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70岁老妇被夫妻俩打上门,用石头将对方砸伤后涉嫌故意伤害
江西赣州,70岁残疾老太陈娟,与饶丽发生争执后,用农具击打对方腰部,被当地村民及时拉开。10分钟后,饶丽和丈夫上门教训陈娟,双方持武器对峙,陈娟柴刀被打落后,用石头砸中饶丽头部致轻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捕。其子刘强面对媒体哭诉:难道这不是正当防卫吗?
(人物均为化名)
陈娟(女,1952年生)是赣州市大余县某村村民,一只眼睛完全失明,属于视力4级残疾,丈夫因病早逝,陈娟独自把儿子刘强拉扯大。
由于本身残疾,又是孤儿寡母,陈娟母子经常受到村里人歧视,但她自尊心极强,对别人向来是你让我三分、我敬你一尺,若是有人胆敢冒犯,她绝对会以牙还牙以眼还眼!
2022年1月,因放水洗菜问题,陈娟与饶丽发生争执,并继而发生肢体冲突,起初两人拿着农具,在田间互相推搡,后来陈娟使用农具击打对方腰部。
眼看两人即将大打出手,围观村民纷纷劝解,好不容易才把两人劝回家,陈娟以为这件事就这样结束,没想到饶丽却愤愤不平,认为自己居然被残疾人殴打,面子上很是挂不住。
饶娟回家以后,将此事告知丈夫李勇,两人决定给陈娟点颜色看看,10分钟后,陈娟正在附近的侄子家休息,饶丽夫妇突然闯入,气势汹汹地准备教训陈娟。
李勇手里拿着一把铁锹,对着陈娟指指点点,并轻蔑地称呼她为“单眼婆”,饶丽也在一旁口吐芬芳。
陈娟最恨别人嘲笑自己残疾,眼看对方带着武器上门,还有言语侮辱自己,她也不甘示弱,随手抄起一把柴刀,与对方展开对峙。
双方手持武器剑拔弩张,在对骂声中很快擦枪走火,由于年老体衰、眼神不好,武器又比对方短,打斗过程中,陈娟柴刀被打落在地,身上被李勇连续招呼多下。
没有了趁手的兵器,陈娟立即慌了神,随手捡起地上的石块,开始进行远程攻击,噗通一声,石块不偏不倚正中饶丽脑袋,饶丽应声痛呼,头上血流不止。
李勇见状赶紧停手,并将妻子送医救治,经检查,饶丽左侧额骨凹陷性骨折,左侧额叶脑挫裂伤,经过包扎治疗,并无生命危险,但伤情鉴定已达到轻伤一级。
另一边,陈娟也不好受,据疾病证明书所示,她被打伤多处,意识模糊数分钟,多处疼痛约10小时后入院,其诊断意见中,包括脑震荡、头皮白肿、多处挫裂伤等12种伤病情。
由于身体原因,陈娟住院足足64天才彻底恢复健康,其12种伤病情中,只有多处挫裂伤和本次打架事件相关,且面积超过15平方厘米,经鉴定为轻微伤。
本以为这种打架,双方只涉及民事责任,没想到陈娟刚刚病好,就被警方带走调查,之后因涉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被检方提起公诉。
陈娟被捕后,刘强十分着急,找到媒体曝光此事,面对媒体刘强哭诉,称自己70岁的残疾母亲,被饶丽夫妻二打一,因奋起反抗致对方受伤,现被提起公诉,理由是不属于正当防卫,构成故意伤害罪。
此事曝光后,立即引发舆论哗然,网友几乎是一边倒地谴责饶丽夫妻,指责他们带着武器上门报仇,欺负一个年老残疾的妇女。
更可恨的是,双方还有亲戚关系,两个年轻人二打一,最后还没打过,如今饶丽受伤,竟然还有脸追究对方刑事责任。
网友的看法,自然有一定道理,那么本案从法律角度而言,到底是正当防卫,还是故意伤害?
正当防卫是个热点话题,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在刑事民事领域,经常会引发争议,上至遇见小偷能否追赶,下至遇见暴徒能否反抗,其中界限十分复杂,普通人很难分清。
根据《刑法》第20条,为使正当利益免受不法侵害,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可以不负刑事责任,但构成条件十分严格,需要同时符合5个条件:(1)起因条件,存在不法侵害;(2)时间条件,侵害正在进行中;(3)对象条件,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4)主观条件,具有正当目的;(5)限度条件,不超过必要限度。
本案中虽然饶丽受伤更重,但她和丈夫携带武器闯入他人家中,又使用言语辱骂陈娟,在此期间被人打伤,符合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和对象条件。
区分正当防卫和故意伤害,最核心之处在于主观目的,故意伤害是为伤害别人,正当防卫是为保护自己,本案中的陈娟,看起来是和饶丽夫妇互殴,但要综合各类情况判断才更合情合理。
根据《适用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1条,对于正当防卫是否超过必要限度,人民法院应当综合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因素判断。
本案中的陈娟年老体弱,被两个年轻人持械打上门,内心惊慌可见一斑,在柴刀被打落的情况下,捡起石头反击,于情于理都能理解,理应属于正当防卫。
对此,你怎么看?你认为陈娟是否属于正当防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