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地发生工伤的赔偿责任应该怎样
一、建筑工地发生工伤的赔偿责任应该怎样
1、建筑工地发生工伤的,工伤赔偿的责任如下:
(1)、工伤赔偿的责任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共同承担;
(2)、用人单位没有购买工伤保险的,工伤赔偿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
(3)、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二、工伤认定程序怎么走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依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建筑工地发生工伤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没有购买工伤保险的,工伤赔偿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由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承担责任,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可向第三人追偿。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就问法律网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