致了苏某肛裂伤。
案件发生后,苏某报警,但关于本案的定性,是有争议的。
一种意见认为,刘某构成强奸罪,属于以私密照片做要挟,但是因为前两次都是存在的,因此从现有证据无法排除,苏某是自愿的这种情况。
另一种意见认为,刘某构成强制猥亵罪。
强制猥亵、侮辱罪,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男性或者妇女)的性自由权,具体包括忍受性权利的自愿选择,对性的厌恶感、羞耻感以及正常的性感情。
这个罪和强奸罪的区别在于,是否以发生性关系为目的,从本案案情来看,刘某造成苏某肛裂伤,很明显这不属于强奸罪中的发生性关系,只能被定为强制猥亵。
猥亵罪的处罚,要比强奸罪轻,但本案中刘某的行为,虽然很恶劣,但是从罪行法定处罚,只能定为强制猥亵罪。
而苏某受到的身体伤害,也是可以向刘某提起附带民事赔偿的。
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欢迎留言焦炉。
(注:《回顾:男子以裸照威胁女子发生关系,导致器官损坏,构成何罪?》人名部分为化名,图片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文章禁止转载、抄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