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岁少年骑车撞倒老人致其身亡,家属索赔82万,法院:支持索赔
15岁初中少年骑电动车带着同学去朋友家玩耍,由于车速过快,撞倒一个老人致其身亡。老人家属向两小孩监护人索赔82万,法院这样判......
案情回顾
2021年1月某个周末,正在读初二的阿豪(14岁),因为周末放假在家很无聊,于是就骑着一辆电动车(涉事车辆)去找同学阿勇玩耍。
阿勇是阿豪的同学,比阿豪大一岁。阿勇骑着电动车,阿豪则坐在后座上。两人计划去阿勇姥姥家玩耍,阿豪没有异议,阿勇带着阿豪就出发了。
途经一个路口,由于车速太快,阿勇来不及刹车,撞上了一个老人(杨某)。杨某当场被撞得晕倒在地,阿勇撞到人后,他和阿豪赶忙报警并拨打了急救电话。杨某的年事已高,受到撞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交警赶到现场后,向阿勇和阿豪了解了相应的情况,作出了责任认定,阿勇在此次事故中负全责。认定阿勇全责的理由有二,其一阿勇15岁尚未达到电动车驾驶年龄;其二阿勇违规带着阿豪。
杨某的家属处理完杨某的后事,将阿勇、阿豪的监护人一并告上法院,索赔82万元。
本案中,涉及到了哪些法律问题?
律师说法
1、阿勇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一般来说,骑电动车撞死人,属于交通肇事。但是,本案中,两个被告都未满16周岁。
《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等严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阿豪和阿勇,案发时一个14周岁,一个15周岁,均未满16周岁,且所犯的罪行不在法条规定的严重犯罪范畴内。所以,二人都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2、阿勇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吗?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二条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阿勇违规驾驶电动车撞到杨某,与杨某死亡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所以阿勇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过,由于事发时,阿勇仅15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未成年人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其财产不足以完全赔偿时,由其监护人补足不足部分。未成年人本身没有财产的,全部由监护人承担赔偿;并且,该赔偿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就是说即使监护人尽到了监护责任,没有过错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阿勇的监护人很显然没有尽到监管职责,没有教育阿勇不能骑电动车,存在着失职行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3、阿豪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从现实的因果关系来看,阿勇驾驶的电动车属于阿豪的监护人。阿豪的监护人,没有尽到监管义务(教育阿豪不能骑电动车),阿豪在出借电动车给阿豪时,应该考察阿豪是否具备驾驶资格。基于阿豪没能力考察,因此考察义务就归于阿豪的监护人。
本案中,阿豪背着家属将车骑走,并借给了阿勇。阿勇驾驶电动车引发了事故。因此,阿豪的监护人也要承担一部分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支持杨某家属的索赔,判决阿勇监护人承担60%赔偿责任,小豪监护人承担40%赔偿责任,两人共同赔偿82.42万元。
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并不是原告主张赔偿多少,就赔多少。关于死亡赔偿金,法律上有专门的计算方式。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对此案,你们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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