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账册等灭失无法清算情况下,股东需承担连带责任吗?
作者 :洁香 2022-07-07 22:16:08 围观 : 次 评论
需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等清算义务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的,股东等清算义务人应在债权人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有限责任的股东等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清算义务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因公司具有独立人格,通常只以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但如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无法清算,债权人求偿无门,则股东需直接对债权人清偿,此种清偿系无限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义务人是控股股东和董事,当该公司无法开展清算,控股股东和董事无法提供有关财产、账册、重要文件,也不掌握其下落或有关信息的,属于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形,该等控股股东、董事应就公司未清偿债务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风险提示:小股东是否担责主要强调了两点:
1、小股东证明积极的履行了清算义务或者未在公司担任职务,也未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的,则不属于怠于履行义务的情形;
2、小股东如果没控制或保管公司的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的,即使存在怠于履行义务的情形,也因与公司的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灭失不具有因果关系而不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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