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一男子购买50瓶养生酒后告上法庭,一审判赔84万,二审撤销
广西南宁,一男子支付8.44万元购买50瓶养生酒后,向主管部门举报,警方刑事立案调查后,认定不构成犯罪。事后男子告上法庭,要求退一赔十。一审支持男子的主张,判定卖家赔偿男子84.4万元。卖家上诉后,二审法院却有不同的意见。
牟先生5天内在网上连续购买50瓶一款养生酒,总共消费8.44万元。半个月后,牟先生以卖家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为由,向主管部门举报。
主管部门立案调查后,将此案移交给公安机关侦办。随后公安机关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案侦查,但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不予批捕。
最终,公安机关解除卖家负责人的刑事强制措施,卖家也退回8.44万元酒款给牟先生。
事后牟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卖家支付其赔偿金84.4万元,理由是涉案50瓶酒均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对于自己的主张,当事人需举证证明,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
牟先生在法庭上提交以下证据,拟证明自己的主张:
第一,牟先生提了50瓶酒的支付记录及收货记录,拟证明双方的交易真实存在。
第二,牟先生提了涉案养生酒包装上的配料表,配料表上清楚显示养生酒成分包括有人参、丹参、杜仲等原料。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中明确指出,人参、丹参、杜仲等原料只能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
也就是说,由于涉案养生酒属于普通酒水,并非保健食品,因此卖家在普通酒水中加入人参、丹参、杜仲等原材料,属违法行为。
第三,涉案酒水外包装上标注治疗功效,亦违反了国家强制性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的,消费者有权主张卖家退一赔十。
据此,牟先生认为其索要10倍赔偿金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
随后卖家辩解称,经查询,牟先生同类起诉案件高达80多起,是典型的职业打假人,因此,卖家认为牟先生存在恶意购买的主观故意,故不适合食品安全法索赔规定。
食品安全法司法解释明确指出,因食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只要是涉及到食品安全的维权案件,即便可以证明是职业打假人起诉的,那么法院也仍然会支持原告的主张。
一审法院认可牟先生的观点,故判定卖家需支付牟先生十倍赔偿金84.4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一审宣判后,卖家不服,提出上诉。卖家上诉提交以下证据及其一方的辩护意见:
首先,根据主管部门的鉴定报告显示,涉案酒水符合GB2757-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蒸馏酒及其配制酒》的标准。
据此,卖家认为,在牟先生未能举证证明涉案酒水掺有人参、丹参、杜仲等成分会对人体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况下,就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卖家的意思是说,由于其生产的酒水符合上述国家制酒标准,且人参、丹参、杜仲等也并不会造成危害后果,因此涉案酒水并非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
其次,涉案酒水配料上只是用个“等”字,但并没有证据证明涉案酒水当中掺入了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原料,因此也不能认定涉案酒水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
最后,虽然涉案酒水外包装上宣传了保健功效,但也不能证明涉案酒水存在危害后果。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反驳对方的主张时,应当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否则人民法院不能支持其主张。
也就是说,虽然涉案酒水的宣传可能会有夸张的成分,但并不代表就一定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后果,且其生产标准符合国家生产标准、牟先生亦不能拿出证据来证明食用涉案酒水后会造成危害后果,因此不能认定其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
综上,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故支持卖家的主张。并判定牟先生需承担一审和二审案件的受理费共18360元。即牟先生最终败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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