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男子开顺风车出事故赔偿21万,保险公司却称与我无关
江苏南京,张勇为分摊油费,通过软件接单顺风车,2021年7月,张勇载客途径十字路口,右转时撞上直行的蔡强,造成对方颅脑受伤,鉴定为9级伤残。蔡强家人索赔21万,保险公司却称:与我无关!张勇私自载客,应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人物均为化名)
随着经济发展,私家车成为许多家庭的必备品,为合理利用资源,部分车主会通过顺风车接单,利用业余时间拉点客,分担油费、赚包烟钱,这本无可厚非。
很多人是这么想的,也有人这么过,但如此平凡不过的事情,却隐藏着不容小觑的风险!本文的主人公张勇,就遇到过这么件烦心事。
张勇是外地人,长期在南京工作,由于住房离公司较远,每次出行很不方便,每天光打车,就是一笔不菲的费用,2020年3月,张勇利用多年打工积蓄,购买了一辆价值12万元的代步车。
办理完各项手续后,张勇花费4000多元,在保险公司购买交强险和商业险,这样他才敢安心上路,有了车子以后,无论是上下班,还是外出游玩,都比平时方便不少。
但方便归方便,每月养车的开销,对工资收入不高的张勇而言,是一笔不小的负担,考虑到上下班都是独身一人,张勇决定在途中接点顺风车。
从2020年6月开始,张勇就开始通过打车软件接单,这个副业虽然没有丰厚收入,但不仅可以分担油费,有时还能赚包烟钱,一年下来除去开销,居然还略有盈余,张勇十分满意。
很快就到了2020年底,由于没有出过理赔,第二年保费可以降低10%,张勇决定在同一家公司继续买保险,日子就这样平静度过,很快就到了2021年7月。
事发当天,张勇正常下班回家,通过软件载上一名顺路乘客,走的线路对他来说再熟悉不过,张勇感觉十分轻松,然而就在此刻,意外发生了!
张勇行至一个十字路口时,正准备减速右转,一辆电动车迎面而来,两车因避让不及发生碰撞,造成蔡强受伤、车辆损坏,随后张勇报警,并拨打急救电话。
交警赶到现场后,经调查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因无法查清事发时的交通信号灯,交警以转弯应当让直行为由,判定张勇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即张勇应赔偿对方的全部损失。
救护车赶到后,将蔡强送往医院,经诊断为急性闭合性重型颅脑损伤,治疗近一个月后才痊愈,经伤情鉴定,蔡强颅脑损伤导致轻度精神障碍,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已经构成9级伤残。
出院以后,蔡强及其家人将张勇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1万元。
庭审中,张勇认为,他名下的轿车已经在保险公司投保,因此本次事故的损失,应按照交通强制险、商业三者险、责任人的顺序赔偿,由于商业险限额为50万,张勇认为自己无需赔偿。
保险公司却有不同看法,他们认为:张勇驾驶私家车,偷偷从事营运活动,已经改变车辆用途,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并且没有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应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赔。
对此,张勇不予认可,他觉得自己没有违法违规,既然交了保险,公司就该赔偿,否则买车辆保险又有何用?
对保险公司所说的从事营运活动,张勇更是嗤之以鼻,他认为自己是为分担油费成本,而在下班途中顺路搭载乘客,不属于营运行为,没有显著增加车辆危险程度,因此商业险应该赔!
也就是说,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商业险该不该赔,而该不该赔主要看张勇的行为,是否被认定为营运行为。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1.首先,关于事故责任划分。
蔡强所骑乘的电动车,被法院认定为非机动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无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张勇转弯应当避让直行,但他操作不当未能避让,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而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蔡强存在闯红灯等过错行为,因此张勇应负事故全部责任。
2.其次,关于赔偿顺序。
事故赔偿应按照交强险、商业险和责任人的顺序,本次事故交强险应在限额范围内赔偿11万,剩余的10万应按照商业险、责任人的顺序进行。
3.最后,商业险该不该赔?
根据《保险法》第52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负有通知义务,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否则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只要认定张勇是营运性质,车辆危险程度就会显著增加,而他没有通知保险公司,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用赔偿。
法院综合全案证据后,发现张勇虽是顺风车,但每次扣除油费,都有一定盈利,因此应认定为营运性质,其在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时,没有履行相应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
最终法院判定: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11万元,商业险无需赔偿,张勇赔偿剩下的10万元。
对此,你怎么看?你认为保险公司该不该赔?这样看来,网约车的生意,还是得三思后行,否则很容易因小失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