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江苏13岁少女赤身裸体惨遭杀害,22年后体内DNA锁定真凶
1998年1月31日,正值农历正月初四,新春佳节刚过,涟水县人民还沉浸在一片祥和喜乐的气氛中。唯独朱码乡一对捡废品的夫妇焦急不已,他们13岁的女儿小玲失踪已经整整半个月了,两人报警后却迟迟没有消息。
终于1月31日下午,警方让夫妻俩去派出所认人。两人急忙赶到派出所,却发现女儿的尸体静静地躺在床上,永远停止了呼吸。原来在小玲失踪的当天,她就惨遭杀害,当人们发现她时,小玲正赤身裸体地躺在麦田中。
这件奸杀案在当时引起了剧烈震动,警方虽然从死者体内提取到了DNA检体,但碍于当时DNA比对技术有限,所以案子迟迟没有告破。直到22年后,死者体内的 DNA,帮警方锁定了真凶。
案例分析
1998年1月,江苏省涟水县新东村的几个孩子在麦田里玩耍,突然看到了一具女尸。孩子们因为太过害怕没有告诉家长,到了1月31日,村民民路过麦田时也看到了这具尸体,被吓得魂不附体的村民第一时间选择了报警。
警方赶到后对死者的尸体进行了检查,发现死者是一名13岁的女性,下半身赤裸,上半身的衣服被褪到胸前,大小便失禁,有明显的被侵犯迹象。在死者的体内,警方也提取到了至关重要的DNA检体。
在确定了死者的身份后,警方立刻走访调查,询问附近的村民有没有在1月16日看到可疑男子。虽然有一个村民声称看到有男子未遂女孩,但他并没有看清楚男子的脸,警方只能根据村民的描述绘制出一副模拟画像,再加上当时DNA比对技术并不发达,这桩奸杀案便被搁置了下来。
直到2020年4月,一些好消息令涟水县警方惊喜不已。原来22年前的奸杀案终于有所进展,当地DNA比对室找到了和小玲体内DNA检体相符的嫌疑人。据DNA比对结果显示,小玲体内犯人留下的DNA检体,和一个陈姓男子非常吻合。
警方对陈某进行了调查,发现1998年陈某年仅25岁,而他的确在涟水县赞助过一段时间,1998年2月前往贵州。22年前的5月7日,陈某曾因为拐卖妇女被当地警方抓获,作为犯罪嫌疑人,陈某在公安档案上留下来DNA检体。
直到2020年,全国各地都对积攒的旧案大案进行复查,利用先进的DNA技术,成功破获了不少悬案。而涟水县警方也成功锁定了陈某的身份,并立刻对其进行抓捕行动。
说来也巧,1998年陈某就因拐卖妇女被警方于5月7日抓获。22年后,涟水县警方又在5月7日将陈某抓获,只不过这一次等待他的很可能是死刑。
普法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可分解为拐卖妇女罪与拐卖儿童罪。
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嫌疑人,《刑法》规定,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据悉,陈某当初因拐卖妇女儿童被判了无期徒刑。因此笔者可以断定,在拐卖妇女儿童的同时,一定构成了以下行为: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可既然陈某被判处了无期徒刑,为什么还能出狱?这就不得不谈谈我国的减刑制度。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要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以下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很显然陈某要么在监狱里表现良好,要么就有其他立功表现,因此才能在无期徒刑的基础上获得减刑,最后于2013年出狱。
但这一次他就没有这么好的运气了,因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陈某对小玲实施的暴行,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而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陈某手段残忍,情节恶劣,主观恶念极深,且考虑到他在案发后又从事其他犯罪行为,因此法院很可能判处其死刑。死刑不适用于减刑,因此被判死刑后,无论陈某表现多好,立下了怎样的功劳,都无法改变其死亡的命运。
结语
若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在当今社会,科学技术不断发展,监控摄像也遍布大街小巷。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瞒不过警方的法眼。甚至于通过高科技技术,还能将22年前的犯人揪出来。任何犯罪分子,最终都难逃法网,势必会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